2021年7月,入選全國水利扶貧先進集體公示名單。
局長:張險峰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綜合協調各科室工作,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宣傳、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治安消防、督查督辦、目標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議案和提案;負責重要會議和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水利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擔涉水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局黨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財務與經濟計劃科
編制部門預決算和全州水利行列財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財務、會計和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承擔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和銜接水利行列資金;負責財務、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
(三)規劃計劃科
承擔水利發展及涉水規劃計劃工作。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全州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和審查專業規劃并監督實施;安排年度水利建設設計劃,編制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并承辦初審轉報工作;實施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范;負責水利行業綜合統計工作。
(四)水利科
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指導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工作和重點水利工程的驗收,審核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五)水政水資源科
統一管理全州水資源,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并監督實施;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指導、監督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全州水文水資源監測,發布全州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州水產漁政和普法工作; 指導全州水政監察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州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州城市(鎮)水土保持工作,監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指導水土保持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實施;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資金和物資;收繳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推廣工作。
(七)農村電力與安全生產科
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審批限額內、轉報限額以上城鄉水電站及輸變電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協調城鄉電站、輸變電工程基本建設的招投標、概預算管理、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州涉水工程的安全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協調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州水利工程基本設項目的建設與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設項目招標管理,承辦大中型水利項目的初審轉報工作,組織重點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驗收;組織指導河道、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和河口灘涂的治理,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管理工作,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評估審查。
(九)水政監察支隊
制訂行政執法工作安排、水政執法巡查計劃、行政調解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參與水事糾紛的調查、調解、協調工作,參與縣際水事糾紛調處;對本行政轄區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水事違法行為,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協助相關業務科室受理;辦結水事違法案件,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負責管理、培訓、考核水政監察員工作,對縣水政監察大隊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行政權力平臺數據的錄入、繪制外部和內部流程圖、設置監察點和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平臺試運行、審件平臺運行;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及績效考核工作 ;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十)水利電力安全與質量監督站
辦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制訂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對水利工程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對中型、重點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和質量評定進行確認;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并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上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情況季度報表。
(十一)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掌握和分析氣象、雨情、水情、汛情、災情、險情、工情及其變化情況,及時向省防辦和州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下達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組織、協調部隊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的防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組織防汛安全大檢查;督促險工段的處理及水毀工程的修復;組織制訂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應急措施;組織審定水電站水庫防限水位、河道堤防警戒水位,并監督運用計劃的執行;配合做好河流和水電站水庫的防洪調度工作;組織做好災情統計、評估以及資料調查和整編;負責防汛經費、物資的計劃、調配與管理;組織建立、健全防汛通訊制度和州防汛抗旱指揮系統,推廣、應用先進技術;組織有關人員的學習培訓,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做好防汛工作總結和資料匯編,推廣防汛工作先進經驗;對重大防洪預案的審查。
(十二)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所(自收自支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
負責全州范圍內的水利、水電項目總體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工程設計工作,涉及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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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與公安局、交通局、司法局、稅務局等是同一個級別的政府機關,以前都叫水利局,現在除個別小點的縣城還叫水利局外,其他的大城市都叫水務局了。轄區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防洪排澇工程的建設、城市治污保潔工程的...
水務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水務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配套的適合州情的實施辦法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州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制定水利、水產發展目標和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州水資源,擬定節約用水政策,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和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和貫徹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水土保持論證制度;指導全州水文水資源監測,發布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建設項目排污口設置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全州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按照管理權限,編制、審查全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轉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指導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縣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州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農網建設改造工作。
(八)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或部門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定額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九)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州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協調查處漁業污染事故、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州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宏觀調節、監督、審計;提出水利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承擔州級和指導各縣水利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一)負責全州水利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貫徹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指導全州水利行業隊伍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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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0年 7月 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 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批準《阿壩藏 族羌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由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五號)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經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 2010年 7月 2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 2010年 9月 1日起實施。 阿壩州人大常 委會 2010年 8月 10 日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0年 2月 8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 7月 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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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 根據《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阿壩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阿壩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 依據有關法律、 法規 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 ,并監督實施。 第四條 阿壩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下稱管理中心) 宣傳和貫徹執行 《國 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下稱《條例》)等法規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審核、記載并核算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為單位和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的 對賬、查詢和政策咨詢服務, 受理投訴,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 承 辦管委會決定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下稱
天津市濱海新區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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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區水務局
天津市武清區水務局
天津市寶坻區水務局
天津市薊州區水務局
天津市靜海區水務局
天津市寧河區水務局
機構簡介
曹縣水務局,是曹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沿江路36
寶興縣水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