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財產稅 | 類????型 | 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財產為征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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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對象 | 房屋、汽車, | 意????思 | 財產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 |
作為財產稅法客體的財產,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建筑物。這類財產不易被隱瞞和轉移,對其征稅容易。另一類是動產。動產又可分為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有形動產主要包括營業用設備、原材料等收益性財產和家庭用消費性財產。無形動產包括有價證券等。由于動產易于被隱瞞和轉移,不利于控制稅源,征收管理比較困難。因此,各國在選擇財產稅的征稅對象時,一般只對不動產征稅,對動產則不征稅。
財產稅有著悠久的歷史,雖然在現代各國稅收結構中并不占主導地位,但由于它能起到商品稅、所得稅等稅種難以實現的調節作用,因而被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特別是被許多國家的地方政府所掌握,并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100433B
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某些財產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財產稅法就是調整財產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所謂財產,從廣義上說,既包括自然資源、人類勞動產品等有形財產,也包括版權、專利權等各種無形財產。但是,由于稽征技術方面的限制,也考慮到對經濟方面的影響,財產稅并不對全部財產課稅,而是對某些特定財產稅課。一般來說,各國財產稅的課征對象主要是使用、消費中的那部分財產,如房屋、汽車,而不包括生產、流通中的那部分財產,如營業設備、原材料。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
物業稅就是財產稅,是針對有物業的人來說的。?開征物業稅,對于已經有物業的市民來說,最關注的是開征物業稅前已有物業是否還須征繳物業稅。而業內人士認為,開征物業稅前已有的物業不須征物業稅可能性不大。因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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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公式大全 2012-3-26 增值稅 一、 境內 1、 稅額=銷項稅 -進項稅 2、 銷項稅 =銷售額 *率 3、 視銷征稅無銷額,( 1)當月類平均;( 2)最近類貨平均,( 3)組稅價 = 成本 *(1+成利率) 4、 征增稅及消稅: 組稅價 =成本 *(1+成潤率) +消稅 組稅價 =成本 *(1+成潤率) /(1-消率) 4、含稅額換 不含稅銷額 =含稅銷額 /1+率 (一般) 不含稅銷額 =含稅銷額 /1+征率(小規模) 5、 購農銷農品,或向小納人購農品: 準扣的進稅 =買價*扣率( 13%) 6、 一般納人外購貨物付的運費 準扣的進稅 =運費*扣除率 ** 隨運付的裝卸、保費不扣 7、 小納人納額 =銷項額 *征率( 6%或 4%) ** 不扣進額 8、 小納人不含稅銷額 =含額 /(1+征率) 9、 自來水公司銷水( 6%) 不含稅銷額 =發票額 *(1+征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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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的計算公式 一、計稅方法 1、直接計稅法 應納增值稅額 :=增值額×增值稅稅率 增值額 :=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其他增值項目 -貨物銷售額的全值 -法定扣除項 目購入貨物金額 2、間接計稅法 扣除稅額 =扣除項目的扣除金額×扣除稅率 (1) 購進扣稅法 扣除稅額 =本期購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稅率 +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稅額 (2) 實耗扣稅法 扣除稅額 =本期實際耗用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稅率 +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稅額 二、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 -當期進項稅額 1、銷項稅額 =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 =含稅銷售額 /(1+ 稅率 ) 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 (1+成本利潤率 ) 2、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 營業額合計 /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3、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
《財產稅法論》按照歷史論、價值論、機制論、制度論和應用論的順序,對財產稅法體系的歷史沿革、功能價值、運行機制等進行循序漸進的論證: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屬于不同主體,國家對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增值收益征收土地稅,其正當性以及“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是一個極重要的命題;長期以來由于忽視對契稅原理和基本要件的探究,以致在現行規范性文件中隱藏了一系列法律規則間的相互沖突,如何理解契稅的征稅對象和納稅期限是核心的法律問題;房產稅改革的利益博弈曠日持久,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開征遙遙無期,以乘用車為切入點,探討車船稅以其豐富的稅源和穩定的稅基成為財產稅“法律化”的突破口,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書認為,我國的財稅法變革應從憲制層面考量:以保護私人財產權并促進財富增值為基礎,以所有征稅事項均應合法為原則,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為目標,以賦予地方稅收自主權為路徑。
陳少英,女,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世界稅法協會理事,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華東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著有《中國稅法問題研究》《華僑房地產權益的法律保護》《公司涉稅法論》《中國稅收守法基本問題》《生態稅法論》《中國稅法(英文版)》《稅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稅收債法制度專題研究》《中國財稅法的生態化》等著作,主編《稅法學教程》《稅法學案例教程》《稅法學》《國際稅法學》《會計法學》等教材以及《東方財稅法論叢》。在《中國法學》《現代法學》《法學家》《法學》《清華法學》《政治與法律》《財政研究》《稅務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發表文章100余篇,主持省部級及國家*課題10多項,橫向課題若干項。主要研究方向:財稅法、經濟法。2100433B
第一章 西方財產稅法律制度的歷史源流
第一節 財產稅的起源與變革
一、關于財產稅的表述
二、財產稅的歷史沿革
三、財產稅的功能演變
第二節 財產稅產生的基礎
一、經濟基礎——私有產權制度
二、政治基礎——分封制的體制
三、文化基礎——私有產權理念
第三節 西方財產稅的制度評析
一、財產稅與私有財產權保護
二、財產權與稅收國家的形成
三、現代社會財產稅法治建設
第二章 中國古代財產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中國古代產權制度流變
一、中國古代財產權制度的發展歷程
二、產權制度是中西方財產稅發展道路不同的根源
第二節 中國古代財產稅的起源與發展
一、田賦
二、房產稅
三、工商資產稅
四、契稅
五、雜稅
第三節 中國古代財產稅收思想
一、輕稅利農、重稅抑商
二、政在節用、培養稅源
三、輕徭薄賦、量能課征
第三章 憲制視閾下中國財產稅法之變革
第一節 財產稅為“憲制之母”的考察
一、中國專制制度下財產稅的性質
二、西方憲制發展中財產稅的先導
三、中西不同政體下的財產稅差異
第二節 財產稅中“憲制精神”的詮釋
一、基于憲制理論對財產稅本質的詮釋
二、基于憲制思維對財產稅課征的詮釋
第三節 財產稅法變革的憲制思考
一、財產稅法變革的基礎: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
二、財產稅法制變革的原則:所有稅收事項應合法
三、財產稅法制變革的定位:公平社會財富的分配
四、財產稅法變革的路徑:賦予地方稅收自主權
第四章 中國土地稅收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土地稅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基礎
一、土地課稅的界定
二、房地分別征稅探析
三、具體稅種的屬性分析
第二節 我國土地稅收法律制度評析
一、土地稅收法律制度現狀分析
二、土地管理制度中租稅費并存的現狀
三、土地稅收法律制度之檢討
第三節 域外土地稅收法律制度考察
一、英國的土地稅收法律制度
二、澳大利亞的土地稅收法律制度
三、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稅收法律制度
四、我國臺灣地區土地稅收法律制度
五、域外土地稅收法律制度的經驗借鑒
第四節 我國土地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合理分配土地保有環節和流轉環節的稅負
二、土地租稅費體制的改革
三、土地稅具體稅種的制度設計
四、土地稅收法律制度征管的完善
第五章 中國房產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房產稅的性質
一、房產消費的特殊性
二、房產屬性的異化
三、房產稅與消費稅
四、國內外房產稅的征收
第二節 房產稅的立法目標
一、各國房產稅立法目標之主要類型
二、我國房產稅立法目標之選擇
三、我國房產稅立法目標之確立理由
第三節 我國征收房地產稅的現實條件分析
一、我國的房價收入比
二、我國的房價財富比
第四節 我國房地產稅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立法目標導向
二、稅收要素的確定
第六章 契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契稅法律體系的內部沖突
一、契稅法律體系沖突的外在表現
二、體系沖突顯著化的成因
三、協調體系沖突的路徑探究
第二節 契稅征稅對象之厘清
一、契稅征稅對象之論爭
二、契稅征稅對象的歷史流變
三、契稅征稅對象的民法思考
四、契稅征稅對象的稅法法理闡釋
五、本節結論
第三節 契稅納稅期限之重構
一、契稅納稅期限論爭述評
二、契稅納稅期限執法實踐
三、契稅納稅期限制度重構的路徑選擇
四、本節結論
第七章 中國乘用車稅法研究
第一節 乘用車稅法相關問題探討
一、車船稅的歷史沿革
二、乘用車稅的內涵界定
三、乘用車稅的性質厘定
四、乘用車稅的功能分析
第二節 我國現行乘用車稅評析
一、車船稅對財產稅立法之經驗貢獻
二、以排量征收為綠色亮點之反思
三、乘用車關聯稅制不合理之反思
第三節 中國乘用車稅的完善
一、境外乘用車保有稅考察
二、現行乘用車稅完善思考
第八章 中國遺產稅立法價值研究
第一節 遺產稅立法價值的基礎鋪墊
一、遺產稅立法價值的理論依據
二、遺產稅功能的演變
第二節 境外遺產稅的立法價值研究
一、美國遺產稅立法價值研究
二、日本遺產稅立法價值研究
三、我國港臺地區遺產稅立法價值研究
第三節 中國遺產稅立法價值研究
一、遺產稅的傳統立法價值
二、遺產稅的本土化立法價值
第四節 我國遺產稅立法價值的實現途徑
一、遺產稅開征的現實背景
二、遺產稅立法價值的選擇
三、遺產稅稅制模式的確定
四、遺產稅具體稅制的設計
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