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 第一條 | 為了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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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規定適用于抗震設防區內 | 第三條 |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第一條 為了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抗震設防區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確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五條 在抗震設防區內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報告。
第六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審查難度大或者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應當由長期從事并精通高層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專家組成,并對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內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筑與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表;
(二)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文件;
(七)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
(八)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當提供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甲級(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其中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具有高層建筑設計經驗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四條 未經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未執行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和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條 對國家現行規范要求設置建筑結構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頒布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9號)同時廢止。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11 號,《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長:汪光燾,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又發布了《關于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技術把關的建議》,對《技術要點》執行中需要注意的若干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包括《關于進一步明確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范圍...
抗震等級是根據建筑物設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確定的。所以單憑設防烈度是不足以確定抗震等級的 。具體分類要查《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下面是有關章節的內容, 建筑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防類...
抗震等級是根據建筑物設防烈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確定的所以單憑設防烈度是不足以確定抗震等級的具體分類要查《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下面是有關章節的內容,3.0.2 建筑工程應分為以下四個抗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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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你有幫助,請購買下載,謝謝! 1 頁 潮州市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 辦事指南 序 號 項目 名稱 內 容 1 事項 名稱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2 辦理 內容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 審查技術要點》(建質〔 2015〕67 號)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筑 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3 辦理 依據 1.《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11 號); 2.省住建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 防專項審查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建市〔 2016〕20 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169 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 設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第 169 號的實施意見》(粵建法函 〔2012〕669 號); 4.省住建廳《關于下放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 查審批工作的通知》(粵建市函〔 2012〕622 號)。 4
日前,為進一步做好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確保審查質量,住建部發布《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
那么到底什么樣的工程項目算是超限高層建筑呢?
近期以來,陜西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顯著增多,工程建設項目技術難度不斷增大,為加強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監督管理,進一步做好我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審查工作
各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管理工作,認真做好事前指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有序進行。
建設單位、勘察和設計單位應認真做好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的前期準備工作,按有關規定完成并提供申報和審查資料,以使審查工作按期進行。
二、明確超限審查范圍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5〕67號)的有關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工程項目如確定為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時應即時告知建設單位,并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審查資料準備工作及審查項目申報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勘察設計質量。
三、切實提高審查質量
建設單位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申報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并提供有關審查資料。在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會之前,應提前將勘察設計文件送專家進行審閱,保證專家審查時間,提高項目審查質量。
審查專家對于承接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項目,應認真負責、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確保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抗震設防審查質量。
四、認真落實審查意見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項目的重點檢查,認真落實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通過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檢查,保證勘察設計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及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完善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審查落實,確保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的通知
為進一步做好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我部組織修訂了《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現印發你們,請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審查。2010年10月印發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建質[2010]109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