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操作細則:
第二條 嚴格依法確認國有建設用地權屬,對處置的宗地必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和集鎮(村莊)建設規劃,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方案前,必須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使用條件說明書。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方案必須將土地權屬、具實出具處置宗地的位置、四址界線、宗地面積、規劃設計條件、規劃使用指標和規劃用途、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樓層限高、處置方式、使用年限等內容描述清楚。
對原已經依法批準而縣建設規劃部門沒有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指標的宗地,應認定為對原基準地價評估時設定的標準指標即六躍七層予以認定。在使用年期內加層不超過設定標準指標的,不追繳樓面地價。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須將有關內容向社會公告和在中國土地網上公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20天。
第六條 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地價評估和嚴格實行集體會審制度。國有建設用地處置提交的土地評估報告須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的土地價格一律實行集體會審確定底價。
第七條 建立完善的基準地價更新和土地評估機制
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原則上二至三年調整一次。
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地價評估備案制和底價確定實行集體會審制度,保證土地處置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和公開透明。
第八條 地價評估具備的條件
對一宗地的地價評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指標;
2、有委托評估單位的評估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地價評估的依據
以基準地價為依據,基準地價是分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區域的平均價格,是對應的使用年期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由政府組織或委托評估,評估結果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報縣人大討論通過后,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執行,并作為地價評估的法定依據。
第十條 土地評估及法律責任
1、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當依據基準地價和土地估價規程進行地價評估,并確保地價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2、評估機構應對其所出具的評估報告中的技術路線和評估結果負相應法律責任。
3、地價的確定由地價處置會審領導小組根據估價結果,國家產業政策和縣人民政府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以及土地市場狀況綜合確定底價,評估機構對地價處置結果不負法律責任。
4、土地估價機構應提交土地估價報告、評估技術報告。
第十一條 集體會審制度
中介機構根據委托評估方的委托,對宗地進行地價評估,并將土地估價報告交由委托方報送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在處置國有建設用地時,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審領導小組組織召開會議,將土地估價結果并結合國家政策、土地市場情況和縣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以及宗地實際情況會審結合確定出讓底價。
第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招標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 土地競買者應按規定交競買保證金,競得后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未競得者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五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土地競得者,出讓人要按規定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簽定成交確認書。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或申請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不得辦理用地手續或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及時按照批準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加以利用。不按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擅自改變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加層等,出讓金的征收按相應地價的1.5倍追繳。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用途的,出讓金追交按改變用途的標定地價減除已繳地價的差額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利用率未達到規定要求造成土地閑置且連續二年以上未使用的,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總價款的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嚴格執行收支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活動中,工作人員不按招標拍賣掛牌有關法律規定和程序出讓的或在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土地競買者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處置程序操作方式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國土資源部39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外,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但須嚴格界定和審核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的范圍。
第二十三條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供地,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使用類型、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依照法律程序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的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
5、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個人)拆建住宅用地權屬合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規定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按比例征收收取出讓金;
6、沒有合法的證明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嚴禁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以招拍掛和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7、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的國有建設用地協議出讓計劃、規劃設計條件、地塊信息、規劃用途等相關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告和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規劃部門,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的用地類型、規模等,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方案。
協議出讓方案的內容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邊界、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等。
第二十六條 對擬協議出讓的土地,應當按照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特殊宗地和面積較大的宗地,協議出讓價必須進行集體會審。
第二十七條 協議出讓底價原則上不得低于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縣人民政府出臺公布的基準地價。但根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需降低地價的,出讓金原則上不低于標定地價的40%,含成本地價款不低于基準地價的70%。
第二十八條 協議出讓供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協議出讓的具體操作程序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在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活動中,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細則(國土資源部[2007]第39號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因改制、破產、兼并等原因,改變土地用途、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變更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必須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二條 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應將全縣國有建設用地出讓情況及相關資料書面報送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備案,縣“五項制度”監督檢查組每季度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鳳岡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執行。
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
土地使用權租賃協議范本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_________企業。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
根據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出讓轉讓。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其中,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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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3604262016060100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 開戶銀行: / ; 賬號: / 。 受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 開戶銀行: / ; 賬號: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 地產管理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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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F-2008-2601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示范文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土 資 源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制定 ——2— — 合同編號: 國有建設用地合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 市) 市(縣)城 局;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受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3—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及土地供應政策規定,雙 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工作的監管,規范土地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10〕113號)以及《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貫徹意見》(萬州府〔2011〕256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除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拆遷安置房、農村征地拆遷安置房以及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等可以采取劃撥方式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外,在萬州行政區域內的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加氣(油)站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協議出讓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工業用地使用權改變為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已供應土地改變用途收回后出讓的,司法涉案土地處置等,必須進入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簡稱“區交易中心”)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進行交易。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區交易中心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區交易中心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實施細則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區交易中心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四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管理辦公室(簡稱“區公管辦”)負責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受理交易活動中的投訴,協同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區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監察、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交易中心是全區集中統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交易機構,負責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全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交易活動。
第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區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區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九條 嚴格執行土地規劃條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區國土資源局應商請區城鄉建委(萬州經開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應函請萬州經開區建設管理局)確定擬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區城鄉建委、萬州經開區建設管理局應根據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擬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用地性質、規模、容積率(或地上建筑總規模)、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涉及需控制建筑高度地塊)、道路控制要求、建筑后退道路控制要求、地塊內需配套設施及其它規劃內容等控制要素。規劃設計條件應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必要構成內容。凡未經區城鄉建委(萬州經開區建設管理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的,不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城市功能有重大影響或建筑景觀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塊,區城鄉建委應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筑方案設計,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局帶設計方案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對已供應土地改變用途和規劃條件的,應依法重新處置。對司法涉案土地的處置,依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由司法單位商請區國土資源局核實土地權屬,并函請區城鄉建委確定擬處置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需招標拍賣掛牌處置的,統一在區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第十條 明確土地出讓范圍。土地出讓范圍應當是區城鄉建委依據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擬供應宗地周邊城市(鎮)公共道路、公共綠地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不得納入供地范圍。道路中心線至邊線或拓寬部分的土地、綠化等城市(鎮)公共基礎設施用地的土地成本可計入擬供應土地的成本。
第十一條 推行“凈地”出讓。土地出讓前,存量的國有建設用地,除按規劃可以現狀處置的外,原則上要依法將地上建(構)筑物拆遷安置完畢;新增建設用地應當依法實施完畢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若相關單位承諾能按期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可先行進入交易程序。
第十二條 控制單宗地出讓面積。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地出讓面積規定,原則上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城區商品住宅用地單宗地出讓一般不超過20公頃,城區范圍外的其它中心鎮、建制鎮一般不超過7公頃。
第十三條 嚴格土地成本審計(評估)及認定工作。土地出讓前,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符合規定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后到區交易中心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符合規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土地成本審計。審計終結后,送區財政局復核。復核通過后,由區地價評估機構提交區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再提交區地價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十四條 區定價小組和區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編制出讓方案及報批。區國土資源局按照年度出讓計劃和確定的規劃條件、地價評審結果以及供地政策等,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公開出讓方案,報經區政府批準后,由區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編制出讓文件。區交易中心接到出讓方案和批復后,原則上應在4個工作日(工業用地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踏勘,核實擬出讓宗地現狀等情況是否與出讓方案一致,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以及現行供地政策等,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并送區公管辦審查備案后發布。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前20日,由區交易中心在中國土地市場網、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網、三峽都市報及指定的其它媒體上發布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時間、地點。城市規劃區內宗地面積5畝以上(含5畝)和城市規劃區外宗地面積在20畝以上(含20畝)的出讓公告(工業用地除外)還應當在一家市級以上的報刊登載發布。出讓公告和競買須知內容有補充和修改的,應報區政府同意后,按出讓公告原發布渠道在相同媒體上發布。
第十八條 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限、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及其繳納方式和處置方式;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九條 競買申請人在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網上自行下載出讓文件。
第二十條 競買申請人應在出讓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區交易中心提出競買申請。
招標拍賣的,競買申請人應在投標拍賣活動開始前2小時內向區交易中心提交競買須知規定的競買申請資料;掛牌的,競買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向區交易中心提交競買須知規定的競買申請資料。
第二十一條 競買申請人應按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原則上按不低于土地出讓總價款的20%確定,競買保證金低于20%的,應報區政府同意。單宗土地競買保證金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競買申請人在投標拍賣活動開始前2個小時內通過POS機現場刷卡繳納;競買保證金在50萬元以上的,競買申請人在投標拍賣活動開始2個小時前通過轉帳方式繳納保證金到區交易中心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上;掛牌出讓的,競買保證金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
第二十二條 嚴格資格審查。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區公管辦應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區工商分局、區交易中心等單位組成審核組,對競買申請人當場進行審查,當場宣布審查結果,對資料齊全并符合公告和須知要求的,核發《受理競買申請通知書》。
區公管辦牽頭,區國土資源局、區城鄉建委、區地稅局、區信訪辦等部門應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履約情況及土地利用開發情況評級制度,建立土地公開出讓投標人、競買人誠信記錄制度,對違約違規者,限制其參加相應土地開發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區公管辦應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區工商分局等部門建立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備選庫和拍賣機構備選庫,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主持人或拍賣機構應從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四條 土地公開出讓交易方式的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交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三種形式。具體交易方式以區政府批準同意的區國土資源局的出讓方案為準。
第二十五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區交易中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投標開始前,主持人應當現場組織開啟標箱,檢查標箱情況后加封;投標人按照公告規定將標書及其他文件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經招標人登記后,將標書投入標箱。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開標。開標會在區級開標監督單位監督下,由區交易中心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清點標書。投標人少于3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于3人的,主持人應當逐一檢查標箱內的投標文件,經確認無誤后,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并做好記錄。
(三)評標。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不成立評標小組;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應當成立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定標。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直接宣布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中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報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報價的,可由相同報價的申請人在限定的時間內再行報價,或采取現場競價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授權評標小組按照評標結果直接確定中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當即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區交易中心聘請的具有土地拍賣主持人資格的人員(簡稱主持人)主持拍賣會;
(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三)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四)主持人宣布起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五)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六)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七)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八)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九)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活動。
拍賣主持人可以在拍賣過程中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二十八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區交易中心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區交易中心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二十九條 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它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三十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三十一條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區交易中心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其它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區交易中心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競買須知要求及時與區交易中心簽訂成交確認書,并按成交確認書的約定付清成交價款后,區交易中心向區國土資源局出具公開出讓活動及繳付土地出讓價款情況說明。
中標人、競得人按照成交確認書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與區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中標人、競得人未按成交確認書的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區國土資源局不得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三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區交易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萬州區公共資源綜合交易中心網或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并報區國土資源局和區公管辦備案。
第三十四條 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交易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視為違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中標人、競得人所繳競買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并在一年之內不得參加萬州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開交易活動,造成損失的,中標人、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三)成交后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四)逾期或拒絕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無效情形。
第三十六條 區級有關部門、區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區公管辦、區交易中心建立萬州區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網上交易系統。競買人通過網上報名和競價(具體辦法由區公管辦制定),實現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的電子化。
第三十八條 區交易中心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滁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底價確定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規范土地交易行為,根據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國土資〔2008〕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是指招標、拍賣、掛牌的成交最低控制價,即保留底價。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含瑯琊區、南譙區、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底價確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設定出讓底價。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發改、規劃、財政、監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共同確定。
第六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評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對出讓地塊的出讓底價依法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二)市國土局會同市發改委根據估價結果,結合基準地價、宗地區位條件、規劃設計條件及政府產業政策等提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初步建議。
(三)市國土局就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初步建議會同市發改、規劃、財政、監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審議并提出建議。
(四)國有建設用地(商業、居住)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在出讓活動開始前半小時召集市國土、發改、規劃、財政、監察、土地儲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并密封交給土地出讓活動主持人。
第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審議確定期間至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透露。
第八條 確定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公布的最低標準價,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的70%。
第九條 招標出讓土地的標底,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地點當場拆封宣布;拍賣出讓土地的底價,應在拍賣師主持拍賣后當場拆封宣布;掛牌出讓土地的底價,應在掛牌規定的終止時間、地點當場拆封宣布。
第十條 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土地起叫價、起始價、參考價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滁州市區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承辦工作下移的實施意見》(滁政〔2009〕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