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學名詞》第二版。 2100433B
在防火期內,為嚴格管理火源,在林區主要路口對過往車輛和人員是否遵守森林防火法令進行檢查而設立的機構。
檢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設備及其包裝和運輸工具是否符合防火技術條件,設備或容器的安...
森林防火檢查主要檢查“十個是否到位”,即1、森林消防組織是否到位2、森林消防責任是否到位3、森林消防宣傳是否到位4、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5、森林撲火隊伍和護林員隊伍落實是否到位6、撲火物資準備是否到位...
什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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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防火措施的落實.做好火患的源頭控制。日前,由懷柔區森林防火辦投資25萬元建成的5座森林防火檢查站,已投入使用。5座檢查站分別坐落在懷柔區喇叭溝門滿族鄉對角溝門村澤地溝溝口,寶山鎮下柵子村強坡長梁溝溝口.橋梓鎮一渡河村小車脖溝溝口.長哨營滿族鄉項柵子村村口.楊宋鎮耿辛莊村(原長哨營滿族鄉東石門村村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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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火 檢 查 記 錄 消檢字 [ ] 第 號 檢查時間 檢查部門 (部位) 火 災 隱 患 參加檢查人 員(簽字) 被檢查部門 (部位)負責 人(簽字) 防 火 巡 查 記 錄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巡查內容 巡查部位 存在問題 處理結果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現象 安全出口、疏散通 道是否暢通 疏散指示標志、應 急照明燈具是否完 好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 處于關閉狀態 防火卷簾下是否堆 放物品影響使用 消防設施、器材和 消防安全標志是否 在位、完好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值班人員是否在崗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巡查人員簽字 主管人員簽字 填表說明: 1、本表填寫一律用文字表述,要求字跡清楚,書寫端正; 2 、本表要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工程機械技術檢查站,對進出機械場的機械進行技術性能檢查的機構。是工程機械場的組成部分,通常設在機械場的進出口處。配有技術檢測的工具儀表,存有各臺機械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檢查登記簿。檢查站的主要任務是禁止帶有故障的機械出機械場,檢查出場機械的作業卡片等,并對回場的發生故障的機械,查明原因,進行登記和提出處理意見。 2100433B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陜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公路檢查站是指在公路上設置的檢查站、收費站、征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
二、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公路上設置檢查站,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一切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均無權批準在公路上設置任何檢查站。”。
三、第五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由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路車輛通行費的征收工作,發給統一制定的收費許可證標牌。未經許可,不得設站收費。”。
四、第六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的設置,實行申報、審批制度。凡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需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的,應由省人民政府業務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安機關為檢查、堵截、抓捕犯罪嫌疑人,經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在公路上設立臨時檢查站卡,任務完成后立即撤除。”。
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除經批準依法設置的公路檢查站,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進行巡邏值勤、疏導交通、糾正違章,農機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上持證對農機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攔截車輛進行檢查、罰款、收費。”。
六、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其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
七、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行使處罰權時,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出示合法有效證件,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票據。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執法檢查人員下達罰款指標和任務。禁止亂罰款、亂收費、亂扣財物。”。
八、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部門業務知識,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禁止雇傭民工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充當檢查站的工作人員。”。
九、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路檢查站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對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檢查站,必須堅決取締。對拒不撤除,屢禁不止,公開違抗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取締,并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對非法設站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對雇傭民工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充當檢查站工作人員的,公路檢查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解雇,迅速改正,并由其主管上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對公路檢查站違反罰款和沒收財物規定,巧立名目,擴大范圍,超載規定的權限和標準,出具假票據,亂收費、亂罰款、亂沒收財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的罰款和收費,應退還當事人,無法退還的,一律上繳財政;并由其主管上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對冒充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私設站卡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的,由公安機關撤消站卡,沒收非法所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對公路檢查站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本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的職責,共同組織實施。”。
十五、刪去原《辦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改后的條目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公路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條 為統一全省道路檢查站的設置,加強對道路檢查站的管理,保障道路檢查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道路暢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檢查站”,是指在本省境內道路上依法設置的對過往車輛及運輸的貨物等實施檢查的工作機構。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道路檢查站(以下簡稱檢查站)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 全省檢查站的設置審批工作,由省公安廳負責。檢查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公安機關負責。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進入檢查站工作的人員的管理。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上路履行有關檢查任務的縣以上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的規定報經省公安廳批準,可以派人到檢查站內工作或單獨設置檢查站。
禁止在道路上亂設站卡、濫收費用;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禁止非檢查站人員上路檢查車輛和貨物。
交通征稽人員在公路上進行養路費稽查,必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征費檢查證》和《公路檢查證》,但在主干線公路上,每日七時至十七時之間,不得進行此項稽查。
第五條 檢查站的設置,必須遵守合理布局,從嚴控制,便于工作,保障道路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 本省境內下列地點可設置檢查站,但具體設站地點必須符合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省際道路的進出口處;
省轄市道路的進出口處;
車輛流量大的道路交叉口處;
林區道路的主要進出口處;
確需設置檢查站的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地點。
第七條 凡公安機關已設置檢查站的地方,其他部門需要在該地履行有關檢查任務的,可派人到公安機關設置的檢查站內工作,不得另行設站。
公安機關沒有設置檢查站的地方,其他二個或二個以上部門需要在同一地點設置檢查站的,必須聯合設置。
在公安機關及其他部門均未設置檢查站的地方,有關部門確需單獨設置檢查站的,可以單獨設置專項業務檢查站。
經批準的檢查站,必須在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變更設站地點;檢查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執勤地段實施檢查,不得隨意擴大執勤范圍。
第八條 對檢查站內各部門工作人員的數量,根據工作量大小,按下列標準嚴格控制:
參加公安機關設置的檢查站工作的其他部門的人員,每個部門的人數最多不超過四人;
在其他部門聯合設置的檢查站內,每上部門的人數最多不超過五人;
單獨設置的專項業務檢查站,總人數最多不超過八人;
公安機關亦應從嚴控制本部門的進站人數。
第九條 各部門選派到檢查站的工作人員,必須是政治思想好、法制觀念強、熟悉業務的本系統的在冊職工。
第十條 要求設置檢查站或者要求派人參加檢查站工作的,由省有關主管部門向省公安廳統一申報,省公安廳須在收到省有關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之日起的二十日內作出答復,對其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批準。批準后的具體進站人選由申報部門自行確定,并送省公安廳備案。
第十一條 檢查站經批準后,省公安廳須在批準之日起的二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在報刊或電臺、電視臺上公布新設的檢查站名稱及其任務,接受社會監督;
(二)按批準的檢查站數量,向申報部門發給《湖北省道路檢查站設站許可證》、檢查站站牌、停車檢查標志牌;
(三)按批準進站的人數,向申報部門一次性發給檢查站工作人員專用的《公路檢查證》;
(四)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發給暫扣證件。
第十二條 全省檢查站按下列規定統一名稱:“道路檢查站”字樣冠以省、市(縣)名及設站所在地的地名。
經批準單獨設置的專項業務檢查站,可同時使用專業檢查站名稱。
第十三條 檢查站的工作實行站長負責制。除專項業務檢查站外,其他檢查站實行統一領導、聯合檢查、各司其職、通力合作的原則。
公安機關設置的檢查站、有關部門設置的專項業務檢查站,站長、副站長由設站部門確定;幾個部門聯合設置的檢查站,站長、副站長由聯合設站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檢查站必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全省檢查站的工作規則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檢查站的內部人員管理制度、經費管理制度以及各項日常管理制度,由各檢查站制定。
檢查站所需經費,單獨設站的由設站部門解決,聯合設站的,由聯合設站的部門共同解決。
檢查站所使用的罰沒收入憑證和依法獲得的罰沒收入(含罰款收入和沒收的財物的變價款,下同),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檢查站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辦事,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業務范圍;
(二)廉潔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個人利益;
(三)服從管理,不得違反檢查站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文明執勤,做到著裝整潔,禮貌服務,不得刁難被檢查人員;
(五)上路執行檢查任務時,交通警察必須佩帶臂章和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交警警號,其他部門的檢查人員必須佩帶公安部統一制發的《公路檢查證》。
第十六條 檢查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時,被檢查人員必須服從檢查并予以協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檢查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撤銷檢查站,由省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并報省公安廳備案,同時交回檢查站的有關牌、證。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人畜疫情控制等特殊、緊急事項,經法定審批機關批準,可以在有關道路上設置臨時檢查站,執行臨時專項檢查任務。完成任務后,臨時檢查站即行撤銷。設置、撤銷臨時檢查站,省有關主管部門應在法定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的五日內,通報省公安廳。
第十九條 省公安廳按照規定,可向發給牌、證的部門或檢查站收取牌、證工本費。
第二十條 對檢查站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章行為,任何部門、單位的個人均有權制止,變可向縣以上公安機關或其他主管部門舉報、控告。受理舉報、控告的行政部門應認真對待,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擅自設置檢查站的,縣以上公安機關應責令其立即撤銷,并對其所獲收入予以沒收,對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撤銷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強制行政措施。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理攔截車輛,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人員,由公安機關對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檢查站負責人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者,檢查站負責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取消其檢查站人員資格。(注: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決定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對違反規定擅自設置檢查站的,縣以上公安機關應責令其立即撤銷。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并對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撤銷的,公安機關有權采取強制行政措施。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理攔截車輛,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人員,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責任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由省公安廳牽頭,省有關主管部門參加,對本省境內的現有檢查站(點)進行清理整頓,并由省有關主管部門重新提出本系統設置檢查站的意見,報省公安廳。省公安廳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協商后,提出全省道路檢查站統一設置的新名單,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清理整頓結束后,凡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檢查站,以及在公路上設置的攔截車輛的其他站卡,必須在省人民政府公布新的檢查站名單后的七日內撤銷,逾期不撤銷的,公安機關予以強制取締。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行政部門依法在機場、車站、碼頭、貨物集散地等地點設置檢查站、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省境內關于檢查站設置和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