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型 | 有限責任公司 | 登記機關 | 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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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2015年6月24日 | 發照時間 | 2017年1月11日 |
材料及新材料的定義: 材料是可以用來直接制造有用物件,構件或器件的物質。其形態可以是固體、液體、氣體; 新材料是指新出現的或正在發展中的,具有傳統材料所不具備的優異性能和特殊功能的材料;或采用新技...
“新材料產業”包括新材料及其相關產品和技術裝備。具體涵蓋:新材料本身形成的產業;新材料技術及其裝備制造業;傳統材料技術提升的產業等。與傳統材料相比,新材料產業具有技術高度密集,研究與開發投入高,產品的...
山東凱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好,產品通過采用創新的膠體技術,用水性凝膠粒子代替油性粒子,大大減少了水性涂料中有機溶劑的含量。可以根據客戶的要求調出各種顏色各種色彩,創意元素源于自然,更貼近石材效果。還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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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內 部 管 理 制 度 ( 試 行 ) 目 錄 業務管理制度 ——業務流程指引 ——投資項目審批及管理制度 ——授權審批管理制度 ——風險管控系統設計方案 ——審計管理制度 ——重大事務管理制度 ——重要會議管理制度 ——重要信息管理及披露制度 ——文化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部門工作責任制度 ——工作匯報制度 勞動人事管理制度 ——薪酬及激勵機制指引 ——員工考評制度 ——員工招聘制度 財務工作管理制度 ——費用審批管理制度 ——現金管理制度 ——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會計報表制度 揚中市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1 業務管理制度 ——業務流程指引 1、資本金 保證充裕和安全的資本金。 2、項目搜集 項目來源一:揚中市內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科技型企業; 項目來源二:揚中市外有需求的準上市企業,其較為貼近資本市場,退出渠道暢通,且 回收期短,回報豐厚; 項目來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相對于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的,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在這個意義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可以稱之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美國丹尼基金董事會主席、亞美創業投資基金創辦者柯如蘇博士認為,雖然政府不宜直接參與創業投資,但政府可以在創業投資基金中以類似貸款的方式,投入一部分資金作為“基金中的基金”,交給專門的創業投資公司負責。這樣既為創業投資企業解決了部分發展資金,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政府承擔風險的壓力。柯博士認為,這是目前符合中國國情的可行的辦法之一。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第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并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五條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并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于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采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準備情況。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