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
衡陽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審批〈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衡政[2009]5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序合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遷群眾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簡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拆遷單位和村民(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征收或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發生的房屋等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管理,征地拆遷機構具體實施。
發展與改革、財政、審計、物價、公安、建設、規劃、農業、畜牧水產、林業、水利、環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民政、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在征地報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征地前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依據、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告知。
第五條 自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退伍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種養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征地告知后,征地拆遷機構應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筑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擬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征地公告發布后,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持房屋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相關手續和復核。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認定,均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九條 下列建筑物不予補償:
(一)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后新增的建(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
第十條 補償費的確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和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標準結合新舊程度為依據。具體補償見附表1。
第十一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的農業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執行。下列情況按本辦法附表1規定的標準補償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屬本集體經濟組織但依法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者的房屋被拆遷的;
(三)被拆遷戶非住宅房屋或建(構)筑物拆遷的。
第十二條 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及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設方式。衡陽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工業園、開發區內,采取貨幣補償或統規統建方式;其它地區,可采取貨幣安置、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工業園、開發區內,被拆遷人可在貨幣安置或者統規統建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安置,但本辦法規定只能采取貨幣補償的除外。補償安置后,被拆遷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請異地新建,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 被拆遷人住宅房屋安置選用貨幣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辦法附表1補償外,另根據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積按照補償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支付節地獎。
第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用統規統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價結算,成本價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戶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條 統規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條 統規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關報建報批規費免收市縣級收取的部分;水、電、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費用,基礎深超過1.5米的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戶符合條件的優先享受愛民房、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十八條 愛民房、經濟適用房建設成本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拆遷房屋戶外設施,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附表2)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一次性搬遷至新居的,付給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需要過渡的,支付房屋過渡補助費,并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見附表3。
第二十一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實行貨幣安置,或者用相當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抵償。貨幣安置的,按同類房屋結構和面積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補償。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用途為依據,權利人必須持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征地公告發布之前已經營業滿半年且依法納稅。
第二十二條 拆遷戶提前拆遷完畢交出土地的,給予獎勵,但獎勵總額不超過補償總額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條 電力、電訊、給排水管道、燃氣管道等設施搬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征地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學校、寺廟、企業生產和經營用房、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等)按本辦法規定的農村村民住房同類結構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五條 由申請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等其原有設施和相應土地不予補償,但重建設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異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補償,但原宅基地面積超過異地安置所占面積的部分應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有戶主的由戶主負責遷移,按規定付給遷移補助費;無戶主的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遷移。遷移墳墓應當發布公告,要求戶主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逾期未遷移者,按無主墳墓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對一定時期內將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實行協議收購,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發〔2002〕1號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已獲得批準并已依法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經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到位的,按原規定辦理;但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表:1、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
施補償費標準
2、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戶外設施補償費標準
3、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其它補償費標準
附表1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1)
單位:元/㎡
序號 |
類別 |
級別 |
最高補償限價 |
結 構 |
裝(修)飾 |
設施 |
備 注 |
一 |
鋼混 |
一 |
840 |
廠房結構,鋼筋混凝土柱、梁、板作承重構件或框架結構,鋁合金窗,內外粉刷,水磨石或瓷瓦地面,房高3.5—4m。 |
1、室內地面(含防潮層)達到防滑地面磚、花崗巖、大理石或實木、強化木地板; 2、室內墻面瓷涂、頂面一級吊頂以上標準;廚房、洗漱間、廁所墻裙貼面; 3、各類防盜門、塑鋼、鋁合金玻璃窗,各類金屬材質護窗、各類材質雨蓬,各類材質裝(修)飾門,門窗套為水曲柳或仿櫸木板以上標準。 |
1、廚房、洗漱間、廁所內設施;2、室內外水電設施;3、室內壁柜等生活設施(含室內各類材質間墻)。 |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60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一級為180元/㎡(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瓷磚);二級為150元/㎡(外墻素面或水泥面);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6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
二 |
810 |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2)
單位:元/㎡
序號 |
類別 |
級 別 |
最高補償限價 |
結 構 |
裝(修)飾 |
設施 |
備 注 |
二 |
磚混 |
一 |
660 |
24cm眠墻;標準梁柱;現澆或預制樓梯踏步;預制空心板樓面;預制空心板鋼絲網砼防水層面帶空心板隔熱層或平頂青瓦屋面;現澆天溝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挑陽臺,梯間為金屬、木質或磚混等各類材質扶手護欄;層高3m以上,屋頂隔熱層高0.5m以上。 |
與表一相同 |
與表一一樣 |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45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一級為150元/㎡(外墻正面和兩側為貼瓷磚);二級為100元/㎡(外墻素面或水泥面);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6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
二 |
610 |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3)
單位:元/㎡
序號 |
類別 |
級別 |
最高補償限價 |
結 構 |
裝(修)飾 |
設施 |
備 注 |
三 |
磚木 |
一 |
570 |
24cm眠墻;木屋架墻磚基礎;木架青瓦屋面;白灰泥條平頂;房屋四周水泥砌磚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m以上。 |
同上 |
同表一 |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38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一級為130元/㎡(外墻正面和兩側面貼瓷磚);二級為100元/㎡(外墻素面或水泥面);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6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
二 |
540 |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補償費標準(4)
單位:元/㎡
序號 |
類別 |
最高補 償限價 |
結 構 |
裝(修)飾 |
設施 |
備 注 |
四 |
土木 |
340 |
內外磚石基礎;土磚土筑或節磚墻;青瓦屋面;房屋四周水泥磚砌排水明溝或暗溝;層高3m以上。 |
1、地面硬化以上標準; 2、門窗齊全。 |
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 |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26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為50元/㎡;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3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
五 |
棚屋 |
150 |
結構同序號四 |
1、地面硬化以上標準; 2、門窗齊全。 |
室內外水電設施齊全 |
一、結構補償價格為100元/㎡; 二、裝(修)飾補償價格為30元/㎡; 三、設施補償價格為20元/㎡; 四、裝(修)飾和設施每少一項扣減10—30元/㎡; 五、簡易結構雜屋(指集體或個人修建的廚房、廁所、豬圈、牛欄、堆放雜物有柱有屋頂的房屋)每平方米補償100元,不計算裝修和設施。 |
說明:1、以上補償只限合法房屋。2、以上裝(修)飾、設施指滴水內范圍。3、房屋屋頂架空層和隔熱層層高(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應按合法面積計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計算后,再乘以實際高度與2.2米的比例計算補償。4、層高每增減10厘米,按房屋主體補償價增減1%
附表2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戶外設施補償費標準(1)
單位:元
項 目 |
單 位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磚坯 |
塊 |
0.1 |
能搬走燒窯的磚坯只付給搬運費。 |
水泥曬谷坪 |
㎡ |
15 |
用碎磚砂礫石等鋪成的底層包括在內。 |
三合土曬谷坪 |
㎡ |
7 |
三砂掏筑、表面拍光。 |
素土曬谷坪 |
㎡ |
5 |
素土夯實、表面拍光。 |
磚砌體 |
m |
120 |
包括砂漿、水泥抹面,未抹面的磚砌體每立方米96元。 |
塊石砌體 |
m3 |
100 |
石頭護坡等,包括水泥鉤縫。 |
條石砌體 |
m3 |
132 |
塊石基礎,條石砌面。 |
水泥管 |
m |
18 |
按實際長度計算。 |
磚石水泥池 |
m3 |
90 |
廢棄不用的不補償。 |
三合土池 |
m3 |
30 |
|
素土池 |
m3 |
9 |
|
淤缸 |
個 |
25-60 |
|
水泥路面 |
㎡ |
30 |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
瀝清路面 |
㎡ |
18 |
|
塊卵石路面 |
㎡ |
12 |
|
三合土路面 |
㎡ |
10 |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房屋的戶外設施補償費標準(2)
單位:元
項 目 |
單 位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板石路面 |
㎡ |
15 |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
填體沙路面 |
㎡ |
8 |
以路還路的不予補償。 |
混凝土沉井 |
口 |
400-2000 |
水井口徑1.5m以下,井深4m以下,每口400元。其余按口徑不同井深每增加1m酌情遞增100—130元。 |
磚石井 |
口 |
200-500 |
水井口徑1.5m以下,水深2m以內,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遞增。 |
磚石壓水井 |
口 |
300-600 |
水井口徑1.5m以下,水深2m以內,每口300元。其余酌情遞增。 |
鉆孔壓水井 |
口 |
200-300 |
井深4m以下,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遞增。 |
混凝土墳墓 |
冢 |
1200 |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
石砌拱墳墓 |
冢 |
1000 |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
有石碑土墳墓 |
冢 |
1200 |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
土墳墓 |
冢 |
500 |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
麻石墳墓 |
冢 |
2000 |
雙冢加50%,三年內新葬墳墓增加50%。 |
琉璃瓦(瓷瓦) |
㎡ |
80 |
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補償。 |
沼氣池 |
個 |
2000 |
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
說明:表中未列項目按成本價評定補償。
附表3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拆遷其它補償標準
項 目 |
單位 |
補償金額 |
備 注 |
房屋過渡補助費 |
㎡ |
4元/月 |
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其中統規自建、自拆自建付12個月;統規統建付24個月。 |
搬遷補助費 |
戶 |
1000元/次 |
一次性遷至新居的,按1次補助;需要過渡的,按2次補助;含太陽能儲水罐、衛星接收天線等;養殖大戶(牲豬一百頭以上,家禽五千羽以上)增加搬遷補助費1000元。 |
誤工補貼費 |
人 |
50元/日 |
補貼對象僅限于協助征地拆遷而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拆遷工作人員。 |
農具設施補償 |
戶 |
2000元 |
補償對象僅限于征地后無地可耕的農民。 |
說明:表中未列項目按成本價評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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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關于《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安置辦法》的批復
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審批〈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永政[2009]1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序合法,依法依規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附件: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批準〈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請示》(潭政[201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你市要強化依法行政觀念,進一步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機制,確保房屋拆遷程序合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三、你市要切實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遷人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條為做好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范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拆遷秩序,切實保護被拆遷單位和個人(下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土地,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征收其原有剩余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下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轄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征地拆遷事務所(下稱征拆機構)負責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事務。
市城區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縣(市)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應當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房產、城管執法、物價、財政、公安、監察、建設、民政、農業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從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統一拆遷、合理安置。
城市規劃區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在實施拆遷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選址和安置房建設詳細規劃報批工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在實施拆遷前,應按規定存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未完成安置用地選址或安置房建設詳細規劃報批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按規定到位的,不得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七條 對在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擬征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調查紅線確定后,征地方案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在擬征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擬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其征拆機構須同時將擬征地公告送達相關職能部門。發布擬征地公告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征地土地的權屬、地點、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依法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自《擬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內,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等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的建設,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但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除外。相關職能部門因前述除外情形依法辦理的手續,應當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四)以擬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或土地用途等;
(六)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內,相關職能部門違反前款規定辦理的手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造成他人損失的,由違規辦理手續的單位負責。
第九條 征地方案批準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組發布征地公告,將批準征地的機關、文號、時間和被征地的所有權人、用途、位置、地類、面積、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方式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期限、地點等予以公示。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其集體土地使用證、建房批準文件等合法證明的原件,到指定的地點如實申報,辦理拆遷補償安置等相關登記手續。
被拆遷人既不申報又不配合丈量登記的,征拆機構可根據其房屋原始批準建房檔案和被拆遷建(構)筑物的勘查記錄、照相、攝像等資料,經公證機關公證后,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補償費用數額、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的期限和地點、聽證的權利與期限等。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十一條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征拆機構應當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者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沒有足額支付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騰地。
被拆遷人對限期騰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依法拆遷補償后,被拆遷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不辦理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銷。
第十三條 征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通知》并送達被拆遷人,主要內容如下:
(一)征地項目名稱、批準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
(二)被拆遷人的房屋結構、面積及各項補償、補助費金額和安置方式等,并附計價補償清冊;
(三)領取補償費的時間和地點;
(四)被拆遷人對房屋結構、面積、用途、補償金額有異議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征拆機構申請復核;
(五)在規定時間內拒不接受合法補償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條 對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的認定,以及補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引起的爭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其住房安置采取公寓樓安置和住房補助兩種形式。
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應當做到“三公開”,即公開原批準建房用地面積和實際丈量的房屋面積,被拆遷戶家庭人口等情況;公開拆遷補償金額等情況;公開住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時間,安置選房等情況。
第十六條 征地單位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劃統一建設公寓樓安置房,符合條件的被拆遷戶可以按人均建筑面積不高于35平方米的標準(獨生子女可增加1人住房指標),申請購買公寓樓安置房。
公寓樓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房、先安置。
公寓樓安置房的價格按實際建設成本由建設、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公布。
城市規劃區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城市規劃區外的被拆遷戶在小城鎮和中心村購買或按規劃建設住宅。有集中安置條件的鼓勵集中安置,不具備集中安置條件的可以實行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實行住房補助的,不再安排公寓樓安置房。住房補助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準占地面積計算,補助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但被拆遷人住房補助最大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10平方米。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的為準,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的,以建房批準文書載明的用途為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擬征地公告發布后的突擊裝修(飾);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雖經有權機關批準,但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四)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五)建房批準文書中明確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等。
第二十條 房屋及裝修(飾)補償,根據結構類別結合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積,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見附表1)計算補償。
房屋架空層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應按合法面積計算。高度在2.2米以下的,以建筑面積套相應類別補償單價計算后,再乘以實際高度與2.2米的比例計算補償。
房屋內外所有的附屬設施,按合法批準建筑占地面積260元/平方米計算補償,最高不超過5.5萬元,但補償費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持有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房用地批準文書等合法證明,僅有1處住房,且獲得的補償總額低于最小戶型公寓樓安置房(70平方米)購房總價款的,實行差額補助。
第二十二條 實行自拆自建的,宅基地補助按原合法批準的宅基地占地面積計算,標準為400元/平方米(含“三通一平”費用)。
自拆自建安置宅基地由被拆遷人以外的單位(個人)實施“三通一平”配套的,本條所列的宅基地補助費支付給實施單位(個人)。
第二十三條 拆遷被拆遷個人有土地使用證或建房用地批準文書的住房兼營業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其營業用房按所屬房屋主體類別的補償標準(見附表1),增加30%的補償,增加補償后不再歸還經營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1/3的補償。商品和營業用具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拆遷被拆遷個人有土地使用證或建房用地批準文書的住房兼生產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其生產用房按所屬房屋主體類別的補償標準(見附表1),增加45%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拆遷補償的全部費用),增加補償后不再歸還經營場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三項必備手續每缺少一項,扣減增加補償部分1/3的補償。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拆遷經合法批準土地用途為工商企業用房,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證、拆遷前6個月納稅證明的,按所屬房屋結構類別的補償標準(見附表1)進行征收,并按企業生產用房補償總額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的工資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全部費用),不再歸還生產經營場地和作其他安置。
拆遷經合法批準土地用途為學校、醫院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前款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搬家費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準建筑占地面積計算。采取貨幣補償方式但不申請購買公寓樓安置房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1次搬家費。采取自拆自建安置方式或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并購買公寓樓安置房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兩次搬家費(見附表2)。
住房安置過渡費按被拆遷人住房合法批準建筑占地面積計算(見附表2)。住房安置過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確定。公寓樓安置的住房安置過渡期限不超過12個月,自拆自建的住房安置過渡期限不超過6個月(由于被拆遷人的原因除外)。超過過渡期限仍未安置的,超過上述規定時間部分按雙倍標準支付過渡費用。
貨幣補償不申購公寓樓安置房并享受住房補助的,不支付住房安置過渡費。
第二十七條 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補償并騰出土地的,按被拆遷人的合法批準建房建筑面積給予按期拆遷騰地獎(見附表2)。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騰地的,則不享有按期拆遷騰地獎。
第二十八條 架設管網、高壓電桿占地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拆遷國家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征拆機構應與業主單位聯系,按實際工程量進行補償。征收土地前已廢棄未用的不予補償。
被征地范圍內如遇測量標志、文物古跡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征拆機構應與其主管部門聯系,按規定處理。
拆遷有合法批準用地手續的預制場,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包干補償(見附表3)。
村集體(企業)公共設施按本辦法規定補償(見附表4)。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并接受公眾查詢。
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征地拆遷管理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
第三十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監察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職能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監察部門將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證明等文件的,其證明文件無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采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追回違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辦理。但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未按照原標準補償到位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