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地損壞賠償規定 | 批準文號 | 吉府發〔2020〕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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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和保護,明確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綠化賠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第三條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天、平方米):
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按2元計算,其他綠地按0.5元計算。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植物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按本規定的損壞賠償費標準進行賠償。
第四條移植、砍伐喬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株):
(一)樹干胸徑為10厘米,移植的120元,砍伐的600元;樹干胸徑10厘米以下的,以樹干胸徑1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減少1厘米,移植的減少5元,砍伐的減少15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50元,砍伐的增加120元。
(二)樹干胸徑為30厘米,移植的1600元,砍伐的4000元;樹干胸徑超過30厘米的,以樹干胸徑3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60元,砍伐的增加400元。
(三)樹干胸徑為50厘米,移植的6000元,砍伐的16000元;樹干胸徑超過50厘米的,以樹干胸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0元,砍伐的增加1000元。
屬于常綠樹或行道落葉樹的,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2倍計算;屬于行道常綠樹的,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樹干胸徑以離地面1.2米處測算。
第五條移植、砍伐灌木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冠徑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60元,砍伐的160元;冠徑超過50厘米,以冠徑50厘米的賠償標準為計算基數,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60元。
花灌木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珍貴花灌木按10倍計算。
第六條移植、砍伐竹類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窩):
一般竹類,移植的40元,砍伐的120元;窩徑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60元,砍伐的增加140元。
名貴竹類,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3倍計算。
第七條移植、鏟除人工草坪的綠化賠償費標準(單位:元/平方米):
移植的20元,鏟除的60元。
第八條因國家重點建設確需移植名樹、稀有樹木,胸徑100厘米以上的大樹、100年以上的古樹、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標準的5倍繳納綠化賠償費。
第九條造成喬木、灌木、竹類、草坪損傷的,按移植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的20%賠償;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標準賠償。
第十條造成城市園林綠化附屬設施損壞的,賠償金額按現行造價計算。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綠化賠償費,不含實際發生的勞務、運輸和工具消耗等費用。
第十二條收取的綠化賠償費全部用于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屬單位附屬綠地收取的綠化賠償費,用于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建設。
第十三條對舉報毀損、破壞城市園林綠地行為的人員,經查實的,將給予獎勵:(一)賠償金額在100—1000元的獎勵15—100元;(二)賠償金額在1001—2000元的獎勵100—150元;(三)賠償金額在2001元以上的,獎勵賠償額的10%,但不超過1000元。
第十四條收取綠化賠償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并接受財政、審計、發改(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園林綠化賠償補償規定》(吉府發〔2012〕19號)同時廢止。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屬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專業規劃,是對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化和細化。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就是在城市規劃用地范圍內,將各種不同功能用途的園林綠地進行合理布置,使園...
百度私信你了,有城市園林綠地規劃 楊賚麗 pdf
這純粹是兩碼事,cad制圖應用比較廣泛,目前園林規劃中也經常用到,園林規劃設計是一門學科,考取園林規劃設計師證后就可以從事園林規劃設計工作了,但是cad好像還沒聽說要考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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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城市園林綠地植物景觀建設 2008-11-27 16:51 摘要:城市生態環境是一個綜合的多元的動態因素,它與城市的地理位置、城市結構及 城市物流與能流相聯系;城市土壤構成因素復雜,已改變了其自然性能;城市建筑密集,高 層建筑增多,光照、水分狀況復雜,熱島效應又十分突出。因此,在綠地景觀營構時,不僅
(1)對被保險機器設備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保險機器設備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2)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被保險機器設備的損失后,保險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機器設備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修理時需更換零件的,可不扣折舊。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被保險機器設備受損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被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險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但保險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機器設備的委托。 3)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成對或成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4)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被保險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機器設備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修理時需更換零件的,可不扣折舊。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被保險機器設備受損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被保險機器設備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險殘值后的金額為準,但保險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機器設備的委托。
3)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設備項目,若發生損失,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成對或成套設備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4)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以被保險機器設備的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公司賠償損失后,由保險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4)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百年老屋
位于順德樂從的一間百年清朝建筑,因旁邊的羅浮宮修建導致被損壞,老屋的后人對此痛心不已,將責任方告上法庭,要求全貌修復索要88萬元。法院一審雖然判決責任方負責,但僅賠償20萬。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屋主已經提出上訴。
昨日,記者來到了位于順德樂從鎮沙滘居委會東村, 在陳氏后人陳玉麟的帶領下,記者來到了陳氏古屋。進入天井的大門,由于地質沉降,已經和地面緊緊地貼到一起,無法關閉。進入到房屋里,大大小小的裂紋已經爬滿了墻面。
據了解,2011年,東村附近的羅浮宮大樓開始建造,最開始是靠近羅浮宮那邊的房屋出現了開裂,后來開裂的范圍越來越廣。
同年,佛山市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出具《地質災害治理責任單位認定書》,認為東村在廣東羅浮宮家具建覽中心二期工程施工期間發生了地面沉落的地質災害,原因是地下水流走后導致地基下沉。
事發后,廣東羅浮宮國際家具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下稱“羅浮宮公司”)與村民共同妥托評估機構,對受損房屋進行鑒定和評估。根據評估報告,每戶獲得三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賠償。
今年初,陳玉麟等擁有陳氏祖屋產權的后人,將羅浮宮公司以及施工方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887952.23元,以重修陳氏祖屋。
4月24日,順德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羅浮宮公司、上海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陳玉麟等人賠償損失205482.43元。
“涉案的房屋的確是清朝房屋,有一定的文物價值和歷史價值,我們都認為的確需要保護。但這是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我們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以及被告過錯的大小來認定。”審理該案的法官說。不過,陳玉麟不服一審判決,近日已經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訴。
吉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定的通知
(吉府發〔2003〕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省部屬駐市各單位:
《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發展我市供水事業,保障全市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用水,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是指轄本市中心城區、縣城、建制鎮(集鎮)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心城區的供水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供水工作。
第六條為保障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食品工業產品質量,必須保證城市供水水源衛生。
一嚴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內的水源保護區域排入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有害物質;在其沿岸防護范圍內禁止堆放廢渣,不準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現有碼頭不準擴建,并做到無害作業。
二嚴禁在城市供水取水口半徑100米水域內捕撈、停靠船筏、游泳、洗衣以及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動。
三嚴禁在城市供水水源及生產區外圍20米內,設置生活居住區,修建禽畜養殖場,滲水廁所,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有毒物品或鋪設排污管道。
四嚴禁各自備水源用戶與城市供水管道連通。禁止鍋爐用水和有害物質的生產設備進水管直接連通城市供水管道,只能經過儲水設施間接進水,防止二次污染。
第七條供水工程的建設,應按我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八條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分別由供水企業委托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九條供水工程竣工后,應按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凡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在城市規劃區內,凡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能夠提供用水的單位不得新建、自建設施供水;現有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或單位,應當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一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必須取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自建設施對內提供生產用水的企業必須取得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取水許可證》、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提供生活飲用水的,還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
第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并經省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計量認證合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條件檢測的,應當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水質檢測機構定期進行檢測。
對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防止水質污染。
第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職工應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從事直接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直接供水工作。
第十四條供水企業應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如用戶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戶自行處理。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水壓應保證多數樓房的用水需要,管網末端水壓一般不低于12米水柱,多層(六層以上)、高層建筑、局部高地以及水壓有特殊要求的,應由用戶自行加壓或設置高位水箱解決。嚴禁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加壓。供水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要求。
第十六條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供電部門計劃停電或供水企業設備檢修、工程施工等有計劃的停水,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業應在立即組織檢查和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供水。在搶修過程中,附近用戶有義務提供用電等方便。
第十七條凡需新裝、改裝、遷移供水設施或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接水場地平面圖或用水構筑物平面圖、立面圖、用水量等有關資料,由供水企業派人查勘、設計、預算,按規定交清有關規費、辦完開挖手續、簽訂《供水合同》后,供水企業要及時派員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接水。
第十八條凡基建用水,必須在基建項目開工前,到供水企業辦理有關基建用水手續,然后由供水企業派員安裝專用管道和水表。若未辦理基建用水手續而擅自裝接基建用水者,供水企業有權停止其基建用水,并按建筑面積20m3/m2追收基建水費,補辦有關基建用水手續后,方可供水。
第十九條凡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須按"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設計、施工。對未經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供水企業不予通水。
對已建住宅逐步推行"一戶一表,計量出戶"改造,本著用戶自愿原則,以棟號或單元為單位提出申請,并繳納有關改造工料費后,供水企業應及時派員施工。用戶水表規格、型號的選擇,由供水企業根據用戶常用流量接近水表額定流量確定。
第二十條供水企業有權在用戶總表外的管道上開口接水,用戶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擾拒絕。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科學用水,節約用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計量器具、材料和設施。用戶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責令其辦理有關手續外,水費從改變用水性質時起按改變后的用水性質的水價3倍計收。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進戶總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斷水源;
二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四損壞、侵占、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五損壞水表、水表鉛封、防拆盒及表前閥;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設施必須確保安全完好,對城市供水專用取水口、水廠、泵站、管道、閘門、測壓裝置、井蓋、水表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設施,供水企業應加強維修、養護,確保安全供水,如發生故障,應及時搶修。
城市消防栓由消防部門和供水企業共同維護管理,費用由消防部門承擔。
第二十四條供水設施的管理,均以總水表為界,總表以外(含總表)的一切設施不論單位或私人投資,均由供水企業統一設計安裝、維修和管理,其費用由用戶承擔;總表以內的管道、分表等設施產權屬用戶所有,由用戶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城市公共消防栓、環衛、綠化用水栓的安裝,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定點,分別由消防、環衛、園林部門委托供水企業辦理,所需費用分別由消防、環衛、園林部門各自承擔。城市消防栓為火警專用,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啟用,違者按管徑流量(見附表一)和時間、最高水價追收水費,并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用水戶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隨意改變管線走向、改變水表口徑、管徑、閘閥位置等。用戶應做好水表井的維護工作,保持清潔,蓋好井蓋,保障行人、車輛安全。非供水企業水表維修人員不得拆動水表。
第二十七條用戶停止用水應先向供水企業申請拆表,辦理停用、拆遷手續,交清水費和拆表費后,由供水企業派員拆除。需過戶和更換戶名的,由交接雙方聯名報告供水企業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派員拆洗、校驗、調換超過使用年限、計量失靈的水表,用戶應予配合支持,并按規定交費(見附表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
第二十九條工程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對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供水企業商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因工程建設需要移動城市供水設施,應經供水主管部門、供水企業同意和派員施工,所需工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供水企業在供水設施施工、維修時,應當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供水企業因突發事故須緊急搶修供水設施而影響市政、園林等公用設施的,可以先行搶修,事后再按規定補辦手續。
第三十二條環衛部門、園林部門管護用水必須在供水企業指定的地點接管用水,并裝表計量,按生活用水價格交費。
第三十三條用戶必須與供水企業簽訂供水合同,按時交納水費。水費每月收繳一次,凡在銀行開戶者,一律辦理同城托收手續;其它用現金繳交水費者,每月到供水企業指定的地點交納。凡逾期不交者,不管單位或個人,均按當月水費金額逐日加收1%的滯納金累計計算,滯納金低于人民幣1元的按1元核收。拖欠水費達兩個月或拒付水費者供水企業有權拆表,暫停供水,待繳清水費、滯納金以及水表拆裝費后才予恢復供水。拆遷戶拖欠水費的,由拆遷部門配合供水企業從拆遷補償費中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供水企業對用戶每月實行定期抄表,按量收費。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其他非用戶責任造成無法抄表時,供水企業應及時排除故障,按前三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因用戶的責任造成無法抄表時,除要求其限期糾正外,當月按上月用水量的兩倍計收水費。如因用戶責任造成連續兩個月無法抄錄水表的,按水表口徑最大流量每天24小時核收當月水費,并責成用戶限期糾正。
第三十五條水表計量準確性以快慢不超過正負3%為標準,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時,可提出申請驗表,預繳驗表和水表拆裝費。驗表后,超過正負3%標準的,當月水費按比例退回或追收,并退還驗表費、水表拆裝費;如驗表正常,驗表費和水表拆裝費不退,水費按原抄表數計算。
第三十六條用戶暫不用水,應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報停手續。報停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為自行銷戶。
第三十七條用戶分表只作內部計量,總表和分表如有差額,其差額部分由用戶自行負責解決,用戶不得作為拖欠、拒付水費的理由。
第三十八條不同性質的用水共用水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價計收水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的;
(三)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改動、損壞、拆除和侵占城市供水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堵塞、切斷水源或啟閉管網閘閥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供水設施半徑0.5米范圍內挖坑、取土、開溝、堆物、建筑的,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者接地導線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開啟城市消火栓用水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七)擅自拆裝水表、損壞水表鉛封、防拆盒及改變水表口徑,更換改變閘閥位置,除拆沒管材外,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八)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的罰款,并按水泵設計能力、抽水時間計算抽水量,按當時的最高水價收取水費。
(九)凡盜用自來水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線流、滴水、損壞)使水表停止運行、失效而進行竊水,除按水管口徑流量(見附表一)以每天24小時計收水費一個月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追賠損失,沒收用水器具。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處以違法所得的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蓄意破壞、盜竊供水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轉供城市公共用水的,除拆沒管材外,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供水水源保護規定的,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國家環境保護有關規定處罰。
有前款第(二)、(三)、(七)、(八)、(九)、(十一)等項所列行為之一,情況嚴重或拒絕處罰的,供水主管部門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罰收款應采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銀行對罰收用戶的違章款項應予辦理。
第四十一條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吉安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吉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