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方法 | 施行時間 | 2001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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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格等活動。
第三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第六條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
第七條招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并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
第八條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車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
第九條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對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
第十四條建筑工程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捕撈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式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造價工程師在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情節嚴重的,由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計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可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常見的工程發包方式有以下三種:1、工程總包的方式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偝邪鼏挝槐仨毦邆涫┕た偝邪馁Y質??偝邪鼏挝辉诔邪?..
政策不允許,但是,開發公司還是把一些質量、價格差別大的分包出去,或自己采購,比如門窗、水電、不銹鋼等。
你好,辦法如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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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法規 機電信息工程教學部 機械 0801班 李瑋薇 轉眼之間, 建設法規這門跨專業選修課就要結課了。 回憶這八周的課程, 讓我懂得了很 多有關建設法規方面的知識, 這些是在機械專業里學不到的。 比如,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法 規就是建設法規中很重要的法規。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發包方通過合同委托承包方為其完成某一建設工程的全部或 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為。 建設工程發包方一般為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承包 方則一般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工程設備供應或制造單位等。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 包的方式有兩種: 招標投標和直接發包。 建設工程招標與投標是發包方事先標明其擬建工程 的內容和要求,由愿意承包的單位遞送標書,明確其承包工程的價格、工期、質量等條件, 再由發包方從中擇優選擇工程承包方的交易方式。 而建設工程直接發包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直 接進行協商,以約定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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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發包價格的高低不僅關系到發包方的投資利益,而且也關系到承包方的經濟效益,還影響到該工程的施工進度及工程質量。由于建筑工程產品的特殊性,帶來工程價格構成相對比較復雜。因此,合理確定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價格是一項需要不斷研究和深化的重大課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秩序,維護發包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交易管理。具體業務委托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稱省交易管理機構)管理。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省重點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標發包
第五條 省重點建設工程的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法人或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當持有關文件資料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發包登記。
第六條 工程發包必須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得發包。
第七條 鼓勵發包單位委托具有招標資質條件的咨詢單位代理發包。
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發包單位,經省交易管理機構核準,可以自行組織發包: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發包內容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工程招標發包業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工程發包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建設監理、咨詢服務以及工程總承包等。
提倡對工程實行建設全過程或某一建設階段的總承包。單位工程必須整體一次發包,不得肢解發包。
第九條 工程發包交易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并經省交易管理機構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交易管理機構確認,可以議標或直接發包:
(一)單項臨時、輔助性工程施工造價預計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二)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咨詢服務、材料設備采購的單項合同價格預計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三)保密、搶險、救災、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發包交易活動應當在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條 發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建招標決策組織,報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負責招標工作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招標決策組織成員以發包單位和投資單位代表為主,必要時,有關部門代表參加。
招標決策組織應當組建評標專家組,其成員由發包單位、投資或貸款單位及咨詢單位的技術、經濟、法律等5人以上專家組成。發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專家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其余專家代表應從咨詢專家網中隨機選聘。工程設計招標應當有規劃、環保等方面的專家參加。 與投標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不得進入評標專家組。
評標專家組成員名單應當保密,并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公開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省交易管理機構提出招標發包申請;
(二)組建招標決策組織;
(三)在省交易管理機構認定的信息報刊、網絡和工程交易中心發布招標公告,編制、發放投標資格預審文件;
(四)審查投標單位資質條件,確定合格投標單位,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發出招標通知書或招標邀請書;
(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審定;
(六)發放招標文件,召集標前會議,踏勘工程現場;
(七)組織招標答疑,以書面形式發送各投標單位;
(八)投標單位編制、遞交投標書,交納投標保證金或提供銀行保函;
(九)組建評標專家組,制定評標、定標方法;
(十)組織開標;
(十一)評標、決標,決標報告、決標通知書報省交易管理機構核準;
(十二)發出決標通知書,簽訂合同,招標投標雙方按規定繳納招標投標有關費用;
(十三)投標單位退還設計文件等有關資料,招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
邀請招標和議標的程序可以根據招標內容適當簡化。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的主要依據,一經發出,不得撤回。
招標文件應當采用規范格式,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投標須知、合同主要條款、工程勘察設計資料及技術規范。
招標單位在投標截止前的約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發出的修改、補充、答疑文件屬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招標,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標準、造價等規定編制標底,作為評標專家組評標的指導依據,標底應當嚴格保密。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且每一標段的投標單位在6家以上的,可以不編制標底。
第三章 投標承包
第十四條 依法成立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和經營范圍的單位,不受行業、地區的準入限制,均可申請參加公開招標。境外單位申請參加國內招標的,須依法辦理注冊登記、認定資質。省外單位參加公開招標的,中標后須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實行邀請招標、議標或直接發包的,應當由符合相應資質條件,并在省交易管理機構登記檔案中具有良好業績的單位參加投標。邀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3家;議標的,投標單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五條 投標書需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編制、蓋章簽字、密封遞交。投標書遞交后,投標單位需局部更正、補充投標書的,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規定遞交。
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有效期內,自行撤回、否認或修改實質性條款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銀行兌付投標保證金。
投標書與法律、法規、招標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遞交的,無效。
第十六條 投標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工程造價和收費的規定,結合市場實際,自主投標報價。開標后,投標報價除下列情況外,不得更改:
(一)招標文件約定采用“二次競標法”,按約定方法修改第一次報價的;
(二)報價工期與施工組織設計工期不一致而修改報價工期的;
(三)扣除由于招標單位原因造成超過發包范圍和報價口徑部分的;
(四)修正除工程量、單價、費率以外,且招標文件約定的算術性錯誤的。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采用施工圖預算報價方式,并提倡按統一工程量清單報價。不能采用施工圖預算報價的,可以采用單價、費率報價,但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施工圖后的約定時間內,根據中標費率、單價及其他承諾條件編制施工圖報價,提交招標單位審查,并經省交易管理機構核定。
第四章 發包承包代理
第十八條 依法成立的工程咨詢單位,從事與其業務范圍、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工程招標或投標代理的,須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登記,并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委托代理協議,行使招標和投標代理權,代理權不得轉讓。
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在同一工程中為發包和承包雙方代理招標投標業務,也不得為同一工程標段的2家以上承包單位代理投標業務。
第五章 決標簽約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組應當根據科學、民主、公正、擇優的原則制定評標辦法。優先采用綜合評分方法;簡單工程可以采用合理低標價、評議表決等評標方法;國際施工招標應當使用最低評估標方法。
評標辦法應當結合招標內容,綜合考慮技術、價格、業績、服務等因素。工程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招標的服務費用報價不應作為評標的最主要因素。
對投標報價競爭合理性的評定,可以標底價和投標報價的復合價為基準,設定投標報價最佳區間。
評標辦法須經招標決策組織同意,并報省交易管理機構審定。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及最先遞交最后開標的順序,在省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下組織開標,公布投標報價及標底;不公布標底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投標單位應當參加開標,并對開標結果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開標后,評標專家組對各投標書的內容和格式進行復核審查,確認投標書是否合格。對投標書中的疑問,應當按開標順序對投標單位進行詢標;投標單位應當對詢問作出書面答復,作為投標書的補充文件。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組應當在省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評標辦法對合格投標書及其投標單位進行客觀地分析、評價,向招標決策組織提出評標報告,推薦一個中標單位和一個備選中標單位。評標過程應當保密。
投標報價均高于標底價,且標底價無差錯的,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或者通過議標方式決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決策組織根據評標專家組的評標報告及推薦的中標和備選中標單位,以約定方式擇優確定中標單位,提出決標報告,報省交易管理機構核準。
第二十五條 決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約定時間內簽訂合同,中標單位應當按約定交納履約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保函。合同價格及主要內容必須與招標文件、投標書及中標結果一致。
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的合同副本應當報送省交易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接到決標通知書后,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內借故拒簽合同或拒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結果無效,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或由出具保函的銀行兌付投標保證金;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借故拒簽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招投標雙方因前款規定而發生爭議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裁決。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如需使用未中標投標單位的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投標單位的同意,并支付技術咨詢費用。
投標單位發現招標中有顯失公正或不正當行為的,可向省交易管理機構申請核查。
第二十八條 禁止工程承包單位轉包工程;經發包單位同意,非主體工程可以分包,但分包總量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條 工程交易中心應當為工程發包承包活動提供公開規范服務;發包承包單位應當遵守交易市場的規則。
省交易管理機構對工程招標文件和標底的審核應在7日內完成,大型、復雜工程的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對招標投標其他有關內容的審核工作應在5日內完成。
省交易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工程承包單位業績檔案。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審批、許可和承包登記等手續時,應當查驗發包或承包單位的決標通知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停止建設,可給予警告,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未按規定實行招標或者未經省交易管理機構核準,擅自采取邀請招標、議標或直接發包方式的;
(二)在工程招標中,故意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故意泄露標底或串通投標單位,排擠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
招標發包代理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招標結果無效,由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停止3個月至1年的招標代理資格,并可處以招標代理收費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結果無效,由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給予警告,處以其承包工程造價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罰款的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一)在投標中弄虛作假的;
(二)非法獲取標底的;
(三)在投標中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的;
(四)采取行賄或其他手段串通發包單位排擠競爭對手的。
第三十三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工程轉包或者未按規定分包的,由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承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罰款最高額不得超過20萬元。
第三十四條 罰、沒款的上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省計劃與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交易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依法執法;對在發包承包交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工程發包承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利用國際金融機構或外國政府貸款的工程應當按照相應的“采購指南”或規定進行招標采購,并接受省交易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
第三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
第六條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
第七條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并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
第八條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
第九條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對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
第十四條建筑工程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加蓋造價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發承包計價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造價工程師在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情節嚴重的,由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計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