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原則
3.2 結算編制文件組成
3.3 結算審查文件組成
4 工程結算的編制
4.1 編制依據
4.2 編制要求
4.3 編制程序
4.4 編制方法
4.5 編制內容
4.6 編制時效
4.7 編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結算的審查
5.1 審查依據
5.2 審查要求
5.3 審查程序
5.4 審查方法
5.5 審查內容
5.6 審查時效
5.7 審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質量和檔案管理
6.1 質量管理
6.2 檔案管理
附件A 工程結算編制參考格式
附件B 工程結算審查書參考格式
本規程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2100433B
本《規程》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工程結算的編制、工程結算的審查、質量和檔案管理及有關附件。各工程造價
咨詢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在承擔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參照本《規程》的有關要求執業和從業,各地方工程造價協會和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規程》對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的咨詢成果進行檢查。
本《規程》是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首次發布的,因行業的特殊性和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的編審習慣等因素,難免會有疏漏和不足之處,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提出寶貴意見,以便在修訂時補充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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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 CECA/GC3-2007 關于發布《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的通知 中價協 [2007]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各專業委員會: 為了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成果的質量,規范建設項目工 程結算的編審辦法和深度要求,我協會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建設項目工 程結算編審規程》,編號為 CECA/GC3-2007,現予以發布,自 2007年 8月 1日起試行。 本規程由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原則 3.2 結算編制文件組成 3.3 結算審查文件組成 4 工程結算的編制 4.1 編制依據 4.2 編制要求 4.3 編制程序 4.4 編制方法 4.5 編制內容 4.6 編制時效 4.7 編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結算的審查 5.1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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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 CECA/GC3-2007 關于發布《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的通知 中價協 [2007]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各專業委員會: 為了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成果的質量,規范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的編 審辦法和深度要求, 我協會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了 《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 ,編號 為 CECA/GC3-2007,現予以發布,自 2007年 8月 1日起試行。 本規程由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2/38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原則 3.2 結算編制文件組成 3.3 結算審查文件組成 4 工程結算的編制 4.1 編制依據 4.2 編制要求 4.3 編制程序 4.4 編制方法 4.5 編制內容 4.6 編制時效 4.7 編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本規程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工程結算的編制、工程結算的審查、質量和檔案管理及有關附件。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在承擔工程結算編制和審查等咨詢業務時,應參照本規程的有關要求執業和從業,各地方丁程造價協會和巾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規程對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的咨詢成果進行質量檢查。
1 總則
2 術語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2 結算編制文件組成
3.3 結算審查文件組成
4 工程結算的編制
4.1 編制程序
4.2 編制依據
4.3 編制原則
4.4 編制方法
4.5 編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5 工程結算的審查
5.1 審查程序
5.2 審查依據
5.3 審查原則
5.4 審查方法
5.5 審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6 質量和檔案管理
6.1 質量管理
6.2 檔案管理
附錄A 工程結算編制參考格式
附錄B 工程結算審查書參考格式
本規程用詞說明
附:條文說明2100433B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的科學管理,正確反映建設項目內容及規模,建設項目可以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進行分類。
1.按照建設性質劃分
建設項目按其建設性質不同,可分為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遷建項目和恢復項目。
(1)新建項目:指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近遠期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立項,從無到有,新開始建設的項目。對原有的建設項目擴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全部固定資本價值三倍以上的,也屬于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指原有企業為擴大原有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效益而增建的生產車間、獨立生產線;行政事業單位在原有業務系統的基礎上擴大規模而增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3)改建項目:指原有建設單位為了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進產品方向,對原有設備、工藝流程進行技術改造的項目;或為了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增加一些附屬和輔助車間或非生產工程的項目。包括挖潛、節能、安全、環境保護等工程項目。
(4)遷建項目 指原有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家調整生產力布局的經濟發展戰略需要或出于環境保護等各種原因,遷移到另外的地方建設的項目。
(5)恢復項目指原有企事業單位或行政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或人為災害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產遭受全部或部分報廢,需要進行投資重建來恢復生產能力、業務工作條件和生活福利設施等的工程項目。這類工程項目,無論是按原有規模恢復建設,還是在恢復過程中同時進行擴建,都屬于恢復項目。但對尚未建成投產或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受到破壞后,若仍按照原設計重建的,原建設性質不變;如果按照新設計重建,則根據新設計內容來確定其性質。
建設項目按其性質分為上述五類,一個建設項目只能有一種性質,在項目按總體設計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設性質是始終不變的。
2.按照投資作用劃分
建設項目按其投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中的作用,分為生產性工程項目和非生產性工程項目。
(1)生產性工程項目:指直接用于物質資料生產或直接為物質資料生產服務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工業建設項目。包括工業、國防和能源建設項目。
2)農業建設項目。包括農、林、牧、漁、水利建設項目。
3)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交通、郵電、通信建設項目;地質普查、勘探建設項目。
4)商業建設項目。包括商業、飲食、倉儲、綜合技術服務的建設項目。
(2)非生產性工程項目: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包括消費性建設項目,是指用于滿足人民物質、文化和福利事業需要的建設和非物質生產部門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辦公用房。包括國家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管理機關的辦公用房。
2)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別墅等。
3)公共建筑。包括科學、教育、文化藝術、廣播電視、衛生、博覽、體育、社會福利事業、公共事業、咨詢服務、宗教、金融、保險等建設項目。
4)其他建設項目。不屬于上述各類的其他非生產性項目。
3.按照建設規模劃分
為了適應建設項目分級管理的需要,國家將建設項目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類;更新改造項目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兩類。不同等級標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依法報建時,其審批機構或報建程序有所不同。按照建設規模劃分的標準如下:
1)大型、中型、小型項目。大型項目、中型項目和小型項目是按照項目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額來劃分的。應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所確定的總設計能力或投資總額的大小,依據國家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小型劃分標準》進行劃分。
2)生產單一產品的工業項目,按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生產多種產品的工業項目,按其主要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來劃分;生產品種繁多,不易分清主次,難以按產品的設計生產能力劃分時,可按投資總額劃分。
3)特殊建設項目。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特殊意義的某些建設項目,雖然設計能力或全部投資不夠大、中型項目標準,經國家批準已列人大、中型計劃或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也按照大、中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4)更新改造項目。更新改造項目指對原有設施進行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相應配套的工程以及有關工作,一般以提高現有固定資產的生產效率為目的。更新改造項目一般只按投資額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項目,不再按生產能力或其他標準劃分。
基本建設項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項目的限額的具體劃分標準,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水平和時際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變化。
4.按照項目的投資效益和市場需求劃分
按照項目的投資效益,建設項目可劃分為競爭性項目、基礎性項目和公益性項目三種。
(1)競爭性項目 指投資效益比較高,競爭性比較強的建設項目。這些項目進入容易、市場調節作用明顯。如商務辦公樓、酒店、度假村、高檔公寓等項目。這種項目的投資主體一般為企業,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投資風險。
(2)基礎性項目 指具有自然壟斷性、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而收益較低的基礎設施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的一部分基礎工業項目,以及直接增強國力的符合經濟規模的支柱產業項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用設施等。政府應集中必要的財力和物力,通過經濟實體投資建設這些建設項目,同時,還應廣泛吸收企業參與投資,有時還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資。
(3)公益性項目指為社會發展服務、難以產生經濟效益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和環保等設施,公、檢、法等政權機關以及政府機關、社會團體、辦公設施、國防建設等項目。公益性項目的投資主要由政府用財政資金承擔。
5.按照項目的投資來源劃分
按照項目的投資來源,建設項目可劃分為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兩類。
(1)政府投資項目:指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和國家財政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的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建設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在國外也稱公共工程。
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資項目又可分為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具有盈利性質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的水利、電力、鐵路等項目都屬于經營性項目。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進行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并對項目實行全過程負責,使項目的建設與建成后的運營實現全過程管理。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主要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學校、醫院以及各行政、司法機關的辦公樓等項目都屬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實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待工程竣工驗收后再移交給使用單位,從而使項目的投資、建設、監管和使用實現“四分離”。
(2)非政府投資項目:指企業、集體單位、外商和私人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這類項目一般均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使項目的建設與建成后的運營實現全過程管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