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用地和資金,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四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建管并重、全民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注重綠地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
第六條城市綠化應當注重提高科技與藝術水平,推廣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成果,鼓勵和推進海綿型城市綠地建設,鼓勵和推行立體綠化。
第七條城市綠化應當體現生態要求和地方特色,優先選用適合本地自然條件的鄉土植物,提高市花月季和市樹國槐的種植比例。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義務植樹活動。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條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綠地面積,科學設置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生態保護、景觀營造、休閑游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避險防災、雨水吸納、凈化空氣、降低噪聲等功能。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城市綠化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加強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建設,在三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五百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園,二千米半徑內規劃建設一處十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
第十四條新建城市道路的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園林景觀路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紅線寬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條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綠地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區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交通樞紐、商業中心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中小學校、醫院、公共文化設施等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療養院等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鐵路、河道等兩側的綠地寬度不少于三十米。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四項規定屬于舊城改造的,綠地率可以降低五個百分點。
立體綠化可以按照規定折算綠地面積。
第十六條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的綠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線確定后,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注重對沿山綠地、沿河濕地、南水北調生態廊道、采煤塌陷地綠帶等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修復,構建城市綠色生態屏障。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城市道路、水系、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建設連接公園、游園、歷史古跡等的綠色廊道,為公眾提供便捷舒適的慢行、健身、休閑空間。
第十九條城市綠地的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二)生產綠地、經營性的專類公園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四)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五)鐵路、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建設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公園綠地的建設,應當體現地域、歷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打造精品公園。
第二十一條行道樹栽植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符合道路照明、行車視線、行車凈空和行人通行等要求。
高速公路、城市高架、城市橋梁等的出入口周邊,應當按照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實施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適用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向市、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二)市、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征求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屬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
(五)居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附屬綠化用地平面圖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綠地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主體;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鐵路、河道等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保護和管理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保護和管理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綠化養護技術規范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性質。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并在被占綠地顯著位置公示占用單位、事由、期限、批準單位以及恢復措施等相關信息。
臨時占用綠地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原狀,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剝刮樹皮,包裹樹木,在樹上刻畫、釘釘、架線、拴鐵絲等;
(二)硬化樹穴、樹池,向樹穴、樹池內傾倒熱水、酸液、機油、泔水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三)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種條、采挖種苗;
(四)損毀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綠籬、草坪;
(五)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壇、座椅、建筑小品、給排水等設施;
(六)在城市綠地內取土、填埋,傾倒垃圾、污水,堆放雜物等;
(七)在城市綠地內放牧、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八)在草坪內停放車輛;
(九)擅自在城市綠地內設置商業攤點、服務攤點;
(十)其他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搶險、處置突發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城市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并及時通知管理單位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險情消除后三日內,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損壞花草樹木或者綠化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樹。
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等單位因架設線路或者線路安全需要修剪行道樹的,應當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在城市綠化專業單位指導下進行修剪。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公交港灣等公共設施應當避讓現有城市樹木。無法避讓的,相關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禁止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的,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古樹名木檔案,設置標志和科普牌,落實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加強監督和技術指導。
責任單位、責任人應當對古樹名木定期檢查、復壯和病蟲害防治。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化資源普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情況開展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蟲情、病情和疫情的測報、防治制度,加強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建設單位未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附屬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未完成綠地建設預算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處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恢復原狀的,從逾期之日起,處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損害城市綠地及其設施的,責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市綠地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的,處每株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修剪行道樹的,處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處每株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或者其他綠地的性質;
(二)擅自降低綠地率指標;
(三)擅自調整城市綠線;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園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景觀、文教和應急避險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務設施的綠地,主要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
(二)防護綠地,是指用地獨立,具有衛生、隔離、安全、生態防護功能,游人不宜進入的綠地,主要包括衛生隔離防護綠地、道路及鐵路防護綠地、高壓走廊防護綠地、公用設施防護綠地等;
(三)附屬綠地,是指附屬于各類城市建設用地的綠化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用地中的綠地;
(四)古樹名木,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以及珍貴、稀有或者具有歷史、科學、文化價值、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十一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外,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負責的公園等公共綠地的綠化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城市綠化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準,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規。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條例》,通報《條例》制定出臺有關情況,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進行部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葛探宇、謝如臣,副市長閆小杏出席新聞發布會。
《條例》共42條,由總則、規劃和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組成?!稐l例》具有四個特點:注重發揮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引領作用,對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程序,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綠地率、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確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的綠線作出了規定;注重增加城市綠量,提升綠地品質,對公園綠地建設,沿山綠地、沿河濕地、南水北調生態廊道、采煤塌陷地綠帶等生態功能區的保護與修復,綠色廊道建設作出了規定;針對群眾較為關心的附屬綠化工程建設問題,對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審查、施工監督、規劃核實等作出了規定;對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擅自修剪行道樹、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聞發布會后,針對市民關心的《條例》制定的背景及制定過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則、公共綠地、居住區附屬綠地建設等熱點問題,謝如臣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 2100433B
你好,《城市綠化條例》中附件一: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第五條第4款規定。。。。。。。。。醫院綠地率不低于35%。。。另,各省市對綠地指標會有不同,例如,浙江省將醫院綠地指標提高至40%。綠化率是...
主要內容是規劃和建設 1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城市綠化發展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2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后...
你好,《城市綠化條例》中附件一: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第五條第4款規定醫院綠地率不低于35%另,各省市對綠地指標會有不同,例如,浙江省將醫院綠地指標提高至40%。綠化率是綠化覆蓋率的簡稱,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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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100 號 《城市綠化條例》已經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國務院第一 ○ 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 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 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 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 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 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六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由人民政 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 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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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 :1990 年04月21日- 實施日期 :1990 年07月01日 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 《關于修改 〈北京市城市綠化 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本市城市綠化事業,實施《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計劃,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加強管理和科學技術工作,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有
封面
《焦作市稅務志》編纂機構
審稿委員會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列)
圖片
焦作市委書記、市長張國榮題詞
河南省稅務局局長魏湜如題詞
焦作市副市長孟祥堂題詞
焦作市稅務機構分布圖
兩屆領導合影。
1987年局領導和稅志辦人員合影。
焦作市稅務局辦公樓
焦作市稅務局培訓中心辦公樓
濟源市稅務局辦公樓
沁陽市稅務局辦公樓
博愛縣稅務局辦公樓
孟縣稅務局辦公樓
武陟縣稅務局辦公樓
溫縣稅務局辦公樓
修武縣稅務局辦公樓
焦作市稅務局直屬分局辦公樓
解放稅務分局辦公樓
郊區稅務分局辦公樓
中站稅務分局辦公樓
馬村稅務分局辦公樓
序言
凡例
目錄
概述
大事記
第一篇 工商稅收工作發展變化
第一章 稅款收入的發展變化
第一節 清末和民國時期的煤稅收入情況
第二節 解放后的稅收收入
附表:1—1—1 焦作市稅務局(市區)歷年稅收收入及其占財政收入比重表
附表:l—1—2 焦作市區各時期工商稅收占財政收入比重表
附表:1—1—3 1949年至1986年各縣工商稅收統計表
附表:1—1—4 (1986年度)焦作市工商稅收分稅計劃完成情況
附表:1—1—5 1986年分稅種,分經濟性質征收情況
附表:1—1—6 1986年各縣(分)局收入情況
附表:1—1—7 1986年度工商稅收、工業總產值、財政收入之間的關系
附表:1—1—8 1986年工商稅收稅源分經濟性質情況
附表:1—1—9 焦作市工商稅收、納稅戶數變化情況
第二章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對私改造時期的稅收工作(1950年—1956年)
第一節 經濟稅源調查
附表:1—2—10 焦作礦區市內國、合、私三種經濟資金流轉情況統計表
附表:1—2—11 焦作礦區市內私營工商業1950年至1953年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
附表:1—2—12 焦作礦區1953年市內私營商業及手工業大、中、小戶的劃分調查表
第二節 配合對私營工商業的改造
第三節 反偷漏稅斗爭
附表:1—2—13 焦作礦區反偷漏稅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 十年建設時期的稅收工作(1957年—1966年)
第一節 堅持三大觀點,促產增收
第二節 稅收工作的削弱情況
第三節 配合調整方針,加強稅收工作
第四章 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稅收土作(1967年—1976年)
第一節 打亂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節 堅持工作,使稅收損失受限
第五章 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稅收工作
第一節 調整農村企業的稅收負擔
第二節 減輕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的稅收負擔
第三節 配合產業結構調整的稅政措施
附表:1—5—14 焦作市稅務局(市區)減免稅統計表
附表:1—5—15 焦作市稅務局(市區)以稅還貸統計表
附表:1—5—16 焦作市稅務局(市區)工商業納稅戶統計表
附表:1—5—17 焦作市稅務局(市區)按計劃分經濟性質稅收統計表
第二篇 工商各稅種的演變及收人
第六章 按流轉額課征的稅種
第一節 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
附表:2—6—18 工商業稅中的營業稅歷年收入統計表
第二節 貨物稅
附表:2—6—19 貨物稅歷年收入表
附表:2—6—20 修正貨物稅稅目稅率表
第三節 商品流通稅
附表:2—6—21 商品流通稅歷年收入表
附表:2—6—22 商品流通稅稅目稅率表
第四節 工商統一稅
附表:2—6—23 工商統一稅歷年收入表
第五節 工商稅
附表:2—6—24 工商稅歷年收入統計表
第六節 鹽稅
附表:2—6—25 鹽稅歷年收入表
第七節 產品稅
第八節 營業稅
附表:2—6—26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第九節 增值稅
附表:2—6—27 增值稅稅目稅率和扣除項目表
第七章 按所得額課征的稅種
第一節 工商所得稅
附表:2—7—28 工商所得稅歷年收入表
第二節 國營企業所得稅
第三節 國營企業調節稅
第八章 地方各稅
第一節 屠宰稅
附表:2—8—29 屠宰稅歷年收入表
第二節 牲畜交易稅
附表:2—8—30 牲畜交易稅歷年收入統計表
第三節 印花稅
附表:2—8—31 印花稅歷年收入表
第四節 車船使用牌照稅
附表:2—8—32 車船使用牌照稅歷年收入表
附表:2—8—33 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第五節 文化娛樂稅
附表:2—8—34 文化娛樂稅歷年收入表
附表:2—8—35 文化娛樂稅稅目稅率表
第六節 城市房地產稅
附表:2—8—36 城市房地產稅歷年收入表
附表:2—8—37 房地產稅征收標準租價表
第七節 利息所得稅
附表:2—8—38 利息所得稅歷年收入統計表
第八節 集市交易稅
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九章 其他稅種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一節 建筑稅
第二節 資源稅
第三節 獎金稅
第四節 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
第五節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附表:2—9—39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征集項目表
第三篇 稅收的監督與稽征管理
第十章 稅收制度的演變
第一節 夏代至中華民國的田賦制和工商雜稅
第二節 中華民國期間的稅捐制度
第三節 解放后工商稅制的建立和發展
附圖1:焦作市區執行稅種演變示意圖
第十一章 稅收的管理體制
第一節 集中統一與因地制宜的管理體制
第二節 改進管理體制,擴大地方權限
第三節 適當集中稅收管理權限
第四節 兩次下放管理權限
第五節 調整管理體制
第十二章 稽征管理的形式和方法
第一節 專責管理的建立與運用
第二節 一竿子插專管形式的提出和運用
第三節 稅利統管與分管和稅收的業段管理形式
第十三章 稽征管理制度
第一節 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制度
附表:3—13—40 焦作市產品稅、營業稅、城建稅納稅申報表
附表:3—13—41 焦作市稅務局稅務登記匯總統計表
附表:3—13—42 焦作市所得稅申報表
附表:3—13—43 焦作市調節稅申報表
附表:3—13—44 焦作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第二節 納稅鑒定制度
附表:3—13—45 焦作市工商企業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資源稅納稅鑒定申報表
附表:3—13—46 焦作市( )企業所得稅、調節稅納稅鑒定申報表
附表:3—13—47 產品稅納稅鑒定表
附表:3—13—48 營業稅納稅鑒定表
附表:3—13—49 ( )企業所得稅納稅鑒定表
附表:3—13—50 國營企業調節稅納稅鑒定表
附表:3—13—51 增值稅納稅鑒定表
附表:3—13—52 資源稅納稅鑒定表
附表:3—13—53 企業納稅業務變化聯系卡片
第三節 納稅輔導制度
附表:3—13—54 納稅輔導記錄
第四節 納稅檢查制度
附圖2:工商稅檢查示意圖
第五節 稅務專管員責任制度
第六節 發貨票管理制度
附表:3—13—55 植物油發貨票
附表:3—13—56 焦作市統一發貨票樣張一
附表:3—13—57 焦作市統一發貨票樣張二
附表:3—13—58 焦作市統一發貨票樣張四
附表:3—13—59 焦作市統一發貨票樣張五
附表:3—13—60 焦作市統一發貨票樣張三
附表:3—13—61 焦作市統一發貨票樣張六
附表:3—13—62 焦作市統一發貨票耐火材料專用
附表:3—13—63 發貨票領購登記表
第七節 違章處理的主要規定
附表:3—13—64 違章處理詢問筆錄
附表:3—13—65 違章人承認書
附表:3—13—66 違章處理決定通知書
附表:3—13—67 違章處理報告書
第十四章 工商各稅的稽征管理
第一節 貨流稅應稅廠商的稽征管理
附表:3—14—68 焦作礦區燒窯證
附表:3—14—69 焦作礦區磨油證
第二節 工商業稅的征收管理
第三節 交易稅的稽征管理
第四節 城市房地產稅的稽征管理
第五節 個體商販稅收的稽征管理
第六節 臨商稅的稽征管理
附表:3—14—70 入市入集銷貨登記證
附表:3—14—71 自產自銷證明
附表:3—14—73 行商貨物運銷單
第七節 集貿市場稅收的稽征管理
第十五章 稅收計劃、會計、統計與票證
第一節 稅收計劃工作
附表:3—15—74 焦作礦區稅務局1955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簡表
附表:3—15—75 焦作礦區稅務局1955年較上年主要項目課稅情況對比表
附表:3—15—76焦作礦區1955年經濟變化比較表
第二節 稅收會計工作
第三節 稅務統計工作
第四節 稅收票證工作
附表:3—15—77 焦作礦區稅務局1954年上半年憑證審核清單
附表:3—15—78 焦作市稅務局票證審核多征少征情況統計表
附表:3—15—79 焦作礦區稅務局1953年12月份各所票證錯誤統計表
第五節 稅收計會工作百分賽
附表:3—15—80 1953年第四季度各所會計分數表
附表:3—15—81 1964年1月份計會統工作記分通報
第十六章 監交利潤工作
第一節 監交利潤工作的接辦與發展變化
第二節 監交利潤工作職責的演變
第三節 監交利潤工作的內容
第四節 監交利潤的會計工作
附表:3—16—82 監交利潤電月報代號順序表
附表:3—16—83 利潤(虧損)計劃檢查表(表式及舉例)
附表:3—16—84 超計劃虧損審核意見書
第四篇 黨政工團及其他
第十七章 行政機構沿革及領導的更迭
第一節 局級機構及領導
附表:4—17—85 局級領導人基本情況表(1949年—1986年)
第二節 內設機構和下設機構
附表:4—17—86 焦作市稅務系統1986年中層領導名錄表
附圖3:焦作市稅務局機構演變示意圖
附表:4—17—87 基層稅務所統計表
第十八章 黨、群、團工作及其它
第一節 黨的組織沿革
附表:4—18—88 焦作市稅務局歷屆黨組織沿革表
第二節 黨的建設
第三節 干部工作
附表:4—18—89 焦作市稅務局市區歷年干部職工基本狀況統計表
第四節 群團組織
第五節 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節 “五四三”活動
第七節 干部職工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
第十九章 基本建設
第一節 交通工具
第二節 辦公用房
第三節 家屬住房
輯錄
一、稅目稅率表
1、晉冀魯豫邊區出入境貨物暫行稅率表
2、所得稅分級(21級)稅率表
3、附:營業稅分業稅率表
4、印花稅稅率稅額表
5、財政部關于改進對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征收所得稅辦法的試行規定(草案)
6、所得稅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7、所得稅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8、個體經濟所得稅(十四級全額累進)稅率表
9、十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
10、新八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表
11、工商統一稅稅目稅率表
12、工商稅稅率表
13、產品稅稅目稅率表
二、計會規定
1、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收計劃編報程序的暫行規定(試行草案)
2、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各稅稅收計劃的計算方法(試行草案)
3、焦作市稅務局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工作制度(草稿)
三、崗位責任制度
1、基層稅務工作規則(草案)
2、焦作礦區稅務局稅務工作專責管理試行辦法(初草)
3、稽征管理方案
4、焦作市稅務局關于開展業務工作百分賽辦法
5、稅務干部“十不準”
6、崗位責任制考核獎懲辦法(修改稿)
四、任命通知
1、太行行署行政公署民政會財審字第57號
2、太行第四專員公署命令民干字第41號,調孫利世同志回署工作由
3、焦發(1983)105號關于市稅務局領導班子配備的通知
4、焦發(1983)106號關于建立中共焦作市稅務局黨組的通知
五、照、證、印章等復制件
1952年使用的印模
1955年前后使用的印模
1949年使用的印模
1963年前后使用的印模
1989年前后使用的印模
1953年9月25日以前稅務所站使用的印模
1953年9月25日啟用的印章模
貨暫稅完稅照
貨物完稅證
貨物稅改制證
貨物稅分運照
甲類絲織品查驗證
甲類毛織品查驗證
甲類摔織品查驗證
麻織品查驗證
甲類瓶酒查驗證
乙類瓶滔查驗證
機制卷煙查驗證
手工卷煙查驗證
毛制品查驗證
甲類皮毛查驗證
乙類染料查驗證
中袋麥粉查驗證
雪茄煙查驗證
甲類縶料盎驗證
小袋麥粉查驗證
甲類橡膠制品查驗證
乙類化妝品查驗證
安全火柴查驗證
硫化磷火柴查驗證
罐頭查驗證
甲類化妝品查驗證
沒收品查驗證
后記
編輯人員
版權頁 2100433B
本志記述了焦作市工商稅收制度的演變、稅收工作的變化等。
封面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業志
版權頁
序言
凡例
圖片
焦作市冶金建材礦產資源分布圖
焦作市城區冶金建材企業分布圖
焦作市軋鋼廠
焦作市安陽坡粘土礦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業局
新鄉地區軋鋼廠
焦作市鋁廠
焦作市線材廠
焦作市水暖器材廠
焦作市建工機械廠
焦作市爐渣磚廠
焦作市水泥廠
焦作市金屬冶煉廠
焦作市硅酸鹽制品廠
焦作市建筑材料廠
焦作市郊區冶金建材企業分布圖
武鋼焦作粘土礦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廠
焦作市耐火材料三廠
焦作市上劉莊辛粘土礦
焦作市西張莊粘土礦
焦作市磷素廠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業局辦公大樓
鋁錠
水泥
結晶硅
軟質粘土
硬質粘土
耐火磚
生鐵
石灰石
粗軋機組
鋁材生產
耐火磚隧道窯
三噸側吹轉爐煉鋼
鋁盤元連鑄連軋
6300KVA硅爐出硅
φ2.2×6.5m水泥大磨
Q11-20 × 2000剪板機
1.5噸電弧爐出鋼
硬質粘土輕燒料冷卻倉和多極流態鍛燒爐
W1002型-1.5m3電鏟
60KA鋁電解系列變電站
熟料鍛燒爐群
鐵路專用線
水泥生產濕法除塵沖擊式沉降室
水泥化驗
用粉煤灰磚興建的工廠家屬樓
耐火材料一廠產品應用在寶鋼300噸鋼包上
用爐渣空心砌塊填建的焦作市體育館
職工影劇院
廠(礦)會議室
廠(礦)招待所
單身職工宿舍樓
女工沖洗室
職工家屬樓住宅
職工餐廳
(礦)幼兒院
局機關人員工間操
焦作市硅酸鹽制品廠榮獲
焦作市水泥廠榮獲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廠1983年12月榮獲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廠研制生產的輕質耐火澆注料、絕熱保溫澆注料1983年獲國家金龍獎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廠、水泥廠、鋁廠均于1985年榮獲
焦作市冶金建材工業局領導審閱志書初稿
1987年8月4日?!督棺魇幸苯鸾ú墓I志》評稿會議在焦作市山陽賓館召開
(安陽城隤城寨出土)石鏟(新石器時期)
(安陽城隤城寨出土)石鐮、石刀(新石器時期)
銅爵〈商〉(高20.3cm)
銅鼎〈周〉(高31cm)
銅卣(商、周)
石雕墓志標(晉代)
瓦當(戰國) (墻南城西路北出土)
銅劍(戰國) (長46cm)
漢磚<漢> (長113cm、寬50cm、高16.8cm)
銅硯(唐)(高48.5cm)
銅造像<五代> (高24cm)
銅蟠龍壺<明> (高46cm)
鐵鐘<明> (高148cm)
銅琺瑯瓶(清> (高23cm)
目錄
概述
第一篇 大事記
第二篇 黑色金屬冶煉與加工
第一章 概況
第一節 焦作市鐵礦的儲量與分布
第二節 焦作市鋼鐵工業的發展
第三節 焦作市鋼鐵工業歷年主要產品產量及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第二章 消失企業分述
第一節 冶煉
第二節 礦產
第三節 輔料、運輸、建筑、修造、醫療
第三章 局轄企業分述
第一節 焦作市線材廠
第二節 焦怍市軋鋼廠
第四章 局外企業分述
第一節 新鄉地區軋鋼廠
第二節 焦作礦務局冶煉廠
第三節 焦作市鑄造廠
第四節 焦作市鋼窗廠
第三篇 有色金屬冶煉與加工
第一章 概況
第一節 焦作市有色金屬礦產的儲量與優勢
第二節 焦作市有色金屬工業的歷史與現狀
第二章 消失企業分述
第三章 局轄企業分述
第一節 焦作市鋁廠
第二 節焦作市金屬冶煉廠
第三節 焦作市炭素廠
第四章 局外企業分述
第一節 焦作市鋁材廠
第二節 焦作市鋁制品廠
第三節 焦作市太行金屬壓鑄廠
第四節 焦作市中州炭素廠
第五節 焦作市電炭制品廠
第四篇 粘土工業
第一章 概況
第一節 焦作市耐火粘土礦體資源
第二節 焦作市粘土工業的發展
第三節 焦作市粘土工業歷年產品產量及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第二章 生產
第一節 產品及理化技術指標
第二節 主要技術設備
第三節 采掘方法
第三章 消失企業分述
第四章 局轄企業分述
第一節 焦作市西張莊粘土礦
第二節 焦作市安陽坡粘土礦
第三節 焦作市上劉莊粘土礦
第四節 武鋼焦作粘土礦
第五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礦產開發公司
第五章 局外耐火粘土工業
第一節 綜述
第二節 焦作市郊區礦山公司
第五篇 耐火材料工業
第一章 概況
第一節 焦作市耐火材料工業的發展
第二節 焦作市耐火材料工業的技術裝備
第三節 焦作市耐火材料工業耐火磚產量及經濟技術指標歷年完成情況
第二章 局轄企業分述
第一節 焦作市耐火材料一廠
第二節 焦作市耐火材料二廠
第三節焦作市耐火材料三廠
第三章 局外耐火材料工業
第一節 綜述
第二節 焦作市墻南耐火材料廠
第三節 焦作市墻南耐火材料二廠
第四節 焦作市鎂鋁耐火材料廠
第五節 焦作市西待王珍珠巖廠
第六篇 建筑材料工業
第一章 概況
第一節 焦作市建材礦產的儲量及分布
第二節 焦作市建材工業的發展
第二章 古、近代建材工業
第三章 建國后的建材工業
第一節 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建材工業(.~.)
第二節 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的建材工業(.~.)
第三節 “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建材工業(.~.)
第四節 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的建材工業(.~.)
第四章 局轄企業分述
第一節 焦作市水泥廠
第二節 焦作市硅酸鹽制品廠
第三節 焦作市建工機械廠
第四節 焦作市水暖器材廠
第五節 焦作市爐渣磚廠
第六節 焦作市建筑材料廠
第七節 焦作市第二水泥廠
第八節 焦作市農房建材成套供應公司
第五章 局外建筑材料工業
第一節 綜述
第二節 焦作礦務局王封矸磚廠
第三節 焦作礦務局李封水泥廠
第四節 焦作市白水泥廠
第五節 焦作市石料廠
第六節 焦作市建筑一公司預制廠
第七節 焦作礦務局九里山水泥廠
第八節 焦作市群英水泥廠
第九節 焦作市防腐材料廠
第十節 焦作市特種防腐涂料廠
第十一節 焦作市油氈廠
第七篇 經營管理
第一章 概況
第一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的性質與職能
第二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的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三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直屬企業基本情況
第四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企業管理
第二章 生產計劃管理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管理溉況
第三節 統計工作
第四節 調度工作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管理概況
第三節 全面質量管理的試行及效果
第四節 部分優質產品簡介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管理概況
第三節 物價工作
第五章 勞動工資管理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勞動管理概況
第三節 工資管理概況
第六章 物資管理
第一節 物資的分類
第二節 管理概況
第三節 局轄企業物資消耗現狀
第四節 供應的來源
第五節 銷售工作
第七章 設備管理
第一節 管理概況
第二節 局轄企業設備現狀
第八章 整頓與改革
第一節 創大慶式企業
第二節 經濟責任制的試行與效果
第三節 企業整頓
第四節 經濟體制改革
第八篇 生產·建設
第一章 基本建設
第二章 科學技術
第一節 科技組織
第二節 科技活動
第三節 革新與科研
第四節 技術改造
第五節 部分科技成果簡介
第六節 計量工作
第七節 綜合利用
第八節 能源利用
第三章 安全生產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管理概況
第三節 重大事故
第四節 勞動保護
第五節 職業病防治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一節 環境污染
第二節 “三廢”治理
第九篇 黨政組織
第一章 黨務工作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歷屆黨委(組)領導
第三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直屬企業歷屆黨組織正職領導
第四節 組織工作
第五節 宣傳工作
第六節 紀檢工作
第二章 行政工作
第一書 機構沿革
第二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歷屆行政領導
第三節 焦作市冶金建材局直屬企業歷屆行政領導
第四節 治安保衛
第三章 群眾工作
第一節 工會工作
第二節 共青團工作
第三節 武裝工作
第四節 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節 “五四三”活動
第十篇 文教衛生·職工福利
第一章 職工教育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大躍進”時期的職工教育
第三節 新時期的職工教育
第四節 職工培訓
第五節 電視大學
第二章 學校與幼托教育
第一節 技術專業學校
第二節 職工子弟學校
第三節 幼托工作
第三章 文體娛樂
第一節 文化生活
第二節 體育活動
第四章 醫療衛生
第一節 醫療衛生的發展
第二節 醫療管理
第三節 衛生防疫
第四節 愛國衛生運動
第五章 職工福利
第一節 機構沿革
第二節 生活設施
第三節 職工住房
第十一篇 人物·榮譽
第一章 人物
第一節 人物傳略
第二節 人物簡介
第三節 人物紀事
第四節勞動模范
第五節 知名人士
第二章 先進集體和名優產品
第一節 先進集體
第二節 名優產品
附錄
編纂始末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