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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1996年6月17日財會字〔1996〕19號公布,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條——第三十五條 (因2萬字限制,內容略,其可詳見財政部網站)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三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因2萬字限制,內容略,其可詳見財政部網站)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因2萬字限制,內容略,其可詳見財政部網站)

第五章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六條 (因2萬字限制,內容略,其可詳見財政部網站)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 (因2萬字限制,內容略,其可詳見財政部網站)

第一百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84年4月24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造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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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在會計基礎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基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很大一部分出現在會計核算這一環節上。因此,加強會計核算基礎建設,對提高整個會計基礎工作水平,起十分重要的作用。《規范》從第三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對會計核算基礎管理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

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是各單位在會計核算中應當遵循的最基本的規范。《規范》在第三章的第一節中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點:

1.各單位應當依法建賬。《規范》第三十六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這是會計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當前會計工作中比較薄弱的一個環節,因此,《規范》進一步予以強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有兩層含義:一是依法建賬,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他組織,都應當按照要求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二是不具備建賬條件的,應當實行代理記賬;只有經批準實行定額納稅的個體工商戶等,可以暫時不建賬,但是從經營者了解經營情況、計算經營成果的實際需要出發,暫不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也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建賬,這對改善經營管理有百益而無一害。

2.會計核算的內容。《規范》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內容。各單位對發生《規范》第三十七條所列舉的會計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3.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第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

第三,原則上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這里的偽造,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編制虛假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達到以假充真的目的;變造,是指利用涂改、挖補或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內容,以達到非法目的;設置賬外賬,是指在正常的會計賬簿之外另設置一套或者多套會計賬簿,將一項經濟業務的核算在不同的會計賬簿之間采取種種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將一項經濟業務不通過正常的會計賬簿予以反映,而是通過另設的會計賬簿進行核算,以達到隱瞞真實情況、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等非法目的。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設置賬外賬,編制虛假會計報表等,都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五,允許各單位在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主要考慮是,隨著會計核算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會計核算工作將逐步實行在會計準則的統一規范下由基層單位自行組織的模式,基層單位對會計科目的選擇和使用有較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但不是說基層單位可以隨意使用、甚至亂用會計科目,應當有一定的前提條件:一是設置和使用的會計科目,其核算的內容應當符合包括會計準則在內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二是所使用的會計科目應當能夠滿足編制統一會計報表的要求,保證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數據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同時,對事業行政單位作為例外,即要求事業行政單位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以適應國家預算管理的要求。在上述前提下,允許基層單位自主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有利于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緊密結合單位的會計工作和經營管理需要。當然,自主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要求各單位會計人員的素質等條件必須與之相適應,因此,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的權限問題,應當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進行。

第六,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軟件和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這方面,財政部已經發布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基本功能規范》等規章,對有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妥善保管。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及相應軟件資料、文字資料等,應當視同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八,會計記錄文字。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這樣要求,既統一了會計記錄的文字,也兼顧了不同語種的實際情況。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填制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是記賬的重要依據。填制會計憑證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會計核算過程、會計信息質量等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做好這項工作,要求會計人員有扎實的基本功、細致的工作作風和高度負責的責任心。《規范》對填制會計憑證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1.原始憑證。原始憑證是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明確經濟責任,并用作記賬原始依據的一種憑證,它是會計核算的重要資料。因此,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以保證會計核算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同時,為了保持原始憑證記錄的實際情況,對原始憑證不能涂改、挖補,如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根據《規范》規定,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基本要素是: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對一些特殊情況的原始憑證,《規范》規定除應當具備原始憑證的上述內容外,還應當符合一定的附加條件。具體是:

第一,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相應的,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存在“白條”問題,即用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沒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備規定內容的非正式原始憑證,如外單位沒有加蓋公章的借款單據等。顯然,用“白條”充當原始憑證是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避免出現“白條”。

這里所說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夠證明單位身份和性質的印鑒,包括業務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等。不同的行業、單位對票據上的單位公章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規范》對單位公章具體指哪種印章沒有作出統一規定。

第二,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的領導人或者由單位領導人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這樣要求,目的是為了明確經濟責任,保證賬物相符,防止盲目采購,避免物資短缺和流失。實物驗收工作由經管實物的人員負責辦理,會計人員通過有關的原始憑證進行監督檢查。需要入庫的實物,必須填寫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驗收后在入庫單上如實填寫實收數額,并加蓋印章;不需要入庫的實物,除經辦人員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進行驗收,由實物保管人員或者使用人員在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總之,必須有購買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證核實后,會計人員才能據以入賬。

第四,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不能僅以支付款項的有關憑證如銀行匯款憑證等代替。其目的是為了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

第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發生銷售退回,收到的退貨沒有驗收證明,造成退貨流失;在辦理退款時,開出紅字發票,并以紅字發票副本作為本單位付款的原始憑證,既不經對方單位蓋章收訖,也不附對方單位收到退款的收據。這種做法容易發生舞弊行為,漏洞很大。因此,發生銷貨退回及退還貨款時,必須填制退貨發票并附有退貨驗收證明和對方的收款收據。如果由于特殊情況,可先用銀行的有關憑證作為臨時收據,待收到收款單位的收款證明后,再將其附在原付款憑證之后,作為正式原始憑證。

第六,職工公出借款憑證,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款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因為,借款和還回借款,是互有聯系的兩項經濟業務,在借款和還回借款發生時,必須分別在會計賬目上獨自反映出來,因此,借款收據和收還借款的收據都是原始憑證,必須予以保留,不能將原借款收據退還借款人,否則,將會使會計資料失去完整性。

第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文件的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號,以便確認經濟業務的審批情況和查閱。

2.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是用來確定經濟業務性質和分類即會計分錄的一種憑證。會計人員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賬憑證,這主要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量的多少和會計人員的習慣選擇使用。《規范》對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作了下列規定:

第一,記賬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付款的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表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第二,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目的是為了分清會計事項處理的先后順序,便于記賬憑證與會計賬簿核對,確保記賬憑證完整無缺。編號的方法可以有多種,可以分別現金收付、銀行存款收付和轉賬業務三類編號,或者按現金收入、現金支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支出和轉賬五類進行編號,也有再將轉賬業務按照具體內容分成幾類編號。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業務繁簡程度和人員多寡、分工情況,來選擇便于記賬、查賬、內部稽核、簡單嚴密的編號方法。無論采用哪一類編號方法,都應按月順序編號,即每月從第一號編起,順序編至月末。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或者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如1號會計事項分錄需要填制三張記賬憑證,即可編號號、 、號。

第三,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否則,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不清楚,難以填寫摘要,會計科目也因沒有明確的對應關系而看不清經濟業務的來龍去脈,這樣填制記賬憑證,不僅憑證自身記錄不清楚,也容易造成會計賬簿記錄的錯誤,給記賬、算賬人員帶來困難。

第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張數。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一般應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凡是與記賬憑證中的經濟業務記錄有關的每一張證據,都應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記賬憑證中附有原始憑證匯總表,應該把所附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匯總表的張數一起計入附件張數之內。但對于報銷差旅費等零散票券,可以粘貼在一張紙上,作為一張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的,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原始憑證復印件。

第五,原始憑證分割單的填制。原始憑證分割單是指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費用應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的情況下,保存原始憑證的主辦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部分費用支出的單位的證明。這種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第六,記賬憑證的改錯方法。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錯誤的,可以用紅字注銷法進行更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如果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第七,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目的是堵塞漏洞,嚴密會計核算手續。

第八,機制記賬憑證的要求。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于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3.會計憑證的字跡和保管要求。會計憑證是重要的會計核算資料,因此,填制會計憑證的字跡必須清晰、工整,以便于辨認和防止篡改。《規范》對填制會計憑證時的阿拉伯數字、漢字大寫金額數字、貨幣符號等的書寫都作出了具體規定,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要求。

對于會計憑證的保管,《規范》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第一,會計憑證要及時傳遞,不得積壓,以保證會計核算的及時、正常進行。

第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特別是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等要按照規定的要求裝訂、保管,不得散失。

第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確需借用的,可以提供復制件,但應當履行嚴格的報批和借用登記手續。

第四,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取得相應證明,并辦理審核和報批手續。

應當說明的是,《規范》對于填制會計憑證的有關規定,除特別指出的外,主要適用于手工記賬,對于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的有關要求還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會計電算化方面的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登記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把大量分散的數據或資料進行歸類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會計信息的簿籍,它是編制會計報表的重要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是會計核算工作的重要環節。因此,《規范》對登記會計賬簿問題作出了以下規定:

1.會計賬簿的設置。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每一項會計事項,一方面要記入有關的總賬,另一方面要記入該總賬所屬的明細賬。

總賬的形式,《規范》未作統一規定,可以采用“三欄式”的訂本賬或者活頁賬,也可以采用棋盤式總賬,還可以采用具有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和期末余額的科目匯總表代替總賬,但只有本期發生額的科目匯總表不能代替總賬。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總賬。

明細賬可以有多種形式,如訂本式、活頁式、三欄式、多欄式等。各單位可以自行選擇。

日記賬是一種特殊的明細賬,如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為了加強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手工記賬的單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以防止賬頁的散失和被抽換,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

2.會計賬簿的啟用。啟用新的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并填寫賬簿扉頁上的“啟用表”,注明啟用日期、賬簿起止頁數(活頁式賬簿,可于裝訂時填寫起止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等,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當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也要在“啟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和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簽字或者蓋章。這樣做是為了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加強有關人員的責任感,維護會計賬簿記錄的嚴肅性。

3.會計賬簿的登記。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至于各種會計賬簿應當每隔多長時間登記一次,《規范》未作統一規定。一般來說,總賬要按照單位所采用的會計核算形式及時記賬。采用記賬憑證核算形式的單位,直接根據記賬憑證定期(三天、五天或者十天)登記,在這種核算形式下,應當盡可能地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原始憑證匯總表,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和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賬;采用科目匯總表核算形式的單位,可以根據定期匯總編制的科目匯總表隨時登記總賬;采用匯總記賬憑證核算形式的單位,可以根據匯總收款憑證、匯總付款憑證和匯總轉賬憑證的合計數,月終時一次登記總賬。各單位具體采用哪一種會計核算形式,每隔幾天登記一次總賬,可以由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各種明細賬,要根據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匯總表和記賬憑證每天進行登記,也可以定期(三天或者五天)登記。但債權債務明細賬和財產物資明細賬應當每天登記,以便隨時與對方單位結算,核對庫存余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當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逐筆順序進行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

對于登記會計賬簿的具體要求,《規范》規定如下:

第一,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登記完畢后,記賬人員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如打“√”等)。

第二,各種賬簿要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除制度規定允許用紅色墨水登賬的情況外,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以便留有改錯的空間。

第三,凡需結出余額的賬戶,應當定期結出余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每天結出余額。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和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對“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如何計算,一般分三種情況: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

4.賬簿記錄的錯誤更正。如果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允許用涂改、挖補、刮擦、藥水消除字跡等手段更正錯誤,也不允許重抄,而應當根據情況,按照規定采用劃線更正法等進行更正;由于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首先更正記賬憑證,然后再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5.對賬。對賬就是核對賬目。會計核算要求賬簿登記清晰、準確,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種種原因,賬目難免會出現錯漏。因此,需要經常進行對賬,即將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規范》要求,各單位的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6.結賬。結賬是在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的摹礎上,按照規定的方法對該期內的賬簿記錄進行小結,結算出本期發生額合計和余額,并將其余額結轉下期或者轉入新賬。為了正確反映一定時期內在賬簿記錄中已經記錄的經濟業務,總結有關經濟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各單位必須在會計期末進行結賬,不得為趕編會計報表而提前結賬,更不得先編制會計報表后結賬。結賬時,應當根據不同的賬戶記錄,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一,對不需要按月結計本期發生額的賬戶,如各項應收應付款明細賬和各項財產物資明細賬等,每次記賬以后,都要隨時結出余額,每月最后一筆余額即為月末余額。也就是說,月末余額就是本月最后一筆經濟業務記錄的同一行內的余額。月末結賬時,只需要在最后一筆經濟業務記錄之下通欄劃紅單線,不需要再結計一次余額。劃線的目的,是為了突出有關數字,表示本期的會計記錄已經截止或者結束,并將本期與下期的記錄明顯分開。

第二,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需要按月結記發生額的收入、費用等明細賬,每月結賬時,要在最后一筆經濟業務記錄下面通欄劃紅單線,結出本月發生額和余額,在摘要欄內注明“本月合計”字樣,在下面再通欄劃紅單線。

第三,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某些明細賬戶,每月結賬時,應在“本月合計”行下結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發生額,登記在月份發生額下面,在摘要欄內注明“本年累計”字樣,并在下面再通欄劃紅單線。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通欄劃紅雙線。

第四,總賬賬戶平時只需結出月末余額。年終結賬時,為了總括反映本年全年各項資金運動情況的全貌,核對賬目,要將所有總賬賬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在摘要欄內注明“本年合計”字樣,并在合計數下通欄劃紅雙線。采用棋盤式總賬和科目匯總表代總賬的單位,年終結賬,應當匯編一張全年合計的科目匯總表和棋盤式總賬。

年度終了結賬時,有余額的賬戶,要將其余額結轉下年。結轉的方法是,將有余額的賬戶的余額直接記入新賬余額欄內,不需要編制記賬憑證,也不必將余額再記入本年賬戶的借方或者貸方,使本年有余額的賬戶的余額變為零。因為,既然年末是有余額的賬戶,其余額應當如實地在賬戶中加以反映,否則,容易混淆有余額的賬戶和沒有余額賬戶的區別。

對于新的會計年度建賬問題,一般來說,總賬、日記賬和多數明細賬應每年更換一次。但有些財產物資明細賬和債權債務明細賬,由于材料品種、規格和往來單位較多,更換新賬,重抄一遍工作量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度更換一次。各種備查簿也可以連續使用。

《規范》對登記會計賬簿的有關規定,除特別指出的外,主要適用于手工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登記會計賬簿還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是一個單位向有關方面和國家有關部門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財務報告”的提法,是1992年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改革以后出現的,以前一般稱“會計報表”或“財務報表”。有意見認為,“財務報告”的提法僅適用于企業單位,不適用于事業、行政等單位,因為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仍采用“會計報表”的提法。一般而言,會計報表是指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會計報表加上有關文字說明即為財務報告,因此,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中的“會計報表”,實際上具備了財務報告的基本要素,應當視同為財務報告。為了統一,《規范》使用了“財務報告”的提法。

編制財務報告,是對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面總結,也是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信息的重要環節。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在編制財務報告環節有意違紀或技術性差錯造成的。因此,必須嚴格財務報告的編制程序和質量要求。《規范》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1.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可以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編制。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的格式、編制要求、報送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2.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財務報告數字。

3.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

4.單位領導人對報送的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5.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先行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一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的重要承擔者,在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中起關鍵作用,同時,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規范》第二章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機構設置

《規范》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這一原則與有關法律規定和企業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主要取決于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證本單位會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如果一個單位既沒有設置會計機構,也沒有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則應當根據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以使單位的會計工作有序進行,不影響單位正常的經營管理工作。

另外,為了兼顧國家對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工作管理的要求,《規范》規定,事業行政單位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1988年9月17日財政部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第九條規定:“事業行政單位的會計機構,應當同本單位事業規模、人員編制以及擔負的預算會計工作任務相適應。事業規模大、會計業務多的主管會計單位和二級會計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會計機構”;“事業規模不大、會計業務不多的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可不單獨設會計機構,但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會計員和出納員辦理會計工作。人員和經費都很少的縣級直屬機構,可以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性質,歸口成立聯合會計單位,單獨設立聯合會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會計員、出納員辦理聯合會計工作”。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單位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對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所有會計工作起組織、管理等作用。因此,《規范》要求,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同時,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和任免問題作出了規定。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用不當,有的任用不熟悉會計業務的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不能適應工作的要求,會計人員對此反映強烈。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規范》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了具體規定,共六個方面條件:一是政治思想條件,即要能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二是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即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于不同類型的單位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的要求不同,《規范》沒有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哪一檔次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工作經歷條件,即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業務水平條件,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五是組織能力,即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六是身體條件,即要求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規范》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會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主管單位同意”,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的具體程序,應當按照1985年4月8日財政部、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實施<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任免規定的通知》的要求進行,即: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由單位行政領導人(廠長、經理)提名報上級主管單位,上級主管單位人事部門與財務會計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任免人員協商考核,并報經行政領導人同意后,單位行政領導人方可正式任免。對其他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有權“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廠長(經理)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業中層行政領導干部,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人員配備

配備數量適當的會計人員,是一個單位會計工作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條件。配備的會計人員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條件,《規范》從最基本的要求出發,規定了兩方面條件:一是應當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二是應當配備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的會計人員。由于受我國會計學歷教育規模的限制,目前會計隊伍中具備規定學歷的比例還不高,要迅速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加強在職會計人員培訓是重要途徑之一,為此,《規范》同時提出,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目前,財政部正在就在職會計人員的培訓問題制定專門的辦法。

至于一個單位應當配備多少會計人員,有不少人建議按職工人數、資產規模等確定比例。考慮到盡管一個單位會計人員的數量與職工人數、資產規模等有一定聯系,但更主要的應當取決于該單位會計工作的現代化(如會計電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況且,不同行業(系統)的會計工作要求不一樣,很難據此確定一個各行各業都適用的會計人數比例。因此,《規范》對此未作規定,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情況,在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總會計師

《規范》對設置總會計師問題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對于總會計師的具體任職資格,《總會計師條例》作了具體規定。二是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總會計師應當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三是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即國有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總會計師的任免執行《總會計師條例》第十五條:“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總會計師依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職或者解聘程序與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規定;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的任免,參照《總會計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其他單位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工作崗位

在會計機構內部和會計人員中建立崗位責任制,定人員,定崗位,明確分工,各司其職,有利于會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有利于落實責任和會計人員鉆研分管的業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如何設置會計工作崗位,《規范》規定了基本原則和示范性要求:一是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應當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二是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三是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確定。《規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會計工作崗位設置方案,即: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會計工作中的一些違法違紀活動,確實存在利用同在一個單位的親屬關系通同作弊的現象。在會計人員中實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的精神,結合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至于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規范》沒有明確規定。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遵循的道德標準。建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是對會計人員強化道德約束,防止和杜絕會計人員在工作中出現不道德行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層單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在我國尚屬空白。但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喪失原則、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甚至為違法違紀活動出謀劃策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違背了作為一個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標準。有必要在建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強化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監督檢查,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因此,《規范》專門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問題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敬業愛崗。即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規。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3.依法辦事。即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4.客觀公正。即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搞好服務。即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保守秘密。即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規范》同時要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并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工作交接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辦理好會計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有利于明確責任。會計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會計法》以及其會計法規、規章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規范》在此基礎上對會計工作交接的具體要求進一步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有: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基本要求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不得調動或者離職。在實際工作中,有些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的會計人員借故不辦理移交手續,或者遲遲不移交所經管的會計工作,使正常的會計工作受到影響,這是制度上所不允許的,單位領導人應當督促經辦人員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2.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包括: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證明等。同時,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現金、有價證券、印章以及其他會計用品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

交接雙方要按照移交清冊列明的內容,進行逐項交接。其中: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點交,不得短缺;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由于一些有價證券如債券、國庫券等面額與發行價格可能會不一致,因此,在對這些有價證券的實際發行價格、利(股)息等按照會計賬簿余額進行交接的同時,應當對上述有價證券的數量(如張數等)也按照有關會計賬簿記錄點交清楚;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核對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及其他會計用品等,也必須交接清楚,特別是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有關電子數據應當在電子計算機上進行實際操作,以檢查電子數據的運行和有關數字的情況。交接工作結束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以明確責任;同時,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以及單位各執一份,以供備查。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專人負責監交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所謂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交接雙方需要上級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上級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通常有三種情況:一是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的,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二是所屬單位領導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由上級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的,如上級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領導人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理交接手續時,上級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領導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會同監交的,如所屬單位領導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領導人借機刁難等情況。此外,上級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的,也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臨時工作交接

對于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應當按照《規范》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同樣,臨時離職或者因病暫時離崗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也要與臨時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目的是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和分清責任。對于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規范》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手續,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工作和相關資料承擔責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辦交接而推脫責任。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移交后的責任

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范全文常見問題

會計基礎工作,既是各單位會計工作和經營管理工作的基本內容,也是政府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規范》第四條和第五條對會計基礎工作的領導責任和管理部門作了明確規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也就是說,一個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現混亂,首先應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第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對基層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會計基礎工作是否扎實有序,直接影響會計工作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因此,會計基礎工作既是各單位的一項內部管理行為,也是一項政府管理行為,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管理和指導的職責,引導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逐步向規范化方向發展。

《規范》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規定。”這是對《規范》適用范圍的規定,與《會計法》的適用范圍相一致。

在我國,不同地區、部門之間,不同規模、類型的單位之間,會計基礎工作有一定差別,有的差別較大,這對各單位統一執行《規范》增加了難度。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規范》有關規定在內容上盡可能地兼顧了不同單位的實際情況;同時,在第九十九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目的是允許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規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對會計基礎工作管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也是有效實施《規范》、增強其適用性的一個主要方面。

(一)以法為依據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導會計工作、制定相應會計法規、規章的基本依據。《規范》在遵循《會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各項要求的基礎上,對會計基礎工作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具體規范。可以說,《規范》是對《會計法》中有關會計基礎工作方面的內容的具體化,是《會計法》重要配套規章之一。同時,《規范》吸收了《會計人員工作規則》中科學的、合理的內容,并對部分內容根據新形勢的要求作了相應充實和完善。

(二)從會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出發

《規范》適用于一切有會計工作的單位,為了增強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規范》盡可能地適應不同類型單位的會計工作要求,只是對會計基礎工作的最基本環節作出規定,以兼顧會計工作發展不平衡的實際狀況;另一方面,根據經濟管理和會計工作的發展要求,對會計工作中正在發展的新情況從會計基礎的角度作出規范,如會計電算化等,以起積極引導作用。

(三)突出重點繁簡兼顧

《規范》針對會計基礎工作中比較薄弱的環節,如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作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這些環節是會計最基礎的工作,也是最容易出現不規范、甚至混亂的地方,對這些問題進行具體規定,有助于會計人員正確掌握。而對會計基礎工作中的其他問題,如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等,盡管這些也是當前會計工作中迫切需要強化的問題,但由于對這些工作的管理正在起步之中,需要在實踐中探索,以積累經驗、逐步推開,因此,《規范》只是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可以對這方面的內容進行修訂,也可以制定單獨規章。

會計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也是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我國十分重視會計基礎工作,相應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同時,通過加強在職會計人員培訓等措施,不斷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基本業務技能,促進了會計基礎工作的改善和提高。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單位認識到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性,把會計基礎工作與改善經營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結合起來,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和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使會計工作逐步規范,水平穩步提高,也使會計工作在單位經營管理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會計基礎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突出表現在:一些單位因為內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會計基礎工作,賬目混亂,財產不實,數據失真;一些單位會計人員數量不足、素質不高,造成記賬隨意,手續不清,差錯嚴重,會計資料散失;一些單位為了掩蓋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任意偽造、變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有些會計人員違反會計職業道德,不認真行使會計監督職權,參與違法違紀活動,甚至為違法違紀活動出謀劃策;等等。這些問題,不僅削弱了會計基礎工作,影響了會計工作秩序的正常運行和會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對各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整個市場經濟的運行產生了極為嚴重的消極影響。存在上述問題,有的是單位不重視會計基礎工作造成的,有的是會計人員素質不高造成的,有的是單位有意違紀造成的,同時,也存在管理乏力、督促檢查不夠以及制度建設不規范、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必須針對會計基礎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切實采取措施,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1984年4月,財政部發布了《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對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管理會計檔案、辦理會計交接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是一個全面規范各單位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規章,對強化會計基礎工作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管理和會計工作的發展,《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會計基礎工作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需要以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范。因此,在總結《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及其他會計基礎工作規章、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制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等問題作出了全面規范,一方面為各基層單位和廣大會計人員開展會計基礎工作提出要求和示范,使加強和改進會計基礎有明確的目標和具體努力方向,以此推動各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逐步規范化、科學化、現代化;另一方面,為各級管理部門管理會計基礎工作、檢查會計基礎工作情況提供政策依據和考核標準,督促各單位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三章會計核算,第四章會計監督,第五章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則。《規范》發布實施后,《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范全文文獻

新形勢下高校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研究 新形勢下高校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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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的廣泛應用,高校管理模式變革對高校會計基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是提升會計人員業務水平,規范會計工作秩序,預防會計人員貪腐和提高單位預算執行效率的必然要求。優化高校會計基礎工作要以制度建設和規范流程為切入點依法理財、科學設置會計崗位、設立資金結算中心、規范內部控制報告編制工作、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建立信息資源數據共享平臺以及加強精細化管理與審計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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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繼續教育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點 2013繼續教育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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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屬于會計基礎工作的是( C)。 A. 聯系業務 B. 采購貨物 C. 會計賬簿的設置 D. 簽訂合同 2.下列不屬于會計基礎工作的是( D)。 A. 會計報表的設計 B. 會計賬簿的核對 C. 會計監督 D. 簽訂勞動合同 3.下列屬于會計基礎工作的是( B)。 A. 人力資源管理 B. 會計憑證的填寫 C. 物流設計 D,委托人才招聘 4,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不包括( A)。 A,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B,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C, 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 ,提供不實的會計 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 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D,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5.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結構,不用考慮的因素是 (C)。 A,單位規模大小 B,經濟業務繁簡 C,單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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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工作簡介

會計基礎工作是現代化企業管理的重要基礎。在我國,隨著企業發展集團化趨勢不斷加強,財務工作的難度和強度也逐步增大,進一步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既是建立會計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是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環節,必須切實抓緊抓好。

會計基礎工作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機構和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2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權限。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的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二節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并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

第三節 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核算

第一節 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及時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收支業務以外國貨幣為主的單位,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境外單位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會計報表指標匯總和對外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賬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格式由財政部統一規定。

第四十四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也可以同時使用某種外國文字。

第二節 填制會計憑證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辦理本規范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第四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準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準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注明批準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第四十九條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賬憑證。

第五十一條 記賬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

(二)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四)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五)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六)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第五十二條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數字應當一個一個地寫,不得連筆寫。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

(二)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下同)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三)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寫“整”或者“正”字。

(四)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金額數字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

第五十三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于機制記賬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會計憑證的傳遞程序應當科學、合理,具體辦法由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一)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二)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三)記賬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外簽名或者蓋章。

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賬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

(四)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第三節 登記會計賬簿

第五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第五十七條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第五十八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五十九條 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

第六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登記賬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

(二)登記完畢后,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表示已經記賬。

(三)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記賬簿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

(五)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賬:

1.按照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

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

3.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面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

4.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

(六)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七)凡需要結出余額的賬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0”表示。

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余額。

(八)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金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

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

第六十一條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發生收款和付款業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出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

第六十二條 賬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一)登記賬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賬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二)由于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

第六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對賬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一)賬證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二)賬賬核對。核對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相符,包括: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總賬與明細賬核對,總賬與日記賬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賬核對等。

(三)賬實核對。核對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賬賬面余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者個人核對等。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賬。

(一)結賬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

(二)結賬時,應當結出每個賬戶的期末余額。需要結出當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注明“本月合計”字樣,并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需要結出本年累計發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注明“本年累計”字樣,并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12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生額。全年累計發生額下面應當通欄劃雙紅線。年度終了結賬時,所有總賬賬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發生額和年末余額。

(三)年度終了,要把各賬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并在摘要欄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賬簿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

第四節 編制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注。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單位內部使用的財務報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單位自行規定。

第六十七條 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篡改會計報表的有關數字。

第六十八條 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系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中加以說明。

第六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編寫會計報表附注及其說明,做到項目齊全,內容完整。

第七十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

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碼,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單位名稱,單位地址,財務報告所屬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單位領導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先行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部門。

第七十二條 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會計基礎工作會計監督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第七十四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督的依據是:

(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四)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五)各單位內部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等。

第七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第七十六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賬外設賬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第七十七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單位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六)對嚴重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第八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第八十一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業務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八十三條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單位類型和內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應當體現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管理的特點和要求。

(三)應當全面規范本單位的各項會計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基礎,保證會計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應當科學、合理,便于操作和執行。

(五)應當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六)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和執行中的問題不斷完善。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會計管理體系。主要內容包括:單位領導人、總會計師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會計部門及其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會計部門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等。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設置;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標準;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會計工作崗位輪換辦法;對各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

第八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賬務處理程序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會計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設置和使用;會計憑證的格式、審核要求和傳遞程序;會計核算方法;會計賬簿的設置;編制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單位會計指標體系。

第八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組織分工;出納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條件;有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十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內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原始記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原始記錄的內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原始記錄的審核;原始記錄填制人的責任;原始記錄簽署、傳遞、匯集要求。

第九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定額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定額管理的范圍;制定和修訂定額的依據、程序和方法;定額的執行;定額考核和獎懲辦法等。

第九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第九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范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第九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六條 實行成本核算的單位應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會計分析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具體方法;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

會計基礎工作第六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規范所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經財政部審核批準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會計規章、準則、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本規范所稱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設置會計機構、只在其他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單位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人員。

本規范第三章第二節和第三節關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的規定,除特別指出外,一般適用于手工記賬。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和登記會計賬簿的有關要求,應當符合財政部關于會計電算化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一百條 本規范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改。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84年4月24日財政部發布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目 錄

第一講 會計基礎工作概述

第一節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必要性

一 會計基礎工作的范圍

二 會計基礎工作的現狀

三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必要性

第二節 《規范》的制定和貫徹實施

一 制定《規范》的必要性

二 制定《規范》的指導思想

三《規范》的貫徹實施

第二講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一 會計機構設置要求

二 會計機構負責人與會計主管人員

三 總會計師

四 會計工作崗位

五 會計人員的任職要求

六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第二節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一 建立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必要性

二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三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貫徹

第三講 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第一節 建帳的基本要求

一 建賬是我國法律 法規的基本要求

二 依法建帳是加強經營管理的客觀需要

三 依法建帳問題仍是當前會計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

第二節 會計核算內容的基本要求

一 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 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 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 資本 基金的增減

五 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 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 其他會計事項

第三節 會計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 會計核算依據和處理方法

二 會計年度

三 記帳本位幣

四 會計科目

五 會計資料

六 會計報表格式

七 會計記錄文字

第四講 填制會計憑證

第一節 原始憑證

一 原始憑證的內容和類別

二 原始憑證的填制

第二節 記帳憑證

一 記帳憑證的內容和類別

二 記帳憑證的填制

第三節 會計憑證的書寫和保管

一 會計憑證的書寫

二 會計憑證的保管

第五講 登記會計帳簿

第一節 會計帳簿的設置

一 會計帳簿的基本構成

二 總帳的設置

三 明細帳的設置

四 日記帳的設置

五 會計帳簿的啟用

第二節 會計帳簿的登記

一 登記會計帳簿的基本要求

二 總帳的登記

三 明細帳的登記

四 日記帳的登記

五 登記錯誤的更正

第三節 對帳和結帳

一 對帳

二 結帳

第六講 編制財務報告

第一節 財務報告的內容

一 會計報表

二 會計報表說明

第二節 財務報告的編制

一 財務報告的編制要求

二 財務報告的格式和編制依據

第三節 財務報告的審查

一 財務報告審查的法律責任

二 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的審計

第七講 會計電算化

第一節 會計電算化的基本概念

一 會計核算電算化

二 會計管理電算化

三 會計決策電算化

第二節 選擇計算機運行環境和會計軟件

一 選擇計算機運行環境

二 確定會計軟件的取得方式

三 選擇商品化通用會計軟件

第三節 利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

一 人員配備與崗位培訓

二 基礎工作要求及前期準備

三 會計軟件的初始化

四 會計軟件的日常運行與維護

五 利用現有數據進行財務分析

第四節 替代手工記帳

一 替代手工記帳的條件

二 替代手工記帳的申請 檢查和批準

第五節 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

一 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的內容

二 記帳憑證的生成與管理

三 會計帳簿和報表的生成與管理

四 關于會計電算化系統開發的文檔資料的管理

五 關于磁性介質及其他介質的管理

六 安全和保密措施

七 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講 會計檔案與會計工作交接

第一節 會計檔案

一 會計檔案的范圍

二 會計檔案的裝訂和保管

三 會計檔案的銷毀

第二節 會計工作交接

一 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二 交接的基本程序

三 會計工作臨時交接

四 移交后的責任

第九講 會計監督

第一節 加強會計監督的必要性

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 必須強化會計

監督

二 會計監督必須以財政經濟法律 法規為依據

三 單位領導人要保障會計監督的順利進行

四 會計人員要認真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五 加強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是單位內部會計

監督有效進行的重要保證

第二節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一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二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依據

三 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

四 對會計帳簿和財務報告的監督

五 對財產物資的監督

六 對財務收支的監督

第三節 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

一 會計工作的國家監督

二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十講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

第一節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 加強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二 制定內部會計管理制度遵循的原則

第二節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 內部會計管理體系

二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三 帳務處理程序制度

四 內部牽制制度

五 稽核制度

六 原始記錄管理制度

七 定額管理制度

八 計量驗收制度

九 財產清查制度

十、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十一 成本核算制度

十二 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附錄: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章 會計核算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五章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關于貫徹實施《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

任免規定的通知

總會計師條例

國務院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

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

關于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意見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

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

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

2100433B

本研究組由中央財經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蘭州商學院等多所財經院校的會計學專家組成,旨在更好的研究現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與推動我國企業會計基礎工作的和諧發展。

本研究組成立以來,先后在北京、西安等地進行了多次理論探討,形成了多項階段性成果,對于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完善與發展,產生了應有的推動效果。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解讀》是我們近年來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希望能對宣傳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完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發揮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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