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賬戶的建立
1.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_卜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2.個人賬戶的建立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由工資發放單位向該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個人的工資收入等皋礎數據。
(2005年5月25日)
勞動部關于訂立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年4月26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
(1997年3月3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做好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工作的意見
(2006年8月1日)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2007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
(1988年10月14日)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1998年12月3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
(1999年7月7日)
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巾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1997年7月2日)
勞動部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
(1995年9月6目)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如何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5年10月18日)
典型案例
1.六原告訴深圳市某裝飾設計公司勞動關系案
疑難問題
1.用人單位和不在崗勞動者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2.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哪些可以作為勞動關系認定的參照憑證?
3.勞動合同中的職工崗位變更如何約定?
4.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對"原條件"應如何理解?
5.簽訂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為增加收入,聘請他人為其履行部分勞動義務,該行為如何認定?
6.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本人因故而由同事代簽的,合同是否有效?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問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應當如何認定兩份勞動合同的效力?
常用文書
1.員工保密合同
2.競業限制合同
三、合同履行與變更最低工資規定
(2004年1月2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最低工資規定的通知
(2005年4月5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994年12月6日)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1995年5月12日)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6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5年3月25日)
人事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問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5年3月26日)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
(1995年3月26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1995年4月22日
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7年9月1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2007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1981年3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2007年12月14日)
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1年3月26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
(1991年6月15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994年12月1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年7月21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2002年9月25日)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是否應恢復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7年4月29日)
疑難問題
1.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勞動合同如何履行?
2.企業在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勞動合同如何履行?
3.如何理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糾紛"的范圍?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產生爭議的,應在什么期限內主張權利?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審理?
6.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法院能否受理?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裁決能否向法院起訴?
常用文書
1.勞動合同變更書(參考文本)
2.停薪留職合同
四、合同解除與終止工傷勞動合同解除操作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及例外規定操作一覽表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1994年11月14日)
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勞動部關于逾期終止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復函
(1994年2月7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復函
(1994年7月14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1995年10月10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5年12月1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
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3年7月31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
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
(2005年1月14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食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2001年12月26日)
典型案例
1.吳某訴佛山市光明有限公司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案
2.徐玲鳳訴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案
疑難問題
1.在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在什么情況下,勞動者沒有過失,用人單位也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3.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應優先留用哪些勞動者?
4.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何限制?
5.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6.用人單位能否解除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
7.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常用文書
1.解除勞動合同書
五、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及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一覽表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1994年12月3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1995年5月10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lH]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6年2月15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6年9月5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的請示》的復函
(1996年9月16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會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年11月14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1997年5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001年9月1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有關賠償問題的復函
(2001年11月5日)
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2001年11月2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2001年12月2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復意見
(2002年1月28日)
典型案例
1.劉某訴北京方正數碼有限公司勞動糾紛案
2.羅德勝停薪留職期滿后未報到也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致勞動關系解除訴五峰縣客運公司給予經濟補償案
疑難問題
1.勞動者在何種情況下解除勞動 合同,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給付經濟補償金?
2.在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因組織調動、企業分離、合并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年限應如何計算?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如何賠償?
5.終止合同的生活補助費與經濟補償金有何不同?
6.用人單位在何種情形下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的,應在什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8.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因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六、社會保險與福利待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4日)
工傷保險條例(節錄)
(2003年4月27日)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2005年12月3日)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1993年7月2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2月22日)
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
(2001年9月20日)
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1001年10月18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3月19日)
疑難問題
1.勞動者在職期間死亡或離退休之后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否可以繼承?
2.勞動者因工致殘,用人單位安排留用傷殘勞動者,勞動者不愿留用,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金?
3.用人單位破產時,離、退休勞動者的養老金如何發放?
七、特殊規定合同集體合同簽訂流程圖
集體合同規定
(2004年1月2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實施《集體合同規定》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3年5月30日)
常用文書
1.集體勞動合同(示范文本)
2.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樣本)
八、賠償爭議處理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1993年7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
(1993年9月23日)
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
(2007年8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復
(2004年7月26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1993年10月18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1月1日)
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十規定-
(2004年12月31日)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1994年12月26日)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1996年9月27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1999年11月23日)
勞動仲裁費和勞動合同鑒證費管理辦法
(1992年lO月22日)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
(1995年8月17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
(2007年6月11日)
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
(2006年7月6日)
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幾個問題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
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問題的復函
(1996年7月25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 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
(1997年1月31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1997年10月5日)
關于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年11月14日)
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不再變更被執行主體的復函
(2003年5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4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
(1994年12月26日)
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
(1995年4月26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
(1994年3月24日)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復函
(1994年10月l0日)
疑難問題
1.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原用人單位發生了合并或分立,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因招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現用人單位提起共同侵權訴訟,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
3.因借調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4.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作出處理決定的用人單位不一致,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常用文書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2.勞動合同爭議起訴狀(參考文本)
實用附錄
附1 常用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附2 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系方式
《勞動合同賠償》除了收錄常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外,還收錄了部分對法律文件的解釋性批復和復函,可以幫助讀者更加全面掌握法律規定。“編排合理”,《勞動合同賠償》按照損害賠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設計結構分類,并在每類中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先后順序。讀者朋友可以根據自己需要迅速查找法律信息。
“文本標準”,書中所涉法律文件皆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正式文本,除標明施行日期。還逐一標注公布文號,方便讀者查找核對。
“內容實用”,能為讀者提供實用、廣泛的損害賠償信息。包括典型案例、疑難問題和常用文書、實用性腳注等。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2版前言第1版前言第1章 土方工程1.1 土的分類與工程性質1.2 場地平整、土方量計算與土方調配1.3 基坑土方開挖準備與降排水1.4 基坑邊坡與坑壁支護1.5 土方工程的機械化施工復習思考題第2...
第一篇 綜合篇第一章 綠色建筑的理念與實踐第二章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總體情況第三章 發揮“資源”優勢,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第四章 綠色建筑委員會國際合作情況第五章 上海世博會園區生態規劃設計的研究與實踐第六...
前言第一章 現代設計和現代設計教育現代設計的發展現代設計教育第二章 現代設計的萌芽與“工藝美術”運動工業革命初期的設計發展狀況英國“工藝美術”運動第三章 “新藝術”運動“新藝術”運動的背景法國的“新藝...
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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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號 序號 G1 1 G1 2 G1 3 G2 4 G2 5 G2 6 G2 7 G2 8 G2 9 G1 10 G2 11 G2 12 G2 13 G2 14 G1 15 G1 16 G1 17 G2 18 G2 19 G2 20 G1 21 G3 22 G3 23 G3 24 G3 25 G3 26 G3 27 G1 28 G1 29 G3 30 G3 31 G2 32 G2 33 G2 34 G2 35 G2 36 G2 37 G2 38 下右 39 下右 40 下右 41 下右 42 下右 43 下右 44 下右 45 下右 46 下右 47 下右 48 下右 49 下右 50 下右 51 下右 52 下右 53 下左 54 下左 55 下左 56 下左 57 下左 58 下左 59 下左 60 下左 61 下左 62 下左 63 下左 64 下左 65 下左 66 下左 67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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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常用圖書目錄(電氣、給排水、暖通、結構、建筑) 序號 圖書編號 圖書名稱 價格(元) 備注 JTJ-工程 -24 2009JSCS-5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電氣 128 JTJ-工程 -25 2009JSCS-3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給水排水 136 JTJ-工程 -26 2009JSCS-4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暖通空調 ?動力 98 JTJ-工程 -27 2009JSCS-2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結構(結構體系) 48 JTJ-工程 -28 2007JSCS-KR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 節能專篇-暖通空調 ?動力 54 JTJ-工程 -29 11G101-1 混凝土結構施工圖平面整體表示方法制圖規則和構造詳圖(現澆混凝土框架、剪力墻、框架 -剪力墻、框 支剪力墻結構、現澆混凝土樓面與屋面板) 69 代替 00G101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兩個:一是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二是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補充條款。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在勞動用工制度上開始推行合同制。公證機構開展的勞動合同公證業務對于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
勞動關系轉系:Labor relations outsourcing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系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范的勞動法律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范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勞務關系外包:
勞動關系外包則是將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系外包給第三方機構。從而來規避勞動關系產生的風險。
(一)通過勞動合同公證,規范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條款,增加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可以增強勞動者的責任感,促進勞動者端正態度,嚴肅認真地進行勞動和工作,從而提高勞動效率。同時,公證保障下的勞動合同能夠提高當事人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信賴,大膽地借助于勞動合同選擇自己所衷愛的職業,充分發揮個人的聰明才智和專業技能。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勞動力資源通過市場來配置,建立能夠促進勞動力資源管理流動和優化的機制,這種機制必須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達到避免勞動力資源浪費,促進社會勞動力資源配置科學化、合理化的目的。勞動合同制度是這一機制中的核心,而勞動合同公證則是這一機制的重要環結。
(三)就經濟現狀而言,勞動市場毫無疑問是用人單位市場,同時,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本人就處于弱者一方的地位。為確保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以公平的待遇,不隨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勞動合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