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 遼寧永道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時間 | 2014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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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地點 | 遼寧省丹東市濱江中路97號102室 |
簡介:天津建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建工建筑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具有國家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市政工程監理乙級、工程造價乙級和建設工程招標代理等資質。公司具有工程項目管理、監理、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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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正大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是2007-06-28在浙江省嘉興市海寧市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海寧市水月亭西路459號。嘉興正大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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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5
---- 工程建設監理中心 ------------ PROJECT MANAGEMENT CO. LTD ------- 工程 監 理 月 報 (第十一期) 年 度: 二零一零年 月 份: 四月 編 制: ----- 總監理工程師: ----- ----- 工程建設監理中心 -------- 項目監理部 2010 4 年月 30 日 目 錄 一、工程概況 二、項目組織系統 三、工程形象進度 四、工程質量 五、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 六、合同其他事項的處理情況 七、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情況 八、氣象數據 九、監理內部工作 十、本月監理工作小結 十一、下月監理工作重點 附: 1.各類監理統計表 2.氣象記錄表 一、工 程 概 況 1.1 工程基本情況: 1.1.1 工程名稱: ----------------------- 1.1.2 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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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設監理中心 ------------ PROJECT MANAGEMENTCO. LTD ------- 工程 監 理 月 報 (第十一期) 年 度: 二零一零年 月 份: 四月 編 制: ----- 總監理工程師: ----- ----- 工程建設監理中心 -------- 項目監理部 2010 4年月 30日 目 錄 一、工程概況 二、項目組織系統 三、工程形象進度 四、工程質量 五、工程計量與工程款支付 六、合同其他事項的處理情況 七、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情況 八、氣象數據 九、監理內部工作 十、本月監理工作小結 十一、下月監理工作重點 附:1.各類監理統計表 2.氣象記錄表 一、工 程 概 況 1.1 工程基本情況: 1.1.1 工程名稱: ----------------------- 1.1.2 工程地點: ----------------------- 1.1.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災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含經營性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職工(以下統稱納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
第三條 對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凡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按月銷售或者營業收入的1‰計征;對上一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進銷差價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業企業,按月銷售額的0.5‰計征。
(二)保險企業按月保費收入的0.5‰計征。
(三)銀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計征。
(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月業務收入的1‰計征。
維護費可以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四條 對個體工商戶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按銷售、營業收入的1‰計征;
(二)經營規模小,不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每年每戶30元。
第五條 有工資收入的城鎮職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單位代收代繳。
第六條 民政福利企業、監獄勞教企業、特困企業或者納費人因不可抗力,繳納維護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直接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緩征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單次減免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重大減免事項應當報省核準。
對于按國家現行規定享受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減免政策的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可以按前款規定申請減征或者免征維護費。
城鎮職工中離退休人員、1年累計3個月以上領取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和生活確有困難的其他職工,免征維護費。
第七條 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月繳納貨物和勞務稅時繳納維護費;不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職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繳納維護費。
納費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維護費,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第八條 維護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征手續費從維護費中列支,由省財政部門按照維護費征收額5%的比例撥付給代征的地方稅務部門,代征部門不得從代征維護費中直接提留。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以下統稱征收部門)應當及時、足額征收維護費,并向納費人出具統一印制的繳費憑據。受托代征的地方稅務部門應將維護費征收管理納入其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實行稅費同票。
第九條 維護費實行就地分成繳庫方式。市、縣征收的維護費按45%的比例(含代征手續費)直繳省國庫,其余部分按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分成比例直繳市、縣國庫。
大連地區征收的維護費在財政計劃單列期間暫不上繳省國庫,但大連地區從中、省直企業征收的維護費按前款規定比例上繳省國庫。
第十條 維護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維護費年度使用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用途編制,商同級財政部門下達,上年結余部分可以結轉下年使用:
(一)政府批準的河道防洪工程規劃內的項目建設;
(二)上級補助相關水利工程的項目配套資金;
(三)政府確定的重大水利建設項目;
(四)河道綜合治理與生態建設;
(五)河道維修、養護和管理費用;
(六)防汛應急及水毀工程修復項目。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從維護費中安排不少于3%的比例用于水利規劃編制、勘測設計、專題研究、項目管理等支出。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納費人繳納維護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委托地方稅務部門對納費人繳納維護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納費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對拒不履行繳費義務的納費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查處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維護費的征收、使用管理進行財政稽查和審計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30日不繳納維護費的,由征收部門處以拖欠款額50%以下、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納費人阻礙征收工作,抗拒繳納維護費,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擅自減免或者未按規定上繳維護費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1995年6月23日發布的《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263號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2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經1999年12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2000年1月25日
省政府決定對《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含經營性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職工(以下統稱納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對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凡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按上年銷售或者營業收入的1‰計征;對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進銷差價率10%以下的大型商業批發企業,按銷售額的0.5‰計征。
(二)保險企業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5‰計征。
(三)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計征。
(四)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計征。”
三、第七條改為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民政福利企業、勞改勞教企業、特困企業或者納費人因不可抗力,交納維護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緩征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刪去第二款。
四、第八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凡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維護費的,每年1月31日前交納其上半年的維護費,7月31日前交納其下半年的維護費;城鎮職工和不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每年1月31日前交納其全年的維護費。在規定期限內交納維護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季征收。”
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沈陽、大連行政區域內的維護費,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征收。”
六、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征收部門應當將收取的維護費在3日內繳同級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將收取的維護費在3日內按40%的比例上繳省財政專戶。”
第二款修改為:“大連市收取的維護費在財政計劃單列期間暫不向省財政部門上繳。”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從本地區維護費征收總額中提取5%支付給征收部門,作出代征手續費。”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維護費的征收、使用管理進行財政稽查和審計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實施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刪去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正,現予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