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縣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
第三條 實施廉租住房出售是為了增加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以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的價格出售給保障對象,逐步減少保障對象,減輕政府的負擔,廉租住房遵循因地制宜,自愿購買,有限產權的原則。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四條 購買廉租住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縣常住城鎮非農業戶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門確認的城鎮非農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我縣住房保障標準;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及城市拆違(遷)中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
(四)家庭成員未享受房改優惠政策購買過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建房;
(五)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享受供應標準及面積確認
第五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套型嚴格控制在小戶型,戶型有一室一廳一廚一衛約30—40平方米,兩室一廳一廚一衛約40—55平方米。原則上人均保障面積為15平方米,一人或兩人戶原則上只限購買30一4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
第六條 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再享受政府優惠,應參照與市場價接軌的周邊普通商品房價格,報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由購房人補交該部分價款。
第四章 出售價格
第七條 廉租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根據我縣實際,廉租住房將按屆時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出售。成本價包括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等。
第五章 申請購買程序
第八條 申請購買廉租住房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購買廉租住房,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由所在單位或所屬社區出具的家庭住房證明材料,有房戶應提供現居住房屋的所有權證或相應權屬憑據;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已連續領取半年以上納雍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金,并持有相關證明;
(六)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當場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九條 社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縣住房保障辦公室。
第十條 縣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縣住房解困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一條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房保障辦公室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購買廉租住房對象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住房保障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訴。
第十三條 縣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準予登記家庭的實際情況、房源供應情況,按輪候順序實施。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六章 付款方式
第十四條 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對一次性付款的家庭可給予10%的優惠折扣。分期付款的,原則上首付比例不得低于總房價的30%,剩余部分可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交房后5年。
第十五條 享受住房保障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的,在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購房合同》后,應將購房首付款付清。
第十六條 房屋未交付前,可將其應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轉入住房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購房款。房屋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賃補貼。
第七章 辦理房產證
第十七條 房屋交付給購房對象且相關稅費及購房款交清后,按《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權屬登記部門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或“有限產權”字樣,并注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將享有共有產權。
第八章 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房屋交付后十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交付滿十年的,按所購房屋總價的10%補足土地收益和相關稅費后,即可上市交易。將所購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條 六年內確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辦公室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并考慮物價因素后回購,作為住房保障房源。
第九章 售房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條 住房保障辦公室設立廉政住房保障障資金使用帳戶,建立完備的租賃補貼、出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級明細賬。按照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資金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分戶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的財務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條 住房保障部門出售的廉租住房的資金,必須將全額存入住房保障部門開設的出售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資金專戶,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購房款中,預留5%作為出售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其余金額必須專項用于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于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與縣財政、建設、國土、發改、民政、統計、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與協作,切實推進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加強對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中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檔案建設、專項資金使用、保障實施等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在廉租住房銷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擅自將廉租住房轉售、轉租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擅自更改房屋結構或用途的,將收回其所購買的廉租住房,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回所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回住房及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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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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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共 17 頁 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 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 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完 善我市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保障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做 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 201X〕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 國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第 162號令)、《浙江省人民政府關 于加快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 201X〕57 號)、《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 181號)和《關 于印發杭州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 201X〕1 號)等國家、省、杭州市有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文件精神,結合本市 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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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大連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大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屬的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下同)廉 租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工作; 本《細則》適用于市內四區。其他區、市、縣(含先導區)應按 市政府有關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細則。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門 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是否 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專項救助資格; 市發展改革 部門負責核定廉租住房補貼標準和實物配租租金標準。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受理、初審、公 示工作;各區國土房屋分局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況核 對和復審工作。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基本原則
出售廉租住房實行“因地制宜、積極穩妥,以人為本、自愿購買,規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組織實施
縣建設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按照廉租住房的產權界定,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縣發改(物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出售的相關工作。
三、出售范圍
(一)縣人民政府出資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縣人民政府收購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四、銷售對象
有自愿購買意向、且符合縣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均可向建設部門提出申請購買廉租住房。
五、出售價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發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的原則制定出售價格。對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項目分別確定價格,其出售價格原則上不能低于建設或收購該廉租住房成本價的80%。成本組成參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意見》(黔府發〔2005〕1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優惠政策
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30%房款后即可入住,可不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個月)內付清。
(三)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新建廉租住房的,與建設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合同》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建設部門可將每月發放的租賃住房補貼轉入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賬戶內,轉作保障對象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四)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廉租住房的,在與建設部門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合同》并交納首付款后,可不再交納廉租住房租金。
七、銷售程序
(一)由保障對象的戶主向建設部門提出購房申請,并填寫《購買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由建設、民政等部門進行資格復查(或原已經過審核程序,獲得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由縣審核小組進行復查)。
(三)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暫時供應不足時,應優先解決孤、老、病、殘等特殊對象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對象,其余采取輪候、搖號等方式確定購買對象。
(四)由建設部門與購房人簽訂《廉租住房銷售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愿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并就產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五)保障對象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
八、資金管理
建設部門出售廉租住房收取的資金,應預留5%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的維修,其余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建設部門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專戶進行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售后管理和上市準入
(一)用于實物配租或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費。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繳交購房首付款時,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購房款總額2%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出售廉租住房的建設部門代收代管,待該區域成立業主委員會后,連同從出售廉租房資金中預留的5%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規定程序移交業主委員會。
(二)保障對象在繳清房款和維修資金后,由建設部門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中符合保障條件的享有共有產權。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在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應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購買的廉租住房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登記收費標準執行。
(三)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轉讓、捐贈等。確有特殊原因需轉讓的,由建設部門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四)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因經濟條件改善的,在補足廉租房的成本價(對享受一次性付款優惠的戶主不再補交)并補交土地收益后,可辦理《市場準入許可證》,即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繳納標準按不低于所購廉租住房坐落位置修改后的基準地價的10%確定。
(五)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又不能確定受讓人的,可向建設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售價扣除折舊計算(年折舊率為2%)。
十、監督管理
(一)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申請享受住房保障。
(二)購買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自購買之日起五年內,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必須按原價退回廉租住房。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月起,保障對象未居住在廉租住房期間用租賃補貼轉作的購房款可以一并退還(不計利息)。
(三)對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四)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設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建設部門無條件限期原價收回住房,并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建設部門無條件收回住房及轉作購房款的租賃住房補貼,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七)本辦法由桐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一)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和所購廉租住房擅自轉讓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手續,其轉讓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對在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回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一、 基本原則
出售廉租住房本著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自愿購買、完善管理的原則,逐步實現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二、 組織實施
住房保障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下,界定產權人的權利,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發改、財政、國土、民政、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三、 售房范圍
(一) 各級人民政府出資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 各級人民政府收購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 在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 出售對象
有自愿購買意向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對象)。
五、 售房價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成本價或略低于成本價的原則制定出售價格。
六、 銷售程序
保障對象自愿購買廉租住房的可由戶主持購房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等相關文件證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門申請。住房保障部門完成對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后,與其完善相關購房手續。所簽訂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應明確保障對象自愿購房的行為,購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約束條件以及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并就交房時間以及產權證的辦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七、 購房優惠措施
保障對象購買廉租住房的,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1、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總房款10%的優惠。 2、分期付款的,首付50%售房款后即可入住,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個月)內付清,在房款余款未繳清前,按未交房款產權比例繳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申請購買新建廉租房的,在房屋建成投入使用前,住房保障部門可將每月發放的租賃補貼轉入住房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個人購房帳戶內,轉作保障對象個人購房款。自房屋交付當月起,該保障對象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4、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購買現住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可將其已交納的租金轉作購房款,但計算租金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年(36個月)。
八、 售房資金管理
住房保障部門收取的購房款,除預留5%作為公共部位維修基金,3%作為廉租住房管理經費,2%作為住房保障工作經費外,余額必須全額存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九、 物業管理與權屬管理
1、用于實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住戶應按時繳交物業管理費。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應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維修資金制度。購房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售房款總額2%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統一由住房保障部門在保障對象購房時代扣代管,待該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按規定程序移交業主委員會。 3、保障對象繳清購房款和維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門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產權”字樣,并注明準予上市交易日期,作為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享有共有產權。
十、 上市準入
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實行上市準入制度。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轉讓,確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按原售價扣除折舊后回購,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后居住滿五年且居住條件改善的,在按所購房屋總房價的10%補足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可辦理全產權。
十一、監督管理
1、保障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廉租住房認購資格進行轉讓;將已購廉租住房進行轉讓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對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2、出售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3、對擅自將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他用途的,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不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并進行查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購買廉租住房的個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限期收購住房,同時責令其按市場平均租金補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門無條件收購住房及收回轉作購房款的住房租賃補貼,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十二、本意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