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 發布單位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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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3〕11號)有關規定,為理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省與市縣增值稅收入分配關系,制定本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不變。在保持現行省以下收入劃分體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理順省與市縣增值稅收入分配關系,確保市縣財政平穩運行。
(二)調動市縣發展積極性。除省級保留企業外,按照屬地原則將中央下劃增值稅收入全部下放到市縣,調動各地發展經濟和培植財源的積極性,緩解當前經濟下行壓力。
(三)兼顧好不同地區利益關系。以2014年為基數,保證省與市縣既有財力;繼續實施財政困難縣(市、區)稅收返還政策,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過渡銜接。在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程中,兼顧當前與長遠,既與2013年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相銜接,也為下一步貫徹國家財稅體制改革留出空間。
二、主要內容
(一)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省級返還和市縣上繳基數。
(二)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實行中央與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省級保留的跨區域經營特殊企業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繼續作為省級財政收入。
(四)除省級保留企業外的一般企業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繼續按照省與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級分成部分,預算執行中作為市縣財政收入,屬地征管、就地繳庫,年終由市縣通過體制結算上解省財政。
(五)中央從市縣上劃的收入,省級通過基數返還方式補助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確保市縣既有財力不變。
另外,為支持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做好與2013年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政策銜接,2016-2018年,對省級因2013年體制改革從財政困難縣(市、區)集中的稅收收入繼續給予全額返還,且在過渡期內,省級暫不參與分享市縣耕地占用稅。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 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限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屆時省級將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結合省以下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稅體系建設等改革進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2100433B
是對含稅材料價進行調整 但不是17%、11%
營改增最大的特點就是減少重復納稅,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環,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負。
一、計稅銷售額的計算《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上述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指不含稅的全部價款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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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質,營改增對房地產企業而言有利也有弊。筆者以房地產企業為著眼點,主要分析營改增前后,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的變化,以及具體的應對措施施,以期為營改增試點范圍內的房地產企業提供實踐性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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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10月,我國已陸續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郵政業、電信業等行業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并計劃于2015年底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本文介紹了我國已實行的\"營改增\"內容,并結合相關稅收政策,提出了\"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籌劃的一些思路。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于2016年5月1日實施。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稅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還有一個過程,國務院決定,制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過渡方案。
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務院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于2016年5月1日實施。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的要求,同時考慮到稅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還有一個過程,國務院決定,制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的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不變。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財力,不影響地方財政平穩運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財力大體“五五”格局。
(二)注重調動地方積極性。適當提高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比例,有利于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培植財源的積極性,緩解當前經濟下行壓力。
(三)兼顧好東中西部利益關系。以2014年為基數,將中央從地方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既有財力不變。調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同時,在加快地方稅體系建設、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過程中,做好過渡方案與下一步財稅體制改革的銜接。
二、主要內容
(一)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
(二)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圍。
(三)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
(四)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
(五)中央上劃收入通過稅收返還方式給地方,確保地方既有財力不變。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過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給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稅體系建設等改革進展情況,研究是否適當調整。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于2016年5月1日實施,為切實做好試點各項工作,中國政府網4月30日公布《國務院發出關于做好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通知》。
通知說,要高度重視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通知要求密切跟蹤試點運行情況,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通知要求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責任追究。
另據新華社電中國政府網4月30日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
通知稱,方案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圍。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