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涵為鋼筋混凝土拱涵,斷面尺寸0.8×1.2米。溢洪道為有閘門控制的實用堰,凈寬度36米,設3孔12×6米鋼弧形閘門。庫區于1990年建成投入運行。2100433B
黃壁莊水庫位于河北省鹿泉市黃壁莊鎮附近的滹沱河干流上,距省會石家莊市約30Km,是海河流域子牙河水系兩大支流之一滹沱河中下游重要的控制性的大(Ⅰ)型水利樞紐工程總庫容12.1億立方米。水庫的任務是以防...
密云水庫 密云水庫是亞洲最大的水庫,有“燕山明珠”之稱。它位于北京東北密云縣境內,坐落于燕嶺群峰之中,橫截潮、白兩河,建于1958年9月-1960年9月,全面積188萬平方公里,水面137000畝,水...
分類:水庫按其所在位置和形成條件,通常分為山谷水庫、平原水庫和地下水庫三種類型。山谷水庫多是用攔河壩截斷河谷,攔截河川徑流,抬高水位形成,絕大部分水庫屬于這一類型;平原水庫是在平原地區,利用天然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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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了漳州市漳浦縣馬坪鎮京野自然村地下水源硝態氮、亞硝態氮污染狀況,以及農村化糞池水對地下水源污染強度的影響因素。結果表明,整個京野自然村早期挖掘的水井中有一部分硝態氮含量已經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第三類水指標濃度20mg/L,成為不可飲用水源,且有很大一部分水井硝態氮含量正在逐漸上升,逐步侵害農村居民的健康。本文調查分析了附近無污染源背景地下水源及化糞池水對地下水源污染強度的三種影響因素,即地下水源環境土壤性質,深度及地下水源與化糞池距離。研究表明:在其他條件相似下,砂質土壤環境地下水源最容易受污染,磚紅壤次之,陶瓷土最不易影響;地下水源挖掘深度越深受污染程度越小,深度達25米以上基本不受影響;20年以上化糞池污染源與挖掘的地下水源距離10米以內,水源基本上不能再繼續使用。綜合此次調查研究,借以為廣大農村居民謹慎使用飲用地下水提供參考。
《水庫型水源涵養區治理和監測技術指南》是北京市地方標準,規定了明確了水庫型水源涵養區劃分和范圍,細化了水質監測、水生生物監測、水土保持監測等內容和指標,有利于水源涵養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水源污染、恢復流域生態,保障首都地區用水安全。
升級為膠東地區調蓄樞紐,相關工程10月1日前開工
膠東作為我省經濟發達地區,受持續干旱影響,青島、煙臺、威海、濰坊四市屬于嚴重缺水地區。從現實和長遠看,非常有必要在膠東地區設置一個大型調蓄水庫,作為應急戰略備用水源。6月15日,記者從濰坊市水利局獲悉,省政府決定將峽山水庫升級為膠東地區調蓄戰略水源地,該工程將于10月1日前開工建設。
青煙濰威持續干旱,需建調蓄水工程
受持續干旱影響,2017年上半年青島市23座大中型水庫中,7座庫干,6座低于死水位,主要河道干涸或處于斷流狀態,各區市供水頻頻告急。
2014年汛期結束后到2017年初夏,煙臺市降水持續偏少,發生了自2001年以來最為嚴重的連續干旱。
2017年5月,威海市15座大中型水庫共蓄水5584萬立方米,比2016年同期偏少53%,比歷年同期偏少66.6%。
2013年以來,濰坊市遭遇罕見的連年干旱,降水持續偏少,連續4年汛期水利工程未能有效蓄水。截至2017年6月,27座大中型水庫蓄水量2.77億立方米,較歷年同期少蓄水1.41億立方米,牟山、吳家樓等8座大中型水庫干涸,峽山、符山2座大中型水庫低于死水位運行,小型水庫大部分干涸。
“膠東四地發生的持續干旱,嚴重威脅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迫切需要建設相應的調蓄水工程。”濰坊市水利局總工程師孟祥明介紹道,青煙濰威四市是我省改革開放最為活躍、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也是水資源供給與需求矛盾十分突出的地區。盡管先后實施了引黃濟青工程和膠東調水工程,啟動了黃水東調工程建設,但從近年來遭遇的連續干旱來看,膠東地區應對極端干旱的能力仍然十分脆弱,從現實和長遠看,膠東地區缺乏戰略儲備水源。
孟祥明說,隨著全省新舊動能轉換工程的加快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今后一個時期膠東四市經濟社會發展將更加迅速,用水將呈現剛性增長,現有外調客水能力更是遠遠不足。應對這一狀況,在膠東地區設置一個大型調蓄水庫,作為膠東地區應急戰略備用水源十分有必要。
峽山水庫具有調水優勢,利用四座橡膠壩調蓄
“濰坊市峽山水庫具有向膠東地區調水的優勢。”孟祥明說,峽山水庫總庫容14.05億立方米,興利庫容6.03億立方米,是全省第一大水庫。
根據多年的實測資料顯示,峽山水庫有70%的年份具備調蓄外調客水能力。多年平均情況下來看,峽山水庫有2億到3億立方米左右富余庫容。考慮濰坊市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增量,峽山水庫尚有2億立方米庫容可作為青煙濰威四市調蓄客水庫容。濰坊市每年拿出2億立方米庫容用于四市戰略調蓄,將峽山水庫作為膠東地區調蓄樞紐,調蓄外調客水基本可行。
另外,峽山水庫位置特殊、作用重要、潛力巨大,多年平均蓄水量僅為2.96億立方米,興利庫容閑置較大,調蓄庫容巨大。水庫地勢較高,具備向膠東地區自流供水優勢。與新建水庫相比,投資小、收效大,蓄水供水優勢明顯。
目前,可向峽山水庫調水工程有引黃濟青工程(膠東調水工程)和黃水東調工程,最大調水能力48立方米/秒。引黃濟青工程(膠東調水工程)和黃水東調工程主要擔負向膠東地區調引長江水、黃河水任務。正常年份,可基本滿足膠東四市外調客水需求,但干旱年份有一定缺口。
鑒于此,向峽山水庫調水最好是通過短歷時、大流量輸水來實現,以便最大程度減少向峽山水庫調水與向膠東地區供水的矛盾。目前,峽山水庫唯一的引水工程為濰坊市修建的引黃濟峽工程,設計調水入庫流量僅16立方米/秒。如僅利用此工程向峽山水庫調引2億立方米外調客水,則需要145天才能完成調水任務,歷時過長。因此,需要新建一條調水入峽山水庫輸水工程。
經現場查勘,可自引黃濟青工程和黃水東調工程濰河分水口引水,利用濰坊市已建成的濰河金口、青銀高速路北、輝村、岞山四座橡膠壩層層調蓄并配套建設四級提水泵站,工程估算投資約5.5億元,將外調客水逐級提水入峽山水庫。
工程將改善濰河及周邊生態環境質量
“峽山水庫向膠東地區供水的出庫工程,可利用濰坊市已建成的引黃入峽工程輸水,輸水能力28到35立方米/秒。”孟祥明說,利用濰河河道調水,實現短時間、大流量,最大限度調蓄來水,入庫能力按引黃濟青和黃水東調分水最大能力之和考慮,共計48立方米/秒,日調水40萬立方米,月入庫1.2億立方米以上。
據孟祥明介紹,該工程將于10月1日前開工建設,明年2月底前完成主體工程。將峽山水庫作為省級戰略水源地和膠東地區調蓄樞紐,是統籌治水興水布局的關鍵舉措,有利于調蓄優化全省水資源配置,統籌解決濰坊及膠東地區缺水問題。按膠東四市現在的用水規模,峽山水庫戰略儲備水源可保障四市7個多月的用水。
對濰坊來說,峽山水庫供水區域內的中心城區、高密、濱海、昌邑的水資源保障率將大幅提升。同時,此工程生態效益十分明顯,多蓄2億立方米的蓄水可使峽山水庫保持大水面,形成區域小氣候,通過濰河河道輸水可給濰河河道及周邊補充地下水,改善濰河及周邊生態環境質量,黃旗堡地下水源地、昌邑地下水源地水量也將得到有效涵養。工程的實施對于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等具有重要意義。
文/圖 本報記者 劉燕
遼寧省大伙房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暫行條例
(1990年1月13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大伙房水庫水源,防止水體污染,確保生活飲用水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大伙房水庫壩址以上的渾河流域為大伙房水庫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分為三級。
一級水源保護區范圍:庫區內一百三十一點五米等高線以下的水體、陸地。
二級水源保護區范圍:庫區內一百三十一點五米等高線至分水嶺脊線之間的迎水坡和水庫回水線末端以上二公里的水域及河道灘地。
三級水源保護區范圍:一、二級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渾河流域集雨面積。
第三條一、二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分別按國家規定的地面水環境質量二、三類標準控制;三級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控制。
第四條本條例由當地各級人民政府和水庫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由省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五條水源保護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防治水體污染的義務。
水源保護區內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由省有關部門劃定。
第二章 一級水源保護區管理
第六條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露營、野餐以及其他旅游活動;
(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三)新建、改建、擴建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項目;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和傾倒固體廢棄物;
(五)在水體中洗刷車輛、衣服或者其他器具;
(六)在灘地、岸坡上存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毒魚、炸魚、電魚或者在非法指定區域內捕魚、釣魚和網箱養魚;
(八)放養畜禽;
(九)旅游船只和未經省水庫水源保護區主管部門許可的其他船只下水。
第七條禁止耕種一百三十一點五米等高線以下的土地。
第三章 二級水源保護區管理
第八條在二級水源保護區內限制旅游,不準新辟人工景點,不準新辦商業、服務業和設置娛樂設施。現有旅游風景區必須設置清潔衛生設施,建立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保持環境衛生,不得污染水源。不準新建醫療衛生單位。
現有的排污單位,凡未達到規定排污標準的,必須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治理標準的,必須采取關、停、轉、遷等措施進行調整。
第九條在二級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貯存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在耕地、林地上施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四)擅自開礦、采石或者破壞植被。
第四章 三級水源保護區管理
第十條在三級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設施,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
現有生產企業向河道排放污染物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標準的,必須停產治理或者轉產。
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并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十一條發生排污事故造成水體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同時采取補救措施,減輕污染,并及時通報受到和可能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二條對保護水源和防治污染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除責令其停止違禁行為、拆除違章建筑、清除污物、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外,可以并處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比照國務院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款、第九、十、十一條規定的,依照環境保護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水庫水源保護區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對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危害,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除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環境保護局和省水利電力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1990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