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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制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6年2月23日發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機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日期 2016年2月23日 施行日期 2016年3月31日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制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調整的纖維制品指絮用纖維制品、學生服、紡織面料。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制品,以及對纖維制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沒有設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制品的,應當對纖維制品質量負責,并履行本辦法關于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質量義務

第六條 纖維制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下列纖維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志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 禁止將下列物質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制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制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制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 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制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二、三類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制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六)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 不得將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輔材料用于生產紡織面料;織造、印染、整理等過程,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染料、整理劑。

第十一條 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對用于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二條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對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第十三條 學生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

(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 纖維制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準編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應當標注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條 學生服、紡織面料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紡織面料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應當標注國家標準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屬含量等理化檢驗指標。

第十七條 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八條 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制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學生服。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并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并保證產品合格。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制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于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

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制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纖維制品生產銷售相對集中地區,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加強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 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制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四條 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組織建立纖維制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檔案。

第二十五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質量信用評價并依法公開。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對纖維制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纖維制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制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未按有關規定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托送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

絮用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以外的絮用纖維制品。如建筑用保溫材料、農用保溫材料、運輸用包裝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纖維是指纖維制品或纖維制品下腳經開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制品下腳是指纖維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服是指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購置統一要求穿著的服裝。

上款中的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統稱為學生服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紡織面料是指可用來制作紡織品、服裝的織物。

第三十九條 纖維制品的監督抽查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2006年6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9號發布的《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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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經由質檢總局正式發布,并將于3月31日開始實施。新《辦法》填補了目前國內紡織品,特別是學生服質量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是纖維制品質量監管法治化的重要步驟,是加強絮用纖維制品、學生服、紡織面料的質量監管,實現纖維——纖維制品“全鏈條監管”法制化的重要措施。新《辦法》是在《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新舊《辦法》之間到底有何區別與聯系?新《辦法》主要解決了哪些問題"para" label-module="para">

兩字之差 蘊含“全鏈條監管”思路

自2006年頒布實施的《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在確保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明確了中國纖維檢驗局(以下簡稱中纖局)及地方各級專業纖檢機構承擔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管的職能分工,通過原料把關、監督檢查、重點區域場所整治、質量誠信、集團購買質量監控等具體工作制度,建立了有效的監督體系,打擊了制售“黑心棉”的違法行為,保護了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那為什么還要對原有的舊《辦法》進行修訂呢?

近年來,各地有關“毒校服”的新聞報道一次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學生問題無小事。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先后多次對加強校園紡織品、紡織品服裝質量監管工作提交提案議案。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從國家層面系統構建校服治理體系。與舊《辦法》相比,修訂的新《辦法》首次以規章的形式,對學生服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和手段進行固化,填補了學生服質量監管的專業性立法空白。

據相關統計資料,我國每年平均生產紡織服裝約250億件,2014年總產值達60000億元以上,占國家GDP的10%以上。紡織面料是紡織產品的基礎,為了從源頭上抓紡織產品的質量監管,修訂的新《辦法》還將紡織面料納入到監管范圍,有望實現從源頭保證我國紡織服裝的質量,提升國際競爭力。

從“絮用纖維制品”到“纖維制品”,名稱上的兩字之差體現了更加全面的“全鏈條監管”思路。紡織面料、絮用纖維制品、學生服屬于纖維——纖維產品鏈條的不同節點,在監管上存在一定的共性。開展纖維——纖維產品的“全鏈條監管”,是不同纖維產品內在屬性的需要,也是質檢部門內部職能調整和優化的需要。實行“全鏈條監管”后,質檢部門內部按照“各有側重”“發揮特長”的原則進行職能調整,中纖局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質檢總局監督司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兩種方式相互補充,形成合力,監管效果會大幅提高。

同時,修訂的新《辦法》將調整范圍從絮用纖維制品擴大為纖維制品,增加學生服和紡織面料,也有利于地方纖檢機構完善行政職能,落實質檢總局領導提出的“機構穩定,隊伍穩定”要求。

可以說,新《辦法》與舊《辦法》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方面是一脈相承,但新《辦法》卻擁有更大的監管外延。把學生服和紡織面料單獨拿出來是為了強化紡織面料的監管,是國民“衣”之根本,打牢紡織品質量的“根基”。

修訂過程 自始至終遵循七大原則

2015年1月,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提出:“要積極協調、推動《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辦法修訂工作,把校服和紡織面料的質量監督加進去,形成全鏈條的監管格局。”同年2月,中纖局牽頭成立專門的立法小組。一年來,立法小組多次組織地方省級專業纖檢機構法制執法骨干、專家就規章修訂的內容進行研究、征求意見。12月底,修訂的新《辦法》形成最終稿。

從始至終,修訂過程遵循了7大原則,確保修訂的新《辦法》能更好地發揮加強三大類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障特殊消費群體人身健康安全的作用。

原則一:總結經驗,穩步推進。新《辦法》結合近些年絮用纖維制品監管建立和實施的一些制度、措施,吸收了“黑心棉”打假的經驗,將絮用纖維制品監管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推行到學生服、紡織面料,并根據學生服、紡織面料的不同產品特性,制定了一些相應的質量監管措施。

原則二:關注熱點,強化基礎。學生服、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質量安全問題關系民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新《辦法》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學生服納入到了監管范圍,體現了“質檢為民”的精神。另外,紡織面料是紡織品服裝最終質量的決定因素,強化對紡織面料的監管,突出基礎作用,能夠從源頭上保證質量安全,為保障我國紡織品服裝發揮作用。

原則三:原料入手,源頭監管。加強原料監管是絮用纖維制品、學生服、紡織面料不同于一般工業產品質量監管的特點。針對絮用纖維制品,重點抓填充物;針對學生服,重點抓面料;針對紡織面料,主要抓染料、整理劑等,同時把抓好纖維質量貫穿始終,實現對纖維制品的源頭監管。

原則四:依法履職,法治質檢。專業纖檢機構作為質檢系統質量監督隊伍的組成部分,新《辦法》以規章的形式,對質檢系統內部職能進行調整,明確專業纖檢機構對纖維制品的日常監督檢查等職權,實現專業纖檢機構開展絮用纖維制品、學生服、紡織面料質量監管工作“有法可依”的問題,體現“法治質檢”。

原則五:順應改革,提升質量。新《辦法》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原則,推動企業加強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強化企業質量的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將質量提升轉化為自覺行動,引導生產企業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產品質量。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78號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2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局長 支樹平

2016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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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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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管理辦法實施

第147號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6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

局 長 支樹平

2012年8月2日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管理辦法廢止

2020年7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統計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30號公布,根據2008年4月2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6年12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決定》第2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證件是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明。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本辦法申領行政執法證件。證件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考核和《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證》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行政執法證》的制式設計。

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業務轄區內《行政執法證》的審核、批準、制作、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證》應當載明持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發證日期、有效期限、證件編號,并附有持證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蓋“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證件章”(見附件1)。

第二章 資格考核與申領

第六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式在編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報名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核合格的,確認其行政執法資格。

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每年應參加不低于40小時的行政執法業務培訓和統一測試。

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和考核,按照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制定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執法崗位培訓、考核,獲得行政執法資格;

(二)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從事檢驗檢疫工作3年以上;

(三)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

(四)近兩年無違法違紀行為記錄。

第八條 《行政執法證》的申辦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申請人填寫《××局行政執法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向所在單位提出領證申請。

申請人提交《申請表》時,應同時附上著春秋季制式服裝、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2張(其中1張貼在《申請表》上)。

(二)初審:

申請人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進行初審,并填寫《××局行政執法證申領表》(以下簡稱《申領表》)(見附件3),將《申領表》以及申請人的《申請表》、照片送交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法制工作部門。

(三)審批:

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法制工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有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統一匯總的《申領表》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人批準。

(四)制作、發放:

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法制工作部門根據批準的發證人員范圍制作證件,并向申請人發放《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發放《行政執法證》的人員進行登記備案,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

根據行政執法工作需要,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但應當確保被抽取人員的執法資格滿足從事執法活動的權限要求。

第三章 證件使用

第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不得損毀、涂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證》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其所在單位法制工作部門,經在當地媒體進行公告遺失后,由所在單位法制工作部門逐級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予以補辦。

《行政執法證》出現破損或所載信息需要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將證件交回所在單位法制工作部門,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換領。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證》自發放之日起,10年內有效。有效期滿的,依據本辦法重新申請《行政執法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所在單位法制工作部門應收回其《行政執法證》,并逐級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予以注銷:

(一)持證人因調動、辭退、辭職、退休或者崗位調整等原因不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二)《行政執法證》出現破損或所載信息需要變更,持證人依據本辦法申請換領的;

(三)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發放《行政執法證》的;

(四)需要收回、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報請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

(一)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執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應當出示而不出示《行政執法證》,被投訴并經查實3次以上的;

(三)故意損毀、涂改《行政執法證》或者將其轉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參加行政執法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條 暫扣《行政執法證》期限為30天。被暫扣《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向所在單位做出書面檢查,扣證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期滿后,由其所在單位視本人檢查糾正情形報請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決定是否發還《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并吊銷其《行政執法證》:

(一)《行政執法證》被暫扣累計2次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執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將《行政執法證》轉借他人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五)受到辭退或者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證》被吊銷后2年之內不得重新申領。

第十九條 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時,應當分別填寫《××局暫扣行政執法證審批表》(見附件4)、《××局吊銷行政執法證審批表》(見附件5),并分別對當事人發出《××局暫扣行政執法證決定書》(見附件6),《××局吊銷行政執法證決定書》(見附件7)。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暫扣行政執法證決定書》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做出暫扣或者吊銷決定的單位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單位應自接到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第二十一條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做好《行政執法證》的使用、暫扣、吊銷以及持證人獎懲等情況登記備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以及依法授予行政執法權或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執法機關中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并在行政執法崗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7月3日公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廢止,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1年5月11日公布的《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管理辦法》中有關執法證件的管理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混合耐火纖維制品(mixed refractory fibre product) 是指以晶質與非晶質硅酸鋁纖維為原料,制成的耐火纖維制品。氧化鋁纖維、莫來石纖維價格昂貴,而采用混合纖維的成本可成倍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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