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祥云縣規劃建設局 | 主????辦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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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祥云縣 | 作????用 | 全縣規劃建設行政管理 |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新聞宣傳、政策調研和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文書處理、機要和保密工作;負責管理文書檔案和城建檔案;負責處理來信來訪;負責管理局機關的固定資產、行政財務和安全工作。負責局的政務信息和目標管理;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局機關車輛管理;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議案提案的回復辦理;參與行政復議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組織制定建設行業的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和各項體制改革方案,負責本行業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和報批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屬單位的改革和轉換經營機制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協調有關部門管理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組織指導執業資格人員的注冊和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全縣建設系統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全行業職工培訓、勞務培訓、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組織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城鎮建設資金年度計劃,行業技術改造計劃,利用外資計劃、組織協調建設行業項目庫的建立和管理。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項目的申報工作;綜合管理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本局財務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核算工作;負責局下屬單位的審計工作,負責系統內的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行業的社團管理工作;檢查、協調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
負責局總支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政治思想、黨員教育、黨員統計,信訪,政策調研及離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
規劃股
(同時掛規劃監察隊牌子)
負責縣轄區內中央、省、州、縣屬工程建設項目及限額以上建設項目“一書兩證”的發證和規劃驗收及項目實施中的規劃監察工作,指導全縣范圍內的規劃執法監察工作,審查研究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城鎮體系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規劃,負責城市及小城鎮規劃、開發小區規劃及城鎮抗震防災、城鎮給水、城鎮防洪排水,城鎮供電、郵電、有線電視、城鎮交通、城鎮泥石流、滑坡防治、城市園林綠化、環境保護、人防、燃氣、消防等專業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列級、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國土區域規劃的編制;指導全縣城市規劃、城市景觀、城市雕塑規劃及實施城市勘察和城市測量工作,負責審批省、州、縣屬建設項目的選址。
建設股
指導全縣城市、村鎮建設工作,研究擬定城市、村鎮建設中長期規劃,城市及村鎮建設的規章并檢查監督其實施;負責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后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城鎮建設資金年度計劃、行業技術改造計劃、利用外資計劃;負責組織中央、省、州、縣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單位和個人資質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村鎮房屋設計與施工,推廣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和試點鎮審核上報,組織指導試點小城鎮建設;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移工作;參與移民建鎮、撤鄉并鎮、撤鄉建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有關指導協調與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年度和中長期計劃;負責中央、省、州、縣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統計和資料的收集匯總工作。
市政股
負責擬定城鎮市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負責綜合管理全縣城鎮市政(城市道路、橋梁、地下管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照明)、公用(城鎮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事業。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工作;負責城鎮燃氣(熱力)及器具經營資質、燃氣(熱力)工程建設、器具檢查等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鎮供水、燃氣、公共客運等市政公用企業的資質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城鎮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城鎮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參與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業規劃工作;負責市政總體規劃和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專業規劃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核報批工作。
建筑業管理股
(同時掛抗震、防震辦公室牌子)
研究制定全縣建筑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縣建筑行業管理工作;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負責全縣建筑資質就位管理工作、申報及動態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化學建材的推廣運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負責新型建筑材料、產品的引進、推薦工作;負責建筑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商品混泥土、建設監理單位、工程招投標咨詢單位的審核和申報工作,對省外、國外企業入縣從事建筑業進行審查、注冊登記管理;參與全縣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咨詢工作,研究擬定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并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工程建設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各行業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集成和以設計為主體和各類企業(包括各工程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可行性研究資質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管理;指導并監督執行建設勘察設計任務的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工作;管理和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對縣外、州外、省外、國外單位進入縣內從事勘察設計、咨詢進行審查、注冊登記管理;參與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負責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綜合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及概預算資質(格)認證工作。負責國有獨資、參股、控股或集團投資建設工程的設計概算、招標標底、承包合同價、工程結算價等的審查;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和技術鑒定。
負責新建、改擴建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管理(包括建設場地的抗震性能、工程設防烈度,設計地震參數、設計方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的審查);負責組織和編制實施城市、企業的抗震防災規劃及開展綜合抗震防御體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超限、超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審查;負責對現有房屋、工程設計及設備等進行抗震鑒定與加固的技術管理和相應的經費管理;參與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工程建設、施工、設備的震害進行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負責工程抗震和加固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對村鎮農房建設抗震設防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組織抗震防災宣傳,負責縣抗震防震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工程建設招投標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有關建設工程招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審查招標文件、招標條件和招標單位的資格;組織審定標底;指導評標定標工作;監督承包合同的鑒定和履行;調解招標活動中的糾紛;依法查處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行為。
縣規劃建設局是縣人民政府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規劃建設行政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建設的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建監察、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抗震恢復建設、建筑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設計和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和園林綠化和建筑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編制、管理縣級城鎮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劃。
(二)負責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城市景觀、城市測繪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全縣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負責城市規劃的審查報批;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縣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
(三)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貫徹執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建設預算定額等計價;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管理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標底,承包合同價,工程結算價等的審查;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和技術鑒定。
(四)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筑活動;管理建筑市場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及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工作;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管理建筑市場和建筑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和清出,建筑企業資質,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章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筑企業施工參與縣外乃至國際建設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負責對建筑門窗、太陽能熱水器的生產安裝、維修進行行業管理。
(五)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指導和規范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和清出。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管理和指導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勘察設計行業注冊師等執業資格的管理。
(六)指導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管理,指導管理全縣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市政設施和園林綠化、市容;指導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建監察、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資源調查、申報列級、規劃、保護及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及試點鎮的審查報批。
(七)對違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和環境衛生、風景名勝及園林綠化、房地產業等城市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實施行政處罰。
(八)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及全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九)制定行業的科學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開發利用;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事業開拓國內外建筑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負責管理全縣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及施工;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抗震防災規劃;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鑒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參與震災經濟損失評估;負責全縣抗震防震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十一)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管理和勞動標準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建設系統的人才培訓規劃并指導實施。
(十二)指導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機關交辦的其它事項。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地址: 海城路32 公交車: 2a路 2路 3a路 3路 6路 7路 8路 12路 13路
蒼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網址:http://www.cnzjj.gov.cn/
地址: 五四大街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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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市規劃建設局文件 太規建建〔 2008〕68號 –––––––––– 關于進一步加強各鎮區建筑業 統計工作的通知 港區規劃建設局、新區城建分局,各鎮建設管理所: 近年來,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作為社會經濟 發展重要指標和晴雨表的建筑業也得到了長足地發展。為及 時掌握和分析我市社會經濟特別是建筑業的發展狀態和趨 勢,便于上級各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制定社會經濟和建筑業 有關發展政策,根據上級有關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我市實際 情況,現就加強各鎮、區建筑業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1.各鎮、區建筑業統計工作由各鎮區建設管理部門負 責收集基礎資料,并做好統計和上報工作。 2.各鎮、區建設管理部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當地建設 情況,主要包括:政府或村級(含新農村)投資的辦公、教 育、社會福利、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物業用房項目以 及道路、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業投資項目,房 地產商業開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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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建設局崗位職責 規劃建設局作為管委會內設機構,代表管委會對轄域實行 統一城市規劃建設綜合行政管理。 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轄區風景 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城鎮建設和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及 詳細規劃;依法指導、 審查和監督建設和建筑活動; 負責轄區房 地產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出租、抵押和開發利用工作。 負責轄區 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建設、 管理和保護轄區基礎 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指導、 監督和管理執法監察大隊工作。 承 擔房產權、產籍管理。房產證發放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 《房屋所有權證書》 由房管局統一編號, 管理區負責審核、 發放。 根據工作需要, 規劃建設局下設六個辦公室, 人員分工及崗位職 責如下 : (一)規劃管理辦公室 依法對轄區內城市規劃、 測繪、地名、城建檔案工作實施統 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組織編制、修改和報批總體規劃; 組織編制、 修改和報批、 報備區域
局機關職能股室
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規劃股、耕地保護股、土地利用股、地籍測繪股、礦產股、地質環境股
局屬事業單位
祥云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祥云縣礦產資源管理所、祥云縣土地儲備中心、祥云縣土地評估咨詢服務中心、祥云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祥城國土資源分局、云南驛國土資源分局、下莊國土資源所、普棚國土資源所、鹿鳴國土資源所、沙龍國土資源所、劉廠國土資源所、東山國土資源所、禾甸國土資源所、米甸國土資源所
吉安市建設局成立于2000年8月,2005年8月正式更名為吉安市規劃建設局,2010年5月正式更名為吉安市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市委、市政府“瀘委發[2010]16號”文件通知精神,原“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現“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市政府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將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構職責予以公示。
(一)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管理、建設科技推廣運用管理、城建監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對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各區縣城鄉規劃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屬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市屬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本市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房屋登記管理及指導各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管理;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房鑒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承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級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種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市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六)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筑活動,擬訂全市建筑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開工審批;對外地建筑業企業(含招投標代理企業、監理企業)入瀘和個人從事建筑業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筑業對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建筑業協會和建筑業企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設計、開發、建筑、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初審。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
(八)指導全市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省級重點鎮規劃評審和報批。
(九)擬訂城鎮建設的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城建檔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范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審;負責各類城市公園總規、詳規、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預伴混凝土和預伴砂漿)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十二)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筑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區縣進行城建監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審核管理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