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7日銀川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檢驗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安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不含個人或者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商務、文體旅游、公安、消防、衛計委、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宣傳,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第六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發布電梯不同類別(類型)、樓層等維護保養工時、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二)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培訓;
(三)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
(四)參與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建設以及管理,參與電梯事故(故障)應急救援工作,規范應急救援行為。
第七條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及應急處置實施遠程監測。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管部門,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納入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相關數據接入智慧城市大數據平臺中。
第二章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八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修建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
第九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依據以下原則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是使用單位;
(三)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單位是使用單位;
(四)電梯屬于共有產權,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登記信息變化,使用單位應當在信息變化后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并在電梯停運后三十日內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十一條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除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調試、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以及電梯的實際使用狀況,組織進行維護保養。
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資格的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并且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約定維護保養的期限、內容、頻次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二)建立健全電梯臺賬及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臺賬及安全技術檔案;
(三)使用30臺以上(含30臺)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其它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制度進行電梯日常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好日常檢查記錄和隱患臺賬,并收集、存檔安全隱患整改見證材料;
(五)監督并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六)對電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等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七)對電梯應急救援設備、設施配備等情況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八)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電梯應急處置標識;
(九)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
(十)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人員采取措施組織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
(十一)在電梯轎廂內設置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電話接收端應當派人二十四小時值守;
(十二)保證電梯轎廂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照預案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并將演練見證材料存檔備查;
(十四)對電梯作業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十五)一小時內處理電梯使用安全投訴,二十四小時內向投訴者回饋處理情況,并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十六)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范的行為,予以阻止;
(十七)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八)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業主在《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約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明確約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并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運行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用收入、支出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超過質量保證期限,且經檢驗檢測安全評估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業主籌集資金。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承擔。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第十六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標志、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超載運送貨物;
(五)不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示的要求;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十七條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辦公地點、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維護保養單位考核評價管理活動,每年公布考核評價信息。
第十八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確認,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確認單,維護保養后的電梯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
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具有型式試驗證明。禁止將已經使用過的電梯零部件用于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檢驗
第二十條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于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場、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發生過事故以及故障頻率較高、投訴較多、影響正常使用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近期發生的典型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經評估發現存在普遍性安全隱患的;
(二)根據國家或者地區舉辦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等安全保障需要的。
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應當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的監督指導工作,電梯公共服務平臺負責電梯使用、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收集、儲存、分析,應當具備應急救援響應、安全評價等功能,做到公開透明。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投訴舉報,并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處理,在四十八小時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監督檢驗要求:
(一)安全技術規范、國家強制性標準變更且有明確要求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檢驗所需的相關書面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驗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檢驗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期限不計入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期限。
檢驗人員和檢驗機構不得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向使用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電梯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作出檢驗不合格結論。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以及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同處理相關事務。
第二十九條發生電梯事故或者困人故障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事故隱患,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梯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或者未嚴格執行的;
(二)未建立日常檢查記錄和隱患臺賬或者未收集、存檔安全隱患整改見證材料的;
(三)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未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的;
(四)未在電梯轎廂設置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應急救援電話,或者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應急救援電話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電話接收端未派人二十四小時值守的;
(六)電梯轎廂等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回饋投訴處理情況或者對投訴處理未做記錄的;
(八)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由市、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志的,由市、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4月1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銀川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對提高我市電梯使用安全,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
截至今年(2018年)2月,我市注冊在用電梯為22740臺,年均增速約30%,遍布商場、醫院、住宅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是群眾生活密不可分的特種設備。近年來,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將電梯使用安全作為日常監管的重中之重,不斷加強對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日常使用等各環節的全程監管,連續七年未發生致人死亡的電梯安全事故。在去年(2017年)涉及特種設備的投訴中89.66%為電梯投訴,電梯安全已成為備受關注的民生問題。
本次制定的《銀川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共八章四十五條,厘清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電梯行業協會的職責;將電梯安全納入“智慧銀川”建設;推進了安全狀況公示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了電梯運行費用的收集、使用和管理;規范了電梯安全生產中各方行為,并對特定違法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針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保單位使用沒有保質期限、安全生產許可或型式試驗報告及使用舊電梯零部件用于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保的問題,條例予以明確禁止,并規定了處罰幅度。 2100433B
1 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 (根據2008年4月17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8年7月2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如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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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 (2011年 10月 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 2011年 11月 26日江 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 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 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 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等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 (含制造、 安裝、改 造、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 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 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 工商、財政、公安、 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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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維保條例 電梯維護保養是針對用戶需要實行定點定員保養方式 ,絕不 推遲怠慢 ,嚴格按公司維修保養章程標準完成 ,經理定期參與維 修保養質量監督及檢查工作 ,并按客戶要求不斷提供完善服務。 堅持“安全第一,讓顧客滿意,讓質監局找不出紕漏”為宗旨, 所有維修員工必須一絲不茍地工作 ,對維修結果、故障原因、一 一記錄備案 一、目的 該制度是為了有效地管理各維修維保片區 ,明確各自的職責 , 合理地安排任務 ,協調與相關部門的工作 ,從而更加高效地完成 工作而制定的 ;該制度的制定有利于保障日常工作的安全 ,防止 事故的發生。 二、維保計劃管理細則 1、公司維保電梯按地理位置劃分區域 ,維保負責人員負責自 己區域內的電梯維保工作 ,同時負責自己區域內的電梯年檢; 2、由工程經理確認,辦公室文員擬每月維保計劃,維保計 劃必須準時或提前完成, 并于第二天十點以前由維保負責人講維 保單、地坑、轎頂、
本報訊
近日,開發區質監分局對轄區內的小區電梯、商場扶梯及公共場所各類電梯進行了多方位整治,“三力齊發”確保電梯使用安全。
為確保監管及時到位,該分局通過推行“互聯網+”模式,建立開發區電梯維保單位微信群,通知各大維保單位完成上級下發的檢查要求,第一時間確定其是否收悉。目前該微信群已覆蓋全區24家維保單位或維保點的負責人。在公共場所自動扶梯使用安全方面,開發區質監分局督促8家維保單位對公共場所自動扶梯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做好維修保養,同時要求8家公共場所使用單位加強對員工進行安全應急培訓和演練,做好自查自糾和隱患整改工作。
此外,為進一步鞏固電梯大會戰的工作成效,該分局還開展了電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每月月初及時整理出在本月內到期的設備,提醒使用單位報檢,并經常與檢驗人員聯系,跟蹤定檢進度,避免出現超期未檢現象,保障電梯安全運行,力爭電梯“零超期”。
作者:徐夢倩 陳勤飛
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
(2014年10月30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登記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的維護、裝修、安全鑒定、危險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青島高新技術開發區、前灣保稅港區的房屋行政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省級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城鄉建設、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市政公用、質監、氣象、地震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應急處置等費用。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使用安全補助專項資金,對特殊困難家庭房屋的安全鑒定、危險治理、白蟻防治進行適當補助。
第五條 市、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識。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房屋安全責任。
第七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房屋使用人對房屋使用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檢查、維護、安全鑒定和危險治理等。
第八條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購買人提交有關房屋質量保修、使用說明和房屋平面圖、白蟻防治證明等材料,明確告知購買人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承重結構、特殊工藝、管線走向、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范圍和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 房屋使用和裝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二)拆除承重墻;
(三)改動承重梁、柱結構;
(四)開挖地面影響房屋地基以及基礎結構;
(五)在保溫外墻打孔、開挖洞口(含門窗,下同)等;
(六)擅自改造屋面、平臺或者在屋面、平臺上搭建;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八)損壞、擅自改動房屋原有消防、電力、供水、排水、供熱、排煙、燃氣、節能等設施以及其他妨礙正常使用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進行房屋裝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裝修施工十日前,向所在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裝修安全登記:
(一)在承重墻上開挖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的;
(二)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的(供熱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除外);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抗震功能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申報裝修安全登記應當填報下列事項:
(一)裝修項目及其說明、施工期限、施工時間、施工措施;
(二)堆放、清除廢棄物措施;
(三)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涉及配套建設的設施改動的,應當同時提交有關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記,并將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應當將有關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告知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裝修事項予以記載并在房屋所在區域內公布。
第十三條 房屋裝修不得破壞房屋的抗震功能和結構安全,并應當符合防火、防水、隔音、衛生、保溫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房屋裝修應當按照裝修安全登記事項組織施工,不得超出裝修安全登記事項范圍。
第十五條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電梯、燃氣、電力、供水、供熱、網絡通訊、防雷裝置等專業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相關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結構出現下沉、傾斜、裂縫、變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結構損傷的;
(四)房屋需改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
本條例所稱鑒定單位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鑒定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五年委托鑒定單位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
對有建筑幕墻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幕墻進行安全維護、鑒定。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經鑒定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滿后按照規定進行鑒定。其中,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后繼續使用的,其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每年向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安全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隧道、基坑等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域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情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房屋變形監測方案以及專項安全防護方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應當委托鑒定單位對周邊區域房屋進行鑒定,并將有關情況報送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以及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委托鑒定單位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 鑒定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專業規范、標準和規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技術規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質監等有關部門編制。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單位應當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當前危險程度較輕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進行處理后,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鑒定單位對其出具的鑒定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鑒定的房屋鑒定后,鑒定單位應當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將鑒定結論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人和房屋使用人、房屋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原鑒定單位以外的其他鑒定單位進行重新鑒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以棟為單位進行安全鑒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委托鑒定。
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可以按照規定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經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及時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
經鑒定單位鑒定為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不遷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離開。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現險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及時排除險情。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緊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 因治理危險房屋、排除房屋險情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涉及相關房屋附著物的,其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排除妨礙。
第二十九條 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居民住宅,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區(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具體改造建議。
第三十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停止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遷出且不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措施,暫時強制其停止使用該房屋:
(一)出現局部垮塌;
(二)隨時有垮塌危險;
(三)其他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
停止使用期間,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基礎上可以進行治理施工。危害排除后,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解除措施并在現場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市白蟻防治機構和各縣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白蟻防治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技術、藥物等措施進行白蟻預防和滅治。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定期復查回訪制度,并做好相應歸檔備案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處理發現的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違法行為。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材料,并進行復制;
(二)進入裝修現場進行勘查;
(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必要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與相關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并提供查詢服務。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房屋裝修、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錄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及時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房屋相關行政管理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查詢下列房屋安全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情況;
(二)危險房屋治理情況;
(三)白蟻預防處理情況;
(四)房屋裝修涉及結構改動情況;
(五)相關執法部門查處的房屋使用安全違法行為情況。
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布上述信息。
第三十七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拒不治理的、因違法裝修造成結構損壞嚴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拒不整改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送達暫時停止辦理房屋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的文書,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簽收該文書后,停止辦理該房屋的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
前述情形消除后,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向房屋所有權人以及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送達解除停止辦理房屋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的文書,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簽收該文書后,立即恢復辦理該房屋的轉讓、抵押、租賃備案等手續。
第三十八條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民政、商務等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安全鑒定;對發現的房屋安全隱患,應當責成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至五項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并排除危險,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第四項涉及開挖室外地面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違法房屋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申報裝修安全登記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定期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白蟻防治機構、縣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因房屋使用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改建,是指改變建筑物立面或者平面造型,但不擴大原有建筑物基礎和不增加建筑檐板上平及屋脊輪廓線高度的建設行為。
(二)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者垂直方向擴大建筑面積,但擴建部分不超過原有建筑面積的建設行為。
(三)安全鑒定,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通過核查資料及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進行勘查、檢測,對結構承載力進行驗算與綜合分析判斷或者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構筑物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分析判斷,做出房屋安全結論并出具安全鑒定報告的活動。
(四)建筑幕墻,是指采用金屬型材、金屬連接材、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墻、金屬板幕墻、石材幕墻及組合幕墻。
(五)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企業員工集體宿舍等。
第四十九條 軍隊房屋、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農村居民自建的低層房屋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電梯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的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住宅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由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明確或者指定使用單位,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無法落實使用安全的管理責任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隱患排查與處置、應急預案管理與演練、考核與獎懲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有效的使用登記標志、檢驗合格標志等規定的標志、標識,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修單位實施救援;
(四)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五)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申報并接受檢驗,電梯使用登記信息發生變化后,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六)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并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選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征詢業主代表意見;
(七)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合同應當包括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故障修理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八)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和對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數量,每50臺配備1名,不足50臺的至少配備1名。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配備持證的電梯司機;公眾聚集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時段應當安排專人值守。
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滿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的相關安全性能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先行采取緊急措施,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同時向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準,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識,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切斷電梯主電源,將電梯停用的原因、期限和相關處理措施進行公示;停用原因消除后,及時恢復電梯正常使用。
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并自行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取得電梯檢驗檢測或型式試驗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評估結論可以作為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據。
乘客使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志操作電梯;
(二)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三)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在超過額定載重量時乘坐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保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