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名 | 《云南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論文集》 | 作????者 |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工程造價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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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工程技術 | 出版社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出版時間 | 2011年2月 | 頁????數 | 203 頁 |
定????價 | 60 元 | 開????本 | 16 開 |
裝????幀 | 平裝 | ISBN | 9787114088872 |
經濟學原理在公路管養中的運用
對加強工程造價監管工作的思考與實踐
技術復雜大橋臨時鋼結構造價編制
交通建設材料價差調整方法的分析
從楚大高速公路路面大修對云南省公路養護工程造價相關問題的思考
公路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管理對策分析
《公路工程估算指標》修訂的總體思路
基于工程復雜程度指標評價的公路養護工程設計取費標準研究
試論公路建設各階段的造價管理與控制
高速公路全過程造價監控的幾點建議
云南山區高等級公路的修建和造價控制
對云南公路管養資金現狀與對策的探討
城市規劃與公路運輸及建設
公路養護工程預算定額修訂特點及方法探討
公路工程招標控制價的確定及其影響因素
公路工程設計階段造價控制方法綜述
淺談如何運用投標策略及報價技巧提高中標率
公路工程造價監督管理體系研究
淺談公路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征地補償標準對公路建設造價影響的研究
公路養護工程投資控制與造價管理淺談
云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現狀及對策
有效控制和管理工程造價的措施
農村公路預制整齊塊體彈石路面造價成本研究
公路工程竣工決算審査中工程變更的原因及相應對策
淺議云南的交通建設與環境保護
企業定額編制及成本控制探討
市場經濟條件下補充定額編制方法探討2100433B
中文名: |
《云南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論文集》 |
作者: |
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工程造價管理局 |
類別: |
工程技術 |
價格: |
60.00元 |
語種: |
簡體中文 |
ISBN: |
9787114088872 |
出版社: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頁數: |
203頁 |
開本: |
16開 |
出版時間: |
2011年2月 |
裝幀: |
平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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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工程為一級學科,其下一般分為幾個方向:交通規劃、道路與機場工程、城市軌道交通、交通信息工程、物流工程和交通運輸工程。 畢業后鐵路局、中鐵建設局、中鐵設計院、物流企業、中鐵貨物運輸...
我先前也是對論文的寫作非常非常頭大,還好后來找品學論文網的老師幫忙才搞定。論文里面的核心部分,分析和數據處理是最難的,包括我身邊的一些同學寫到一半寫不下去了,我都介紹的品學論文網給他們,非常專業,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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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大學專科畢業論文 第 1頁共 7頁 工程造價管理 (摘 要) 工程造價就是工程建造價格,工程泛指一切建設工程。目前對工程造價 的理解大體上有兩種:一是指完成一個建設項目的預期開支或實際開支的全 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包括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費以及其他相關 費用,實質上是指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二是指工程價格,即發包工程 的承包價格,內容有建筑、有安裝,也有包括建筑安裝在內的“交鑰匙”工 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 ,中國經濟日益融入世界市場 ,特別是我國加 入 WTO 后 ,建設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 ,建筑市場將面臨著更加激烈的競爭 。本 文重點就建筑施工企業加強工程造價管理和目前工程造價存在問題、應改革 情況談點認識。 廣播電視大學專科畢業論文 第 2頁共 7頁 一、加強對發包工程承包價格管理; 1.施工承包價格的宏觀調控和監管; 施工承包價格是建設項目建設費用的重要組
文件全文
(2010年1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提高公共投資效益,促進交通運輸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工程造價,是指交通運輸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以及交付使用后運營維護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及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有關費用。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州(市)、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全省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應當執行國家規定;國家未規定的,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適時修訂。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包括:
(一)估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和費用定額;
(三)工期定額和勞動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與施工機械臺班定額;
(五)工程量清單計量規范;
(六)政府指導價或者收費標準;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造價定額。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中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專項評估和造價咨詢等中介服務費按照造價定額計算,沒有造價定額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潤計價。
第五條 交通運輸工程實行造價監督、資質資格、造價評審、計量支付、工程變更、新增單價、價差調整、績效考評等造價管理制度。
第六條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管理實行責任制。項目法人對工程造價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工程造價負設計控制責任;監理單位對工程造價負合同監控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按照各自職責對工程造價負相應責任。
第七條 交通運輸工程勘察設計及審查應當考慮項目實際,結合項目的使用功能和投資情況,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對于資金受限的工程項目,可以實行限額設計。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勘察設計技術規范、規程、標準及基本建設程序編制工程造價。
第八條 交通運輸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應當按照編制時的造價定額進行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控制在已批準的投資估算允許調整的限額范圍內。經批準的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批準不得突破。鼓勵通過合理低價中標使工程實際造價低于設計概算。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經批準的概算之內。
第九條 交通運輸工程運營維護費用,應當根據設計文件按照相應的造價定額進行編制。
第十條 實行招標的交通運輸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清單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招標人編制的投標控制價不得超出對應的批復概算或者預算,并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工程招標文件應當明確造價計價事項,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另行簽訂與招標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合同。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計價,經濟評價,編制投標控制價、投標報價,造價監理,招標代理,辦理工程結算、決算,承擔工程造價咨詢和調解工程造價糾紛等工程造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專業的造價資質資格,出具的造價文件應當符合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接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編制單位和編審人員應當在造價文件上簽名和加蓋印章,并對造價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前款規定出具的造價文件,不得作為審批、招標投標、簽訂合同或者結算支付的依據。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程完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工程決算。工程決算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未通過審查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竣工驗收前,應當組織對項目造價管理進行績效考核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造價活動中不得出具虛假的計量計價報告,不得虛報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證書;
(二)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2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轉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鼓勵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中開發、應用工程造價軟件。采用開發、銷售的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定額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鑒定。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造價從業機構及人員的信用管理體系和誠信檔案制度;對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入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資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及時收集有關工程造價文件,并向社會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交通運輸造價管理機構收集有關工程造價資料時,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工程造價咨詢等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投資損失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該建設工程總設計費5%以上2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虛報部分工程款,處虛報部分工程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修正)
(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涉及行政許可內容的修改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條例。
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下列建設工程的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進行審查、監督:
(一)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二)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安全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預備費、工程建設移民安遷等其他費、建設期銀行貸款利息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地、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經濟貿易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投資主體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
(二)統一管理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編制并公布通用建設工程標準定額;
(三)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鑒定和行政調解;
(四)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認定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標準定額是指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等計價依據和材料預算價格信息及工程造價指數。
專業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由省有關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方案評審制。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決策、造價、質量、工期全面負責。
第七條 鼓勵在工程造價計算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采用本省標準定額開發、銷售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
第八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條件、建設工期、設備選型和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動等因素,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投資估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由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或者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概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概算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國家投資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建設工程估算、概算、結算的審批不得超過六十日,大型建設項目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時間。
第十一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和施工組織方案,按照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及預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 投標報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和招標文件,并結合企業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自主確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合同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同招投標文件一并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及其概算、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批準的設計變更和竣工結算編制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其概算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建設過程中確需超額調整概算的,應當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編制施工圖預算、結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并按照施工圖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作造價活動。
建設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后,方可按照規定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省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前三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編制和審核的建設工程造價,不得作為審批或者價款審定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也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不得編制虛假的監理報告。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國家和省的規定擅自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由原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并由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計單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編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該建設工程總設計費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額標準編制預算、結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圖要求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依法承擔責任,并處該建設工程合同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的范圍以及未經培訓合格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省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個人未經備案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超越資質等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或者不按本條例規定編制、審查概算、預算和結算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編制虛假的監理報告,造成工程造價不實的,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該建設工程監理費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收取費用的,由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將擅自收取的費用退還當事人,并由同級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