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鎮安縣水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鎮安縣水務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監督下屬單位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后勤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干部調資、個人年度考核、勞動工資、福利待遇管理、勞動合同管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職稱評定上報管理等工作;指導水務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全縣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
(二)鎮安縣水務局水政安全股
承擔部門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組織擬定水務、水保、防洪、水資源、河道、漁業法制建設規劃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工作;指導水保執法監督;指導漁政執法監督;
負責農村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泊、水庫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排污限量的意見;負責河道砂石管理工作;負責中小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審核;指導全縣計劃用水和城鄉供水的水源規劃和水行政統一許可審批管理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務信訪穩控工作;負責水務綜合經營工作。
(三)鎮安縣水務局項目計劃股
負責組織擬定全縣水務、防洪和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中小型水電站的選址、庫區規劃提出意見;組織管理水利建設項目后期評估工作;負責全縣重點水利、漁業基建(含外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專項資金年度計劃;負責全縣工程造價管理,指導監督全縣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縣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總體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流域規劃,重點項目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編制全縣中小型灌區規劃。
(四)鎮安縣水務局建設管理股
指導全縣安全飲水、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防洪、小流域綜合治理、水土保持、漁業、農村小水電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對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負責河道水庫及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水域岸線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縣域內主要河流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江河、河口(溝)、灘涂的治理;指導水域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擬定農村水利發展政策及有關規范標準。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水利工程管理;指導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負責水務綜合改革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縣水務發展戰略;擬定水務管理規范性文件,并負責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的征收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水功能區劃分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負責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全縣主要江河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六)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以及水生態環境保護。
(七)負責農村水利工作。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擬定農村水電建設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并監督實施;負責城鎮和農村飲水工程規劃、實施、建設、管理和水源保護工作。
(八)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和仲裁鄉鎮流域及部門之間的水事糾紛。
(九)負責全縣漁業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縣漁業發展戰略;擬定全縣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主管全縣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十)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揮、監督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庫、水電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實施全縣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縣水務行業的供水、水電及綜合經營工作;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十二)編制審批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擬定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
(十三)受縣政府委托,負責全縣庫區移民工作。
(十四)負責水務科技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全縣水務隊伍建設。
鎮安縣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工勤編制3名,共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置。
(一)辦公室(二)政策法規處(三)綜合規劃處(四)計劃財務處(五)建設管理處(農村水利處)(六)水資源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七)灘涂海塘處(八)海域海島管理處(九)海洋環境保護處(十)防汛和安全監督...
局黨組書記、局長顧金山局巡視員陳伯深副局長楊健副局長沈依云副局長朱石清副局長劉曉濤副局長陳遠鳴總工程師陳慶江局副巡視員衛洪達
鎮安縣,是陜西省商洛市所轄的建置之一。位于陜西省東南部.鎮安大板栗以個大色潤、甜脆可口、顆粒飽滿、營養豐富、品質獨特而聞名全國,被譽為“中國板栗之鄉”。自古是西安通往安康的要道,是聯系陜西與湖北的天然...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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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6
水土流失治理是山區人民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發展山區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搞好水土保持與生態建設不僅可以有效控制水土流失,而且能夠促進產業發展、農民增收、社會和諧,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偉大事業,值得長期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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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域水土流失現狀鎮安縣位于陜西省商洛市西南部,轄19個鎮,148個村、6個社區,總人口30,26人,其中農業人口27.09萬人。縣城總面積3487km2.是一個“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土石山區縣。全縣現有水土流失面積1665.1hm2,占總土地面積的47.75%。其中輕度250.2hm2,占流失總面積的15.1%,中度926hm2,占流失總面積的55.6 %強度277hm2。占流失總面積的16.6 %極強度8 8.4hm2,占流失總面積的5.3%,劇烈123.5hm2,占流失總面積的7.4%。平均侵蝕模數2200t/hm2a.年土壤侵蝕總量為767.1萬t。
根據《中共鎮安縣委辦公室鎮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鎮辦發〔2010〕5號),設立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鎮安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工勤編制3名,共計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聞發布、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和印鑒管理工作;負責來人接待、車輛管理、安全衛生、計劃生育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負責協調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干部職工的年度考核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干部專業技術職務及相關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干部職工宣傳教育、業務培訓和人才開發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系統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鎮安縣國土資源局監察信訪股(加掛法制辦公室牌子)
負責部門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擬定國土資源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政策法規調研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政策法規咨詢工作;參與土地、礦產審批事項的會審工作;依法對國土資源資產處置、礦業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農用地征用等進行監察,糾正違法行為;組織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和案件;負責組織開展土地、礦產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受理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的來信、來電、網報和來訪工作;承辦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交辦、轉辦的信訪案件查處、轉辦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管理有關的重大信訪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信訪問題;做好信訪人員的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向局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國土資源管理重要信訪信息,提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和建議;對帶有全局性或重要的信訪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建議。
(三)鎮安縣國土資源局地籍規劃股
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土地復墾整理開發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其它國土資源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和農用地轉用項目用地的規劃、計劃審查;參與報省、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政策、技術規范標準;指導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并對成果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與監督管理;審核土地登記代理機構資格,并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跨縣區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研究。
(四)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耕地保護股
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理、補充耕地及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和組織落實考核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有關工作;指導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土地開發、耕地開墾信息及報備;參與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國家和省級、市級、縣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查(審核)和驗收(初驗)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工作;指導跨縣區的交通、水利、能源和其他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重點項目用地的統一征地和拆遷工作。
(五)鎮安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股
負責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等方面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定并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的政策;擬定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擬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負責流轉試點的審查報批,并組織實施流轉試點工作;組織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質,確認土地評估價格;按照規定監督管理土地評估事務。
(六)鎮安縣國土資源局礦產管理股
擬定并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實施采礦權設置方案;依法負責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批,指導全縣采礦權的審批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匯總、上報和采礦許可證的年檢工作;調處較大采礦權屬糾紛,保護合法采礦權;依法辦理采礦權評估結果備案;負責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與征收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范;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統計;擬定并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地質勘查專項規劃和探礦權設置方案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管理縣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及地質勘查成果;負責探礦權的審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市場建設及有償使用工作;負責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負責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查備案;負責審批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七)鎮安縣國土資源局地質環境股
負責編制全縣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鄉鎮編制相應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礦山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指導應急處置;指導和監督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擬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方案;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監督地下水過量開采、防止地面沉降。
(八)鎮安縣國土資源局資金資產股
負責局機關財務、后勤事務工作;擬定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辦法;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監督使用縣級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承擔縣級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耕地易地指標換資金的核定、撥付;審核和監督國家重點工程統一征地資金的安排使用;對下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爭取國家和省市專項經費及有關經費工作;承擔局機關預決算、政府采購、會計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