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自貢市沿灘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 | 自貢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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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沿灘區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規范運營與使用,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機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013〕178號)以及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通知》(川府發〔2010〕26號)和《自貢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自府法規〔2015〕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沿灘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要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住房救助對象、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不同群體的權益。
第四條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區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承擔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審核、建庫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本區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配租、租金收取等工作;鄉鎮、居民委員會負責轄區申請對象的摸底調查和初審工作。
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進行編制,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予以單列,優先保障。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配建、收購、改建、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政府擁有產權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機構進行管理和維護。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建設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按照分片布局、相對集中原則,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按開發總住宅面積的5%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擁有,由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用于安置項目所在地的保障對象。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新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現行《住宅設計規范》,新建集體宿舍應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新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小區應按《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建設方便殘疾人出行的無障礙環境設施。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除中央、省、市補助外,地方配套資金由區財政部門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重點保障。
第十條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依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自貢市沿灘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自貢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工作。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對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申請對象進行資格審核和年度審查,并組織對分配到位的實物房源實施配租和管理;
(二)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計算、收繳管理工作;
(三)承擔公共租賃住房修繕及相關的招標、委托等工作;
(四)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和檔案,發布公共租賃住房使用動態信息;
(五)接受、處理舉報和投訴,對住戶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六)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及服務工作;
(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委員會)承擔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調查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賃住房的轉租、轉借、轉讓、出租、調換、經營、空置等情況;
(二)定期走訪住戶、收集住戶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了解住戶家庭成員及收入、住房變化情況,做好記錄并報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三)開展日常巡查,及時制止違章搭建、改變房屋用途或擅自自拆房屋的行為,并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四)掌握公共租賃住房入住備案情況,負責入住辦理,騰退等相關工作;
(五)受理公共租賃住房保修,協助做好施工監管、竣工驗收和現場管理等工作;
(六)協助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檔案;
(七)接受投訴、舉報并協助有關部門核實處理;
(八)承擔其它委托事項。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以家庭為單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申請(離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撫養方的家庭成員)。單身家庭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對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事業單位參照相關標準對供應對象配租,并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四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申請的家庭成員擁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滿2年,且在沿灘區實際居?。?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無現值8萬元以上的機動車輛;
(三)無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把失獨家庭將再生育或收養的子女納入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再生育或收養子女數僅計算1人)。
第十五條新就業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我區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我區工作滿1年;
(二)持有大中專院校及職業技術學校畢業證書,且畢業未滿5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金或住房公積金。
(四)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房,且直系親屬在本市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住房資助能力,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市城區擁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六條外來務工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我區城鎮暫住證(居住證);
(二)在沿灘區城區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關系穩定,并具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區無私有住房,且直系親屬在本市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第十七條市政重點工程和舊城棚戶區改造范圍內住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沿灘城鎮常住戶口兩年以上;
(二)已納入沿灘區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范圍內的住戶;
(三)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城區范圍內無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5平方米;
(四)對不能享受安置還房(征收補償)又無力購(建)安置住房的困難群眾,可依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住房條件變化等因素,市政府將定期調整家庭人均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限制條件,并向社會公布。
區政府和公立醫院、學校等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市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人員,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等住房困難家庭,重點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對象,按屬地原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貢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等相關資料;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六)授權審核機構查詢、核實、公示其家庭申報信息的委托書;
(七)符合優先供應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居民委員會初步審查并在居住地公示15日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居民委員會上報鄉鎮復核。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救助對象家庭,由居民委員會根據《住房救助對象家庭評分標準》予以評定。
(二)鄉鎮復核后上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三)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其中對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的住房救助對象,應當會同區民政部門進行核實。
(四)申請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15日后,將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納入輪候程序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報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輪候與配租
第二十一條定期對住房救助對象、優先供應對象和普通申請家庭進行分別輪候排序。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住房救助對象采取評分方式確定輪候順序,對優先供應對象和普通申請家庭采取隨機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輪候順序。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每隔 2 年應向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家庭基本情況證明材料,超過時限 1 個月未提供材料的,取消輪候資格。保障對象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居住地鄉鎮或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輪候資格進行審核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等內容。配租房源中的30%需定向安置住房救助對象。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和公立醫院、學校等單位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市級以上勞模稱號的人員,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等享受國家優撫待遇的對象,重點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對象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以及經區政府認定可以列為優先供應對象的,應優先輪候配租。
第二十五條配租方案公布后,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輪候到位的對象進行資格復審,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公示 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出配租確認通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配租房源的底層應優先安排家庭成員中有肢體殘疾人員、盲人或70周歲以上老人的家庭。
第二十七條配租對象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合同和辦理入住手續。未按期簽訂合同和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并取消輪候資格,但可重新申請。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八條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物價、財政等部門,按照同地段同品質住房市場租金標準的50%至70%,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并予以公示。租金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調整后的租金標準從公布的次月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合同期限內租金標準不作調整。承租人租賃合同到期后需續租的,應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按重新簽訂合同時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具有本區城鎮戶籍的住房救助對象,已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一年以上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按同地段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三分之一收取。承租家庭遇到重大特殊情況,無力承擔租住房屋租金的,由申請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租住地居民委員會審核并公示、鄉鎮復核、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準,對一定時段的租金予以減免。
第三十一條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住房救助對象的承租人資格進行一次復核,并將結果在承租人的租住地進行公示。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按6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對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對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其應承擔的相關費用。承租人應按時交納租金和承租過程中產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物業服務等。
第三十四條因家庭人員變化申請換租相應面積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換租規定進行配租。
第三十五條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房屋。確需裝修的,應征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承租人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三十六條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其物業管理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選聘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費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區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在相關公開信息網上公布。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累計 6 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租賃期滿的;
(三)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已經調離本區域或在區外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應在60日之內騰退公租房。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拒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條承租人可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購買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辦法依據市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主管部門會同區物價、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四十二條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托人簽訂書面住房買賣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和其他相關權利和義務。
購買人付清房款后,方可向房屋和土地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時,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與等處分,但可以繼承。
第九章 監管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應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或控告,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承租人申請、審核、輪候、配租等住房使用和違法違約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
在監督檢查中,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可按規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有效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按照有關權限和處理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貢市沿灘區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暫行管理辦法》(自沿府辦發〔2011〕21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 ?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于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如何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根據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實行租金減免。對于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按照適當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同時,地方政府或用...
去你所要申請的地區房管所拿申請表、那里的人會具體教你如何填寫、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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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 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2 年 7 月 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 保障公平分配, 規范運營與使用, 健全退出 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 面向符合規定條件 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 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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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住建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 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2010〕87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本市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具有穩定職業和收入并在本市居住滿 5 年的外來務工人員、 新就業人員 和引進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組織、 社會參與; 統籌規劃、 分步實施; 級差租金、分類保障的原則實施,在加大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投入的同時,要切實采取土地、財稅、 金融等支持政策,鼓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依據確定的配租方案,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申請人及其選房順序。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后,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一般為2至5年。
第二十七條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由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九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應適當低于同地段同檔次市場價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場價租金的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實現良性循環。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照產權性質,實施差別化收取。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收取;
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在縣政府公布的租金標準基礎上適當浮動50%。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采取“先繳后返”的辦法,由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預先按照市場平均租金交納房租,扣除應收房租后剩余部分,以政府補貼的形式發放給承租家庭。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集中分配的房源由縣住房保障部門依據確定的分配方案,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申請人及其選房順序。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后,與住房保障部門簽訂《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清退的房源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及時按照輪候順序或優先條件進行分配,避免房源長期閑置。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為2至5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單位為投資主體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分配、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一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租賃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直接按公租房租金價格核減不同保障類型相應租金補貼后的租金收取。補貼標準分為三個檔次:A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對象(低保家庭),保障面積之內100%補貼,保障面積之外不予補貼;B類:低收入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保障面積之內80%補貼,保障面積之外不予補貼;C類:中低收入城鎮居民、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給予租住面積30%補貼(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低收入標準根據保障房供應量、城鎮居民住房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
我縣城區近兩年房屋租賃市場租金平均價格為10元/㎡;公租房租金市場價格暫按5元執行。
各市(地)、縣(市、區)住建局、發改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場監管局:
現將《黑龍江省城鎮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自然資源廳
黑龍江省民政廳 黑龍江省公安廳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層次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城鎮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運營維護、租賃補貼發放和檔案管理,健全動態核查退出機制,切實提高全省公租房精準保障水平,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公租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運營維護、租賃補貼發放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原農墾、森工(含大興安嶺地區,下同)系統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職能移交的要求,納入歸屬的市(地)、縣(市)(以下均稱市、縣)統一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通過申請租住公租房或領取租賃補貼,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包括保障資格申請準入、租賃補貼發放、動態核查退出,以及實物配租公租房的輪候與分配。
本辦法所稱保障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對象、實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責任主體。省級住建部門指導和監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保障部門、財政、人社部門,擬定本地區城鎮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聯合發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實施并動態調整,具體牽頭負責對申請保障家庭經濟狀況的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公租房的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并應會同同級發改、統計、財政、民政部門擬定本地區住房困難家庭認定標準、公租房租金標準、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租賃補貼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聯合發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實施并動態調整。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具體負責建立健全保障對象申請、審核、準入、輪候、退出等制度和申請對象家庭住房狀況的審核認定、檔案管理等工作。具體工作也可以由其所屬的城鎮住房保障業務辦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住建、發改、財政、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人社、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保障相關工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受理、初審等工作;社區居委會可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有關調查、評議、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公租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辦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公租房保障事務:
(一)公租房保障需求的調查、分析,日常數據的統計、匯總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公租房保障的資格審核工作;
(三)公租房的運營管理、維修養護和租賃補貼發放等工作;
(四)公租房房源和保障對象檔案的建立、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等;
(五)公租房申請、分配、入住、退出和使用情況的登記和檢查;
(六)公租房信息化建設;
(七)其他公租房保障有關事務。
第六條 公租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
第二章 保障方式與保障標準
第七條 公租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市場化租房。
第八條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和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要按照保障對象申請的保障方式應保盡保;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以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的方式實施保障。具體保障方式應當結合保障對象意愿和本地公租房房源供給情況確定。
公租房緊缺、房屋租賃市場租金較高的城市,可通過新建、改建、配建、購買等方式,合理增加公租房實物配租的房源,優先滿足保障范圍內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九條 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均住房面積、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障范圍內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確定,原則上每套住房建筑面積不應超過60平方米。
第十條 公租房保障家庭具體收入標準、財產限額、審核范圍等認定辦法由當地民政部門牽頭制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原則上每年調整公布一次,并報上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家庭收入標準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的關系,以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按照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確定。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
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標準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確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可按低于當地人均收入一定比例確定。保障對象名下登記的車輛價值限額等由當地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租賃補貼標準、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租賃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并定期調整。
采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納入保障范圍的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并動態調整。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進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依據同地段相近樓層、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并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采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租賃補貼發放額度按照租賃補貼面積和每平方米補貼標準確定。租賃補貼面積為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與被保障對象現住房面積的差額。
第三章 保障資格申請與認定
第十三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由戶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常住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從事公交、環衛等服務行業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單位統一收集申請材料并完成初審后,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書面同意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書面承諾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第十四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城鎮實際居住;
(二)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低于當地規定的標準;
(三)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四)未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就業地城鎮戶籍或居住證;
(三)新畢業或在當地工作不滿一定年限(原則上可限定為3-5年),具體年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在就業地無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保障性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就業地居住證;
(三)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具體年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四)在當地無住房;
(五)個人或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租房申請表;
(二)誠信承諾書;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說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根據各自的準入條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租房申請表;
(二)誠信承諾書;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說明);
(四)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
(六)勞動(聘用)合同;
(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八)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告知書面憑證,具備條件的還可通過短信、微信、手機APP等方式完成告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二十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認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民政、自然資源、公安、人社、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財產、車輛等有關情況進行聯合審查,提出聯合審核意見。
住房保障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民政部門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自然資源部門就申請人家庭名下登記的不動產信息進行核查。公安部門就申請人家庭戶籍信息、車輛信息等進行核查。人社部門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社會保險繳納情況進行核查。市場監管部門在權限內就申請人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經聯合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有關鎮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聯合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上級住房保障部門,上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上報的聯合審核意見進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核準登記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復核。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民政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不動產登記查詢系統、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四章 組織保障實施
(一)實物配租方式保障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為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城鎮低保、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照保障對象申請的保障方式優先安排保障,做到應保盡保。
第二十六條 對登記為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房。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租房需求,合理確定公租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房源確定后,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具體流程及自動退出的途徑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保障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指定地點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保障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含有城鎮殘疾人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及其他優撫對象、傷病殘退休軍人、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獲得全國英模稱號及省部級以上勞模家庭、進城農村貧困人口、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群體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公租房。
第三十條 復審通過的保障對象,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采取隨機搖號為主,綜合評分為輔的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采取綜合評分的應當綜合考慮優撫優待、輪候時間、住房困難程度和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科學制定評分方法,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租房。
配租結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配租對象選擇公租房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在30日內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公租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租房租金標準確定。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三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公租房按照就近安置原則,申請人由于個人原因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分配公租房的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請公租房實物配租房源。
(二)租賃補貼方式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根據租賃補貼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報本級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采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進行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額度、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七條 領取補貼期間承租公租房的,應當在入住后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租賃補貼。
第三十八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將租賃補貼直接發放到保障對象銀行卡內,并積極利用公租房信息系統實現隨時查詢、公開透明、實時監測。
第三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租賃補貼,不得推遲、延期或占用租賃補貼資金,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第四十條 租賃補貼發放結果,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五章 運營管理和維修維護
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和物業管理費、供暖費等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
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因發生重大家庭變故導致無力支付租金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金減免,各地應當制定相應的租金減免審批核準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租房只限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租住。
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閑置或擅自調換公租房,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承租人不得將公租房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照價賠償。
第四十三條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在合同內約定。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合同期屆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續簽租賃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
第四十五條 公租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費用,清理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并辦理退房手續。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四十六條 公租房在裝修時應至少達到以下標準:
滿足《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的要求,鋪設水、電、燃氣、電視、網絡等管線,科學合理設置安裝燈具、開關、插座、地漏,安裝防盜門、室內門。地面鋪設地板或地磚;衛生間和廚房墻面鋪設墻磚,其它墻面粉刷涂料;廚房、衛生間墻面和地面按照規范標準做防水,安裝扣板吊頂,廚房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衛生間配置便器、洗面器、換氣扇、洗衣機龍頭,并為洗浴器預留設置位置及條件。
第四十七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委托第三方對公租房裝修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分配入住。
第四十八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專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公租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公租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修養護、裝修改造、設施設備改造和運營管理等費用支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五十條 政府購買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資金在現有公租房運營管理支出中統籌安排,按要求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相關管理運行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五十一條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租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第五十二條 在承租人雙方自愿調換的基礎上,可報請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并由其組織重新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各地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公布實施。
第五十三條 公租房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公租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巡查,原則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至少每半年對轄區內公租房巡查全覆蓋。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日常運營管理和維修維護的管理,積極推行市場化運行,引進社會信譽好的服務企業提供專業化的物業服務。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吸引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公租房運營管理。
第六章 動態核查與退出
第五十五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申請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五十六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對象,在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時應當履行如實申報的義務,且應當在發生變化20日內書面告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上級住房保障部門。
租住公租房的公交、環衛從業人員發生上述情況變化時,由承租人或所在單位在變化發生后20日內書面告知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五十七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定期走訪、日常巡查、抽查檢查、主動申報和群眾舉報等情況對住房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動態核查,及時作出延續、調整或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次月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 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租房。
第五十九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或繼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公租房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條件不告知的或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公租房誠信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
第六十條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期滿后仍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強制承租人騰退公租房。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確保其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住房保障檔案應當真實完整記錄住房保障實施情況,全面客觀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狀況。
第六十二條 市、縣住房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檔案管理工作情況,在管理機構、設施設備、管理經費等方面,滿足檔案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十三條 住房保障檔案分為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檔案。紙質檔案應當同步建立電子檔案。各類住房保障檔案之間應當彼此關聯,相互印證。
第六十四條 住房保障對象檔案指正在輪候和已獲得保障的申請對象的檔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住房狀況和收入、財產狀況證明,誠信申報記錄等相關材料;
(二)審核材料。包括審核表,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住房狀況和收入、財產狀況等審核記錄;
(三)實施保障材料。包括輪候記錄、實施保障通知書、房屋租賃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租賃補貼協議、租賃補貼發放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動態管理材料。包括對住房保障對象基本情況和住房、收入、財產狀況等定期或不定期的審核材料,不良信用記錄及違規行為查處材料,變更或終止保障等動態變更材料。
第六十五條 住房保障房源檔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檔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基本情況材料。包括房屋來源和權屬證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屬項目或小區名稱、保障性住房類別、房號、戶型、面積和裝修等情況記錄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況材料。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賃期限、租金標準、租金收繳,房屋購置人、購置價格、產權份額,租售轉換、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續等情況記錄材料。
第六十六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分別按照“一戶一檔”和“一套一檔”的原則,根據《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城建檔案業務管理規范》(CJJ/T158-2011),分別在申請人獲得住房保障后和房屋分配使用后三個月內完成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檔案的歸檔立卷。
第六十七條 住房保障對象和住房保障房源使用管理情況的動態管理材料應當定期歸入原檔,或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立卷歸檔,并與原檔的案卷號建立對應關系,便于檢索查閱。
第六十八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并應當按照相應檔案管理規定將住房保障文書檔案資料、會計檔案資料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及時立卷歸檔。
第六十九條 住房保障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檔案信息檢索與管理系統,做好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況記錄,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閱方便。
第七十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嚴格遵照《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執行住房保障相關檔案的保管期限,禁止擅自銷毀處理檔案。
第七十一條 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規范公開和查詢行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住房保障檔案信息公開、利用和查詢中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查詢、利用所獲得的檔案信息不得對外泄露或散布,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損害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
第七十三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對已經獲得公租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責令限期退出實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第七十四條 住房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有關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或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公租房租金標準,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不按規定出租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租金差價或收回住房。
第七十六條 公租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租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處理。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協助申請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轉租公租房。違反此規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公租房保障資格申請表(示范文本),由省住建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