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招標程序 | 發行公司 |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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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 其他招標參照本細則辦理。 | 類????型 | 必須保證真實性,合法性 |
第一條為規范招標公證活動,保證辦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招標投標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招標投標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建設工程、申請進口機電設備、水運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設備招標公證。
第四條招標投標公證由招標方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委托招標的,由受招標方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第五條招標投標公證申請由招標方提出。委托招標的,由受托招標方提出。
招標投標公證申請,應于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發出之前提出,特殊情況下,也必須于投標開始前提出。
第六條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受委托招標的,應提交委托書和具有承辦招標事項資格的證明;
(三)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標項目、招標活動的批準文件;
(四)招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五)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
(六)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招標說明書、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技術要求、投標書格式、投標保證文件、合同條件等);
(七)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
(八)評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
(二)申請公證事項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范圍;
(三)申請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四)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不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一般應在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三)、(九)項所列材料基本齊全后的七日內作出。
第八條公證人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招標活動準備情況和標底編制情況;
(三)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公證費的負擔和支付方式;
(五)公證人員認為需要詢問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辦理招標投標公證,公證員除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審查外,還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本細則第六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二)招標方是否具備規定的招標資格,受托招標方是否具有承辦招標事項的資格并已獲得合法授權;
(三)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準確,審查的重點是招標、投標對當事人的效力規定,開標、評標、定標的辦法,無效標書和招標不成的認定標準及處理辦法;
(四)委托招標的,要審查委托書中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否明確;
(五)標底的編制和審核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已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
(六)評標組織機構的人員組成是否合理,評標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與投標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十條經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拒絕公證:
(一)招標方不具備招標資格的;
(二)受托招標方不具有承辦招標事項的資格或未獲得合法授權的;
(三)招標項目、招標活動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招標文件及有關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的。
拒絕公正的,公證處應將拒絕的決定和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第十一條符合辦證條件的,公證處應派二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參加整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和證明。
第十二條投標前,公證員應檢查投標箱并加封。
第十三條投標時,公證人員應查驗投標人的身份,記錄投標人投送標書的時間。檢查并記錄標書密封情況。
第十四條投標截止時,公證員應封貼投標箱。
第十五條公證員應監督招標方(受托招標方)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
第十六條開標前,公證員應查驗投標方的法人資格證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審查投標方是否符合規定的投標條件。
第十七條公證員應檢查投標箱的密封情況,監督投標箱的啟封。
第十八條投標箱開啟后,公證員應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監督投標書的啟封。
第十九條公證員應驗明投標書是否有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無效標書處理:
(一)投標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
(二)投標書未密封的;
(三)沒有報價的;
(四)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簽字的;
(五)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的;
(六)投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的;
(七)投標書逾期送達的;
(八)在一個招標項目中,投標單位投報兩個或多個標書或有兩個或多個報價,又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個有效的;
(九)投標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條唱標時,公證員應監督唱標,并作記錄。如發現所唱投標書內容與正本不相符的,應予糾正。
第二十一條開標結束后,公證員應當場口頭證明開標活動真實、合法,并作出記錄。
第二十二條公證員應參加評價會議,對違反規定的,應予以糾正,但不得擔任評價機構的成員。
第二十三條公證員應當對評標、定標的情況進行記錄,并在定標決議書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評標結束后,公證員應宣讀公證詞,對整個招標投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證員應終止現場監督的公證活動:
(一)招標方(受托招標方)擅自變更原定招標文件內容、違背招標程序、原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經指出不予糾正的;
(二)招標中出現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公證處應在公證員宣讀公證詞的七日內出具公證書。宣讀現場公證詞的時間為公證書的生效時間。
第二十七條其他招標投標公證,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1、前期準備。 先對招標項目進行調研,然后確定招標預算,擬定招標評委并報批,評委一般為3、5、7、...奇數,評委不可為同一部門人員。 2、第一次會議。 會議主要內容有三項,確定入圍標準、招標時...
1、發布投標邀請2、發放招標文件3、資格預審4、投標預備會5、開 標6、評標(資格后審)7、中標8、合同談判與簽訂。公開招標是先發布招標公告,因為不知道誰回來投標,邀請招標是向以選好的3家以上單位直接...
發包人向3家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發包人自行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簡易招標文件,簡易招標文件自出售之Et起到停止出售之Et止,最短不少于2天。發包人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編標單位編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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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4.4
- 1 - 施工公開招標程序 一、到省建設廳建管處辦理報建手續: (此部分應該由建設單位辦理) 1、建設單位需提供發改委的工程建設計劃批文、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當年完成的資金不少于 50%,跨年度的不少于 30%)原件和二份復印件; 2、填寫《河北省省管建設項目報建表》一式七份,并由建設單位蓋章 后到建設廳 3樓建管處李恩德處,提供第 1條的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3、經李恩德審核后,填寫省管項目登記表,并由經辦人簽字; 4、在《河北省省管建設項目報建表》一式七份上填寫工程報建號,并 加蓋河北省建設廳報建管理專用章。 二、到省招標辦備案 1、填寫《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登記表》 ,由建設單位和代理單位 蓋章; 2、由建設單位提供發改委的計劃批文、市規劃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 許可證、銀行出具的自信證明、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消防審查合格書以及 招標代理委托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 3、草擬招標公告,
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一般為:
1.采購人編制計劃,報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審核;
2.采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與采購人確認采購項目后,編制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的糾紛。
工程施工公開招標一般為:
1.建設工程項目報建;
2.審查建設單位資質;
3.招標申請;
4.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和送審;
5.工程標底價格的編制;
6.發布招標通告;
7.單位資格審查;
8.招標文件;
9.勘察現場;
10.招標預備會;
11.投標文件管理;
12.工程標底價格的報審;
13.開標;
14.評標;
15.決標;
16.合同簽訂。
藥品招標程序一般為:
1)各省招標辦發出藥品采購公告
2)生產企業按照相關規定遞交藥品投標文件;
3)開標、評標,中標;
4)購銷合同。
招標程序存在的問題:信息不夠暢通
由于信息不夠暢通,不能夠了解設備發展的新動向,不能夠掌握廠家生產的產品,邀請的投標廠家一般只有3-4家,多數廠家為曾經采用過的產品,一是為配套,二是為穩妥,無形當中就會可能導致違悖盡可能采用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原則,不僅難以實現提高投資效益,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而且會直接影響招標的公正性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