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折舊廢鋼 | 外文名 | depreciation scr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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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學科 | 冶金學 | 公布時間 | 2019年 |
《冶金學名詞》第二版。 2100433B
機械設備、建筑物、運輸工具特別是汽車等報廢后回收的廢鋼。這類廢鋼產出增長快,但容易混雜殘余有色金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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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程項目臨設材料 (物品 ) 及竣工退庫材料的管理和折價辦法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當中,每一個工程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需添置臨時設施材 料和物品,這些臨設材料和物品都將耗費較多的資金,過去由于項目部管理不 善造成部分臨設材料丟失或損壞,尤其是那些可以重復使用的,已經給公司造 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順應公司管理和發展的需要,減少臨設材料資金的支 出,本著節約的原則制定以下辦法加強項目部臨設材料的管理: 一、臨設材料和物品分為: 1. 辦公用品: 電腦、辦公桌椅、文件柜等(電腦、傳真復印機打字機由辦公 室統一配備并記錄) 2. 無線網卡落實到項目經理,由辦公室統一配備并管理。 3. 生活用品:空調、飲水機、熱水器、床、自行車、電風扇、電暖氣等 4. 工地臨時用品:配電箱、電纜線、帳篷、彩鋼板、竹膠板等 5. 施工用物品:手推車、鐵锨、吊機、水桶、水管等
通常有以下幾類:①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分為原始價值反分發、使用年限法。②服務壽命法。包括生產量折舊法和工作時間折舊法。③加速折舊法。分為使用年限比例法、余款遞減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三種。④全年折舊法。分為年金折舊法和償債基金折舊法兩種。我國計算、提取折舊的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⑤雙倍余額法: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年折舊額=凈值×年折舊率。⑥年數總和法: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 1】/2)×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年折舊率。多數企業使用的折舊率是由國家統一規定的綜合折舊率。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期利息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項目綜合折舊計算凈殘值為殘值減去清理費用后的余額,各類固定資產凈殘值比例,約為原價的3-5%。
根據建筑物折舊的原因,可將建筑物的折舊分為物質折舊、功能折舊和經濟折舊三大類。
(1)物質折舊
物質折舊又稱物質磨損、有形損耗,是建筑物在實體方面的損耗所造成的其價值損失。進一步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1)自然經過的老化,主要是由自然力作用引起的,如風吹、日曬、雨淋等引起的建筑物腐朽、生銹、風化、基礎沉降等。它與建筑物的實際經過年數(建筑物從竣工之日起到估價時點止的日歷年數)正相關。
2)正常使用的磨損,主要是由人工使用引起的,它與建筑物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使用年數正相關。例如,居住用途建筑物的磨損要小于工業用途的建筑物的磨損。
3)意外的破壞損毀,主要是由突發性的天災人禍引起的,包括自然方面的,如地震、水災、風災;人為方面的,如失火、碰撞等。
4)延遲維修的損壞殘存,主要是由沒有適時地采取預防、養護措施或修理不夠及時引起的,它造成建筑物不應有的損壞或提前損壞,或已有的損壞仍然存在,如門窗有破損、墻體或地面有裂縫、洞等。
(2)功能折舊
功能折舊是指由于消費觀念變更、規劃設計更新、技術進步等原因導致建筑物在功能方面的相對殘缺、落后或不適用所造成的價值損失。例如,某建筑式樣過時,內部布局過時,設備陳舊落后,缺乏現代人認為的必要設施、設備,從而導致該建筑物價值的下降,就是功能折舊。
(3)經濟折舊
經濟折舊是指建筑物以外的各種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價值的損失。這些因素包括城市規劃、現行政策的重大改變、供求過量、交通擁擠、環境污染等。如在一個居民區修建一座工廠,該居民區的環境受到污染,導致建筑物的價值降低,就是一種經濟折舊。這種經濟折舊是永久性的。再如,在經濟不景氣時期以及高稅率、高失業率等情況下,房地產的價值下降,這也是一種經濟折舊。但這種經濟折舊會隨著經濟復蘇而消失。
功能折舊和經濟折舊又稱為無形損耗。
例如:某舊住宅,測算其重置價格為40萬元,地面、門窗等破舊引起的物質折舊為1萬元,因戶型設計不好導致的功能折舊為2萬元,由于位于城市衰落地區引起的經濟折舊為3萬元。求取該舊住宅的折舊總額和現值。
解:(1)折舊總額E為
E=l萬元 2萬元 3萬元=6萬元
(2)該住宅的現值V為
V=C - E=40萬元 - 6萬元=34萬元
1.估價上的折舊與會計上的折舊的本質區別
在求取建筑物折舊時,應注意估價上的折舊與會計上的折舊的本質區別:估價上的折舊注重的是市場價值的真實減損,科學地說不是“折舊”,而是“減價調整”;會計上的折舊注重的是原始價值的分攤、補償或回收。以直線法折舊下的公式為例:
公式中的C,在會計上為資產的原始價值,是當初購置時的,不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化;在估價上為資產的重新購建價格,是估價時點時的,估價時點不同,其值可能不同。
2.土地使用期限對建筑物經濟壽命的影響
(1)建筑物經濟壽命早于土地使用期限結束的,應按照建筑物經濟壽命計算建筑物折舊。
(2)建筑物經濟壽命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結束的,分為在出讓合同中未約定不可續期和已約定不可續期兩種情況。對于在出讓合同中未約定不可續期的,應按照建筑物經濟壽命計算建筑物折舊;對于在出讓合同中已約定不可續期的,應按照建筑物經濟壽命減去其晚于土地使用期限的那部分壽命后的壽命計算建筑物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