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珠海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 | 8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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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990-12-07 | 生效日期 | 1990-12-07 |
所屬類別 | 地方法規 |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于《在治理整頓中深化企業改革強化企業管理的意見》和《審計條例》以及審計署審法字〔1988〕190號文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應遵照強化企業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護國家資財,嚴肅財經紀律,維護國家、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特區經濟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按照承包經營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及審計分工、實行分層次審計制度。
(一)預算內承包經營企業、預算外承包經營的經濟大戶和部分在決算上直接隸屬市財政的承包經營企業,原則上由市審計局審計。
(二)凡向主管部門承包經營的企業、預算外部分承包經營企業、集體所有制的承包經營企業,由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審計。
(三)暫時未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機構不具備條件或者力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門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除承擔本身分工的承包經營審計任務外,對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必要時對審計事項進行抽查,以確保審計質量和工作進度。
第四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和承包合同。
審計依據的承包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
(二)合同是市授權的發包部門與承包企業所簽訂;
(三)合同是經有關部門審批鑒證的,包括:企業向直屬上級承包的合同;企業內部承包的合同;企業與企業的承包合同;合資、合營企業其中一方承包合同。
第五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主要任務:
(一)對企業承包前的參與,主要是通過上輪承包終結審計所確認的數據和對經營者遵守法規方面的評價,為新一輪承包確定承包形式、基數和選擇經營者提供依據。
企業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需要參與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清算監督工作,為作好合同簽訂提供服務。
(二)對承包期中審計,主要是監督合同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經濟指標的能力和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以及合同年度兌現的合規合法性。
(三)對承包終結的審計,主要是監督核實企業的經營成果,檢查利潤分配的合規性、真實性;核算經營者和全體員工的合理收益,監督合同雙方認真兌現合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對企業和經營者遵守財經法規的情況進行審計評價。
第六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承包經營經濟目標的實現情況;
(二)盈虧的真實性和上繳稅利的完成情況;
(三)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合規性;
(四)有關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重大的損失浪費;
(五)國家和地方指令性計劃完成情況。
第七條直接向市授權的發包部門承包經營的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應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承包經營合同一經簽訂,應連同附件的副本(或復印件)一份在十五天內報送。
承包期間對合同的補充,修改資料及時報送。
(二)每季度報送一次財務報表。
(三)年度財務決算報表,上繳稅利結算表,財務分析報告書,在次年一月底前報送。
(四)企業承包期終的總結,經營者的期終報告(或述職報告)和承包期終財務決算表,在期終后一個月報送。
第八條堅持先審計后兌現的原則,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兌現承包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上繳稅利和能源交通基金,調節基金;
(二)歸還貸款;
(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留利的分配;
(四)實行工資總額和企業效益掛鉤浮動的企業職工合法收入;
(五)承包經營者的收入。
經審計發現完不成承包合同的經營者和領導班子成員的收入要按規定相應扣減,發現經營者及企業領導成員的收入超過規定限額的,其超過規定部分應扣除,而且一律納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由于弄虛作假取得額外收入的一律沒收,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因任務的安排和時間限制,部分企業未能及時審計,可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按承包合同規定進行預提預分,審計后按審計決定作正式兌現依據。
第九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評議,可結合承包經營期終審計一起進行。如企業廠長(經理)承包期中調離,可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委托,按層次分工由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經審計機關委托的審計評議,必須經審計機關審定方為有效。
第十條審計機關在對承包經營審計中,如發現有下列重大問題的,應按審法字〔1989〕190號文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報告;
(一)承包經營合同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內容;
(二)上繳利潤(或減虧)基數及遞增、分成比例嚴重不合理;
(三)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四)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問題;
(五)依照法規出現“統一性”和“特殊性”矛盾的問題;
(六)發現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影響宏觀控制的問題。
第十一條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程序。
(一)檢查合同,凡沒有合同的承包企業,一律不進行承包審計。
(二)主管部門對企業實現的承包指標先行核對。
(三)承包企業按審計機關的要求,先自查后審計。
(四)具備以上條件后,審計部門按層次分工進行審計,并按審計要求索取證明材料。
(五)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后應提交審計報告和考核資料,審計報告和考核的各種報表資料,必須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天內提出書面意見,并在各種認定的報表上簽章。逾期提出書面意見的,則認定為被審單位對報告的確認。
(六)審計機關或主管部門對審計報告審定后應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并通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執行。
1.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小組和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由審計機關審定,并作出結論和決定。
2.內審機構所承擔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由主管部門委托社會審計組織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由內審機構負責人或主管部門負責人審定,并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執行的同時,上報審計機關備案。
對重大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之前,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審計報告中如有涉及發包方的問題,應征求發包方的意見。
第十二條承包經營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對審計結論和評議如有異議的,可按《審計條例》規定的程序復審。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依照《審計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承包合同和國家、省、市有關財經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本單位所屬承包經營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內部審計機構對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可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自己權限內的經濟處罰權。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組織依照有關法規接受委托,積極為有關部門提供有償服務,在統一審計程序的前提下進行承包經營責任審計。
第十五條各企業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委托的社會審計組織,在負責范圍內,對被審計單位所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與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審計后發現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不當,原審計部門要承擔責任。
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內審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復審,并有權肯定或改變原有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
第十六條各部門的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工作完成期限分別為:期中審計根據具體情況和要求依時完成;期終審計務于承包期滿后的第一個月起,立即按分工逐個企業進行審計,六個月內全部完成。
第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提供有關文件、帳冊、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條件。
對拒絕提供文件、資料、阻撓審計工作、弄虛作假的個人或單位,依照《審計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審計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審計紀律,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如發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要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珠海市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
(1990年12月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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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是對承包經營合同雙方及企業經營者在實現承包經營目標過程中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和評價。通過承包經營責任審計,保護國家財產,維護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嚴肅財經紀律,促進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健康發展。
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資產、債權債務、盈虧是否真實。
(二)審查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及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
(三)審查國家資產的維護和增值的情況。
(四)審查專項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規、有效。
(五)審查有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重大損失浪費。
(六)審查有無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承包經營期內各個階段的審計重點是:承包經營合同訂立前后,監督核實資產和債權債務;承包經營合同執行期間,審計年度決算;承包經營合同執行期滿或企業經營者離任,核實承包經營目標的實現情況,對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評議。
在承包經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以下重大問題時,應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并向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報告:
(1)承包經營合同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內容;
(2)上繳利潤(或減虧)基數及遞增、分成比例嚴重不合理;
(3)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4)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影響宏觀控制的問題;
(5)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的問題。
承包經營責任審計是一項具有綜合性的審計。應和經濟責任審計等結合進行。并首先抓好承包前的清查財產、核實債權債務等事前審計,事中審計主要是結合決算審計進行,事后審計主要是結合經濟責任審計進行。在審計中要防止和糾正企業短期行為。
承包經營責任審計具有較強的公證性,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對承包經營者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的公正的評價。
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適當的分類,有助于從各種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特點出發,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以便突出重點,抓住主要矛盾,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分清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
按照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時間、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成如下幾類:
1.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的內容,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和破產經濟責任審計。
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就是對經濟責任人完成其承擔的承包目標、租賃目標、任期目標等目標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這類審計主要是根據經濟責任人與上級主管部門、發包(或出租)單位或者本級政府部門所簽訂的承包、租賃合同或目標責任進行審計。審計內容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審計目標、范圍明確,重點突出。
破產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主要審查和確認企業破產的原因;確定對企業破產應當承擔責任的主要責任人;監督破產企業的財產物資,包括破產清算時資產、負債項目的確認,資產價值的評估,破產資財的變賣和分配等。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全面地對企業整個破產過程進行審計,確認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保證破產清算的順利進行。
2.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審計時間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事前經濟責任審計、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和事后經濟責任審計。
事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經濟責任關系確立之前,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以保證經濟責任關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確地確定有關方案和合同,以保證經濟責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維護有關經濟責任關系各方的合法權益。
事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指在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對其進行的審計。在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中,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領導干部或經濟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以檢查機關的財務收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存在差錯或舞弊行為,督促責任人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例行的年度審計和不定期的臨時性審計。
事后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在終止經濟責任關系或者領導干部調離所在部門、單位后,對其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時,對經濟責任關系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確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以解脫責任人所負的經濟責任。
3.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按照被審計單位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將經濟責任審計分為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出發,充分考慮到黨政機關與國有企業在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不同特點,以便審計機關能夠分層次、有重點地對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實施審計。
①審計員必須公正和誠實地履行職責并保守公司的有關秘密;
②審計員對因失職而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蒙受損失,應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
法律構成
注冊會計師承擔審計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法律構成要件,
第一,適格的行為主體,即承擔審計責任的主體,必須是參與審計活動的注冊會計師或有關組織和個人,凡參與審計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均可構成審計責任的主體,具體包括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及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與助理人員等。
注冊會計師對自身的審計行為及其結果負責,承擔的是審計責任;一般而言,負責審計活動的項目負責人(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審計行為和結果負責,即審計過程應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職業責任);在審計報告中簽名的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活動的結果負責,并對外承擔全部或主要的審計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中加蓋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活動的行為及其結果負直接責任;同時,在審計報告中加蓋事務所公章是主任會計師的職權行為或者授權行為,并且主任會計師承擔三級復核中的最后一級復核,因此應對事務所的全部審計活動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另外,主任會計師對其簽名的審計報告結論負直接責任;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及助理人員應就其相應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行為主體存在過錯,即行為主體的存在過錯或舞弊行為;
第三,行為違法,即行為主體的過錯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或業務約定的規定;
第四,有損害事實,即對他方當事人已經造成了財產損失;
第五,因果關系,即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是確定對某一特定損害是否應由行為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要件。
權責界定
(1)領導和管理審計工作小組。擔任審計工作小組組長或主審,根據審計項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調整小組人員的工作并進行督導和檢查,對因審計工作小組的不良表現而形成的審計風險承擔責任;
(2)負責編制項目的具體實施計劃。在被審計事項發生不可預見情境時,非重大審計事項及重要影響,得有權依據審計目標調整實施計劃;審計責任
(3)負責和指導審計實施前的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依據調查報告編制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4)有權依據審計項目的技術程度聘請或咨詢專門機構和熟練掌握一定技術領域知識的人員;
(5)負責審計證據的核查,保證審計證據的取得適當及合法,審計證據本身不存在瑕疵;
(6)負責審計工作底稿的審核,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實性承擔責任;
(7)組織審計組對審計報告的討論及負責審計報告的定稿,以其應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謹慎保證所出具的審計組工作報告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應有的專業判斷能力保證審計報告具有建設性;
(8)對申請復議的審計決定,非本案的審計員和利害關系人,得主持審計聽證會;
(9)得以組成審計委員會,就重大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議和評核;
(10)依據其應有的職業判斷能力有權對審計項目的立項適時提出建議;
(11)根據審計項目的實際,有權自主決定審計工作小組應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術方法的運用,并對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負主要責任;
(12)對所實施的審計項目的最終處理意見,依據審計項目的范圍及影響程度,非重大事項及影響,得以做出處理處罰決定。
助理審計員的權責界定
助理審計員在審計工作小組中輔佐審計員開展審計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制度履行職責。
形成原因
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形成原因涉及諸多方面,但其主要方面具體表現如下:
1.會計目標的多元化,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國家稅收征管等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要求,使得會計處理不得不在這幾種要求之間予以平衡,從而增加了對會計信息解釋的可爭議性。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信息處理的復雜化以及不同階層理解沖突的增加,必然導致審計風險。
2.市場運行機制不合理,影響了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首先,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中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畸形,國有股東缺位,或者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普遍,“內部人控制”現象非常嚴重。加之由被審計者委托審計,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無疑會受到被審計者的影響,在激勵的市場競爭中遷就、默許被審計者造假,幾乎成為一種“理性選擇”。其次,不具備條件的國企轉化上市及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同樣會加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3.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增加了審計責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決策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一項小小的錯誤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金幾萬、幾十萬,甚至幾個億的錯誤流向。正是由于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日益突出,一產生不應出現的經濟后果性,或者鑒定會計信息與使用會計信息的雙方對這種經濟后果性產生不同看法時,必將帶來法律上的沖突。因此,會計信息經濟后果性的增大,也會引起相關的審計責任問題。
4.公眾期望過高,是注冊會計師遭遇審計訴訟的主要原因。
社會公眾對獨立審計作用的理解與注冊會計師審計行為結果及業界自身對審計業績看法之間存在著差異,即審計期望差異。由于受審計技術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現代審計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評價基礎上的制度基礎審計,注冊會計師不能指望通過審計查出企業所有的錯誤和舞弊。但社會公眾往往將審計意見視同對會計報表的擔保或保證。一旦發現自己因受不準確的會計信息誤導而利益受損時,往往就把注冊會計師推上被告席。
5.會計師事務所體制建設不完善,是注冊會計師被追究審計責任的“致命因素”。
(1)會計師事務所采用有限責任制的體制,導致了審計責任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幾十萬元的注冊資金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數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因此,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想方設法“壓縮”審計成本,無視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建設;另一方面為了爭取客戶,往往不惜降低審計質量,甚至與被審計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有限責任制成了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逃避民事賠償責任的“防火墻”。
(2)注冊會計師不重視自身素質的提高,沒有及時拓展專業知識,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難以適應業務的發展需要。另外,注冊會計師缺泛應有的職業謹慎和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不強,審計程序應付了事,甚至利用內幕消息謀取私利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源于行業內部的原因,成為注冊會計師被追究審計責任的“致命因素 ”。
6.注冊會計師相關法律條文的矛盾性,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復雜化。
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先后出臺的《刑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有關的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對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環境的改變,立法順序的先后不同,使得這些現行法律中,涉及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如專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樣以犯罪的侵犯客體為線條進行分類規定,會導致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強調實體法,輕視程序法帶來了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程序問題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釋所帶來的會計師事務所賠償金問題等等。這些現象導致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復雜化。
7.無差別的審計報告制度,是審計風險呈擴大化趨勢的主要原因。
無差別的審計報告制度,是指審計報告的行文格式與內容不區分審計目的(或者使用目的)的不同要求,千篇一律地使用統一的報告模式,并且在審計報告中不注明報告的使用目的的一項審計制度。這給委托者將審計報告用于非審計目的的用途提供了方便,也給注冊會計師增加了額外的風險。
審計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必須明確審計目的,審計業務約定書對審計目的也有明確的約定,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目的計劃并實施審計工作,審計目的不同,實施審計程序的側重點也不同。審計報告用于約定的使用目的時是客觀、適當的,但如果用于非約定的目的時,就不一定顯得客觀和適當,這種風險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
與會計責任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會計法》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會計責任。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成為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這一責任不應由注冊會計師承擔,也不應轉嫁給注冊會計師。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一個單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或違法行為,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會計責任。
兩者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為:
1.工作目標的一致性。
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的工作都是經濟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依據,向有關利益方面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會計信息,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所以,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2.客觀基礎的同一性。
不論被審計單位還是審計單位,都是根據同一個企業已經實現了的經濟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能。就是說,兩者反映和監督的都是同一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所以,它們的客觀基礎是一致的。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