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國務院批準籌集的專門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和車輛購置稅收入中提取,專項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防汛應急度汛。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算和繳納。計提分錄: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地方性政府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算和繳納。計提分錄: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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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于我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情況的 調研報告 (2011年 10月 24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湘 政發 [2011]27 號),制定我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的實施辦法, 近期,縣水利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全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情況 進行了調查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現狀 “十一五”期間,我縣水利建設累計完成投資 3.85 億元,其中投 資 1.06 億元完成了 18座小Ⅰ型病險水庫治理任務,投資 4212萬元新 建人飲工程 141處,投資 1.52 億元新建和改建水電站 9座(裝機容量 2.582 萬千瓦),但絕大部分資金投入為中央國債及招商引資,水利建 設基金累計投入僅 770萬元(每年約 150萬元左右),如: 2010年水利 建設資金為 166.14萬元、 2011年為 153.9
(1)計提時:
借: 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繳款后:
借: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2100433B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
2018年7月1日起,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再統一降低25%
北京于2019年起停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計給單位和個人減負2億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二章所列籌集水利建設基金來源項目的原管理體制和上繳比例不變。水利建設基金實行省、市、縣三級分級征收,各級以按規定留用費額為基數。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從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其實際收取額,每半年一次從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的專戶中直接劃轉。劃轉水利建設基金的基數,先由收費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申報,再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以財政、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的數據為準。
從車輛通行費和駕駛員培訓費收入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代征代繳,具體征、繳時間及其他有關事宜,由財政部門商同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從年度新增財政收入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直接劃轉。
第十五條 納入國家計劃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單位在立項審批前,按項目和計劃投資額向有審批權機關的同級財政部門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屬國家審批的,向省財政部門繳納),項目審批機關憑財政部門出具的水利建設基金繳納憑證,辦理審批手續。項目竣工后,由財政和審計部門按全部投資額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 購置機動車輛的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需要辦理社會集團控購手續的單位,由控購機關隨車輛購置地方附加費同時代征代繳。其他車輛由公安部門代征代繳。控購機關和公安部門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繳納。
第十七條 向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單位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由土地部門代征代繳(屬國家審批的,由省土地部門代征代繳)。土地部門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繳納。
第十八條 非農業生產用水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附加,由供水單位在向用戶收取水費時代征代繳,并按季向本級財政部門繳納。
電網銷售電價附加,屬省管電網的,由供電部門代征代繳,并按月逐級匯交至省電力主管部門,由省電力主管部門按季向省財政部門繳納;屬其他電網的,匯交所屬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繳納。
非農業生產用水、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附加和電網銷售電價附加的代征代繳單位,不承擔水利建設基金稅費。
第十九條 縣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40%納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20%繳入市水利建設基金,40%繳入省水利建設基金。市直接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40%繳入省水利建設基金。
本條上款所列上繳水利建設基金的比例不包括各市、縣從本級年度新增財政收入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的部分。
按規定上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按季由市、縣財政部門從其財政專戶中直接劃轉到上級財政專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結清。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擴大水利建設基金籌集范圍和提高籌集標準,不得擴大減征、免征范圍。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和第十一條所列收費項目中有關收費減免的規定不變。
除非農業生產用水、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附加和電網銷售電價附加外,按本辦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不得轉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各級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負責水利建設基金代征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