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市建委獲悉, 《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此《條例》是我市出臺的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加強現場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已經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市建設安全監督站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市建設工程多達2000項,從業人員超80萬。與此同時,全市建設工程中超高層、大跨度、地下盾構等結構復雜的項目呈增多趨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采用較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即將實施的《條例》,明確了施工企業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對施工責任主體作了具體規定;明確了施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專門強調施工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保障自身健康安全工作環境、拒絕違章作業和舉報投訴等權利;提出了現場管理要求,規范了建筑工地現場高處作業吊籃、環境保護、揚塵治理、三區分設、臨時用電等。 2100433B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協調解決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施工安全監督體系。
第四條【管理體制】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專業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和指導。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原則機制】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建立企業負責、行業監管、政府監察、社會監督的制度和機制。
第六條【主體責任】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安裝拆卸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科技創新和綠色施工】 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鼓勵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創建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程。
第八條【公布產品目錄】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可以組織質量技術監督、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嚴于國家要求的工藝材料設備等淘汰目錄。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不符合國家、省標準、規程要求的工藝、設備、材料等產品目錄。
第二章 責任主體安全管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
(二)在施工合同中單列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將其列入招標競價項目;
(三)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進行安全評價和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程監管,并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五)不得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時,應當持施工合同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確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額,一次性存入施工企業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勘察單位責任】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報告中注明復雜地形、地質情況和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交底和地基處理、深基坑開挖、降水施工條件論證,參加地基驗槽、基礎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復勘、補勘。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對超限結構、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隧道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施工現場監測數據異常或達到報警值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出租單位責任】 出租建筑起重機械、盾構機械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出租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范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報警裝置的。
第十四條【驗收登記】 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前,施工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檢測單位責任】 檢測單位在檢測檢驗建筑起重等機械設備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施工企業和其他機械設備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配備專職安全員】 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2個以上(含2個)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變更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意,并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施工意外傷害保險】 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工傷保險。
鼓勵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從業人員依法理賠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帶班制度】 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做好帶班記錄;臨時離開不能現場帶班的,應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教育培訓】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教育培訓,建立個人電子培訓檔案。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責任】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將施工安全管理的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其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員設置】 監理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安全監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2個以上(含2個)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監理內容】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二)施工企業及安管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情況;
(四)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驗收手續;
(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環節,監理單位應當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三條【其他單位責任】 建設安全管理協會應當發揮協調、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促進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檢測、監測、審計等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對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施工企業責任】 施工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措施。
施工企業應當向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施工人員正確使用。
施工企業應當在作業前將下列事項書面告知施工人員: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安全管理人員責任】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施工人員權利】 施工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曉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二)對施工作業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三)職業衛生與健康保障;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在施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六)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施工人員義務】 施工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五)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第二十八條【現場管理要求】 施工現場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節水、節能、節材以及保護環境工作;
(二)實行物業化管理;
(三)按照規定安裝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四)按照規定采取封閉圍擋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在工程危險部位采取防護措施;
(五)在主要出入口按規范設置車輛沖洗平臺,施工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沉淀處理并達標后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以及河道、水庫、湖泊、渠道;
(六)拆除作業時采取安全防護和降塵措施;
(七)采取硬化、固化、綠化、覆蓋、噴淋等綜合降塵措施;
(八)設置臨時消防通道,滿足消防通行要求;
(九)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及時清運施工廢棄物;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垃圾和物料;
(十)高溫、暴風雨、冰雹等天氣時,對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起重機械、腳手架、圍堰等重點部位及施工人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一)應當依法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高處作業吊籃】 高處作業吊籃應當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并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除作業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建設工程外墻施工時禁止采用吊繩、吊板等違反高處作業規范的方式。
第三十條【辦公、生活區安全設置要求】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當與施工區、加工區分開設置,保持安全距離,并符合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臨時用電要求】 施工現場應當按規范敷設用電線路,并確保現場各類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漏電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施工現場宿舍禁止使用煤氣灶、煤油爐以及電取暖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用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考評制度】 本市建立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綜合考評制度,其考評結果納入市征信系統并向社會公布。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接受社會監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舉報投訴。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責任】 城鄉建設、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工作規程。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并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工程監督人員、監督時間、監督內容、監督頻次。
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或手續不全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查處。
第三十四條【動態管理】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在本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基本信息和動態,嚴格準入清出制度,加強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安全行政執法】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享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執法所需的保障。
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購買咨詢、評價、審計等社會專業服務。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監督】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情況,可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提取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發現未按規定提取使用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檢查權力】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安全監督機構進行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停工整改;
(五)可以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信息化建設】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應用信息化手段實施安全監督,建立施工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建設電子執法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條【應急救援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指導檢查。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應急管理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四十條【事故調查】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或組織實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告知相關部門。
事故安全管理責任的劃分,以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責任認定為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一)、(二)、(三)、(四)項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出租單位法律責任】 出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五)項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檢測單位法律責任】 檢測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企業法律責任】 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安全管理人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未落實綠色施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未實行物業化管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拆除工程進行拆除作業時未進行安全防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施工現場未采取固化、綠化降塵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九)項施工現場焚燒垃圾和物料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法律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監管單位法律責任】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二)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
第四十七條【行為人承擔責任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一)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期間或者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現的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弄虛作假,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條款適用】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省級以上(含省級)建設工程、軍事工程、搶險救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8日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水利、交通、電力等專業工程的施工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領導,完善施工安全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協助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安裝拆卸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依法承擔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實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交通的影響。
鼓勵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舉報和投訴,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一)依法選定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
(二)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單列,不得列入招標競價項目;
(三)進行建設工程安全評價,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四)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程監管,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五)不得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持施工合同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總額,一次性存入施工企業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報告中注明復雜地形、地質情況和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交底和地基處理、深基坑開挖、降水施工條件論證,參加地基驗槽、基礎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復勘、補勘。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對超限結構、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隧道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施工現場監測數據異常或者達到報警值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出租建筑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盾構機械的單位,應當保證出租的產品符合行業規范和要求,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真實有效的產品合格證明、檢測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及報警裝置的。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盾構機械使用前,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檢測檢驗建筑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施工企業和其他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變更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意,并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鼓勵施工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從業人員依法理賠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做好帶班記錄;臨時離開現場的,應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教育培訓,建立個人電子培訓檔案。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監理職責,將施工安全管理的內容、方法和措施納入監理規劃及其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監理人員。
安全監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二)施工企業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
(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落實情況;
(四)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驗收手續;
(五)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環節,監理單位應當實施旁站監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檢測、監測、審計等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并對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措施。
施工企業應當向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施工人員正確使用。
施工企業應當在作業前將下列事項書面告知施工人員:
(一)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
(二)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
(三)違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
(六)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日常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
第二十七條 施工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安全生產、消防教育和培訓;
(二)知曉施工作業的危險和危害;
(三)對施工作業的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批評、舉報和投訴;
(四)職業衛生與安全健康保障;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六)在施工中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施工人員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二)遵守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四)服從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消防教育和培訓;
(五)參加安全應急演練。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做好節水、節能、節材以及保護環境工作;
(二)實行物業化管理;
(三)按照規定安裝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四)按照規定采取封閉圍擋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在工程危險部位采取防護措施;
(五)在主要出入口采取措施,保證車輛清潔,清洗污水應當綜合循環利用,或者經處理達標后排入公共排水設施以及河道、水庫、湖泊、渠道;
(六)拆除作業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七)采取硬化、固化、綠化、覆蓋、噴淋等綜合降塵措施;
(八)臨時用房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采取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術措施;
(九)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十) 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及時清運施工廢棄物;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垃圾和物料;
(十一) 遇高溫、暴風雨、冰雹等天氣時,對施工人員和現場臨時設施、起重機械、腳手架、圍堰等重點部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應當依法遵守的規定。
第三十條 高處作業吊籃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其安裝、拆卸作業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建設工程外墻施工時禁止采用吊繩、吊板等違反高處作業規范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當與施工區、加工區分開設置,保持安全距離,并符合環境、衛生、消防、交通、安全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范敷設用電線路,并確保漏電保護裝置靈敏可靠,現場各類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有效。
施工現場宿舍禁止使用煤氣灶、煤油爐、燃煤爐等用具以及電取暖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制度,其考評結果納入市征信系統并向社會公布。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已經辦理施工許可證等開工手續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并制定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工程監督人員、監督時間、監督頻次、監督內容。
未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開工報告等相關手續或者手續不全擅自開工的建設工程,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查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轄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基本信息和動態,加強安全監管。
第三十六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施工安全行政執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享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執法所需的保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購買咨詢、評價、審計等社會專業服務。
第三十七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可以依法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其進行審計,發現未按照規定提取使用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停工整改;
(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應用信息化手段實施安全監督,建立施工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建設電子執法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指導檢查。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依法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參與或者組織實施。
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事故安全管理責任的劃分,以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責任認定為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出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落實綠色施工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施工現場未采取固化、綠化降塵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企業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六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實施監督的;
(二)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一)工程項目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期間或者施工安全監督終止后,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對發現的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已經依法查處,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發生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弄虛作假,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國家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制定...
一般這種情況,最好找些以前的填寫范例來參照(因為各地、各部門都有自已的填寫慣例),如果沒有參照,可按下述要點組織: 1、工程總體情況及報監(安監)情況 2、工程安監過程、發現及處理的問題、問題是否閉合...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這個一般是竣工了才寫的,你們工地沒出啥事吧,沒事就簡單寫,工地制定了哪些安全規章制度,采取了什么安全技術措施,各級領導、各部門如何重視,獲得了什么成果、表揚之類的,最后順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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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條例 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 (2010 年 8 月 25 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50號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于2013年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月21日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今日起施行。該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了參與建設活動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
近年來,天津城市建設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呈現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在施工程總量大、單體工程規模大、施工難度大等特點,同時面臨著建筑市場投資主體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對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表示:“該條例與《天津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都是我市建設工程領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將對我市規范建筑市場、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發揮重要作用。”
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列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于開工前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施工影響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管線、設施的傾斜、沉降、開裂及損壞情況進行現狀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工程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建筑材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如有以上行為將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無故離崗可處三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總責;專業承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對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負直接責任。
對于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制度,條例作出明確規定。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在每日施工作業前組織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全面掌握項目施工安全狀況,做好帶班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因故確需臨時離開,應當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負責現場帶班。“項目負責人不在現場帶班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個項目每月檢查不得少于一次。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特殊結構工程施工設計單位要派駐設計代表
工程監理、勘察、設計、監測單位,在施工安全中也承擔著相應責任。條例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監理工作方案中明確施工安全監理措施,配備與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相適應的監理人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實行旁站監理,以及督促隱患整改和履行報告制度等職責。勘察單位應當在項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勘察施工作業以及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承擔設計責任,對超限高層、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預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安全問題。從事建設工程監測業務的單位,應當及時將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報送委托單位,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條例第三章專門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作了規定,把風險控制貫穿于施工過程的每個環節。規定工程辨識制度,建設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辨識。明確了專項施工方案單獨編制制度,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對國家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條例還規定,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施行施工前的施工條件驗收制度,施工現場帶班和旁站監理制度和專項驗收制度。
人人有權舉報、投訴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
為了暢通廣大人民群眾行使權利的渠道,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其中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但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重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各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體系。
第五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檢舉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檢舉和投訴,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與施工相關的水文、氣象、地質、地下管線資料及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關專業管線產權單位對影響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線路實施遷移、改線、保護等措施。涉及地下管線的施工,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做好管線的現場監護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應當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該費用標準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予以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九條 合同約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將不低于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先行撥付給施工單位。合同約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先行撥付的費用應當不低于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相關單位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見進行整改落實并予以書面反饋。按要求暫時停止施工的工程項目需復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整改完成后,書面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工申請,經其現場檢查確認后方可復工。
第十一條 樁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做好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鑒定,并將安全鑒定資料提供給施工、監理等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兩家以上施工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其中一家承擔施工工程量較大、施工時間較長、資質等級較高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并履行相應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與指定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接受其協調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滿足施工安全規范要求。涉及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審查合格后方能施工。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分別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注明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等地質災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設計文件論證和地基處理、深基坑開挖、降水施工條件論證,參加地基驗槽、基礎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發現現場存在地質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進行施工勘察。
施工現場監測數據發生異常及報警情況時,設計單位接報后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經費。施工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指派相應數量的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二個以上(含)工程現場安全監督工作。
施工單位變更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并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施工單位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及時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發放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禁止作業人員使用已損壞或已超過使用期限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并指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采取封閉圍擋措施。
建筑工地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市政基礎設施工地的圍擋不得低于2.1米。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危險區域采取隔離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夜間施工時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一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應當對操作混凝土攪拌機、卷揚機、高處作業吊籃等機械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專業技術培訓,其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施工單位可以自行培訓,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培訓。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外墻施工時不得采用吊繩或吊板的作業方式。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過程中應當為吊籃內的施工人員設置獨立的安全繩,超過有效標定期的吊籃安全鎖應當經檢測機構檢測標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貨用施工升降機作為提升高度超過三十米的垂直運輸設備。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作業應當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單位資質及人員資格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出租、安裝、使用的單位不得擅自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
產權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對達到規定評估使用年限的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估。檢測評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筑施工機械出租單位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并出具建筑施工機械檢測合格證明。出租施工起重機械的單位,應當向承租方出具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設備產權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并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建筑施工機械出租單位不得出租國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機械。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運輸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證照齊全的運輸單位,并簽訂運輸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建設、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落實運輸安全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遇臺風、暴風雨、冰雪等天氣時,施工單位應當對現場臨時設施、起重機械、腳手架、圍堰等重點部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遇前款惡劣天氣及高溫酷熱天氣時,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搭建的活動板房應當在三層以下。因施工現場狹小需要搭建三層活動板房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施工現場禁止搭建四層以上(含)活動板房。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敷設用電線路,并確保現場各類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漏電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施工現場宿舍禁止使用煤氣灶、煤油爐以及電取暖器、電爐等電器用具。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負責實施該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分別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監理職責,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一)根據工程特點編制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和細則;
(二)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職責履行情況;
(三)審核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
(四)對深基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整體提升腳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裝作業,實施巡視檢查,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五)監督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檢查內容。
第三十四條 承接建設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反饋,并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手續時提供以下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施工中標通知書和監理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
(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四)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置計劃;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
(七)建筑施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八)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情況,對未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有權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勘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同時承擔二個以上(含)工程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夜間施工時未設置警示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和出租、安裝、使用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機械出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運輸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0930(批準時間)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不但是工程質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早在1997年,我市就頒布了《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3號),對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各項明確的要求。在此基礎上,2000年市政府又頒布了《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進一步強化了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但隨著我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和建筑市場的較快發展,建筑從業人員快速增加,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方法不斷應用,建筑業安全生產面臨許多新挑戰,這兩個政府規章的內容已顯得過于單薄,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的很多規定過于原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近年來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建設工程領域安全管理方面出現了不少新的情況和問題,給我市建設工程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可小視的影響,也使杭州市的整體形象受到負面的影響。在這一背景下,通過在原有政府規章的基礎上制定《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具體表現在:
(一)建設工程參與主體眾多,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由于建設工程投資多元化,市場形式多樣化,建筑設計新穎化,工程施工專業門類增多,建設工程參與主體增加,出現了各方主體之間安全責任模糊的現象。如在建設單位直接發包專業工程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對專業施工單位缺少管理手段,現場安全管理責任缺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在理順各方主體關系的基礎上,建立以建設單位牽頭抓總、施工單位負主要責任、監理單位負監管責任以及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檢測單位等相關單位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以明確各方法律責任,促使其正確履行職責。
(二)建設工程施工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現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基礎上對其加以規范,加強監管。在經費方面,現有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的確定標準、撥付進度和使用監管等方面缺乏詳細規定,以致影響安全防護措施經費的落實。在人員方面,現實中施工企業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與工程開工數量嚴重不匹配,一個人兼職數個工程項目的現象常有發生,不利于集中精力進行施工安全管理。在崗位技能方面,目前建設工程采用的施工機械設備數量大大增加,上位法除了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規定外,對其他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崗位的作業人員缺乏強制性保護措施,造成機械設備事故多發。在設備更新方面,目前大量運用的貨用升降機等簡易設備穩定性較差,安裝、使用、拆卸過程都易發生事故。另外在目前尚未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年限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需要強制對使用年限較長的機械實行檢測評估。建設工程外墻施工使用吊繩、吊板的落后作業方式也須通過立法予以淘汰。
(三)近年來我市通過制定各類規范性文件,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總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這些管理手段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定和推廣,如對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管理。同時通過地方立法可以增強這些管理手段的強制執行力,彌補施工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缺失或者違法成本過低的不足。
綜上所述,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二)起草過程
市建委于2007年啟動了《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立法調研工作。《條例(草案)》被列為2010年立法計劃正式項目后,市建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市政府。市法制辦對草案進行了全面審核修改,送發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見,同時還在市政府門戶網以及杭州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市法制辦分別召集相關政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有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代表征求其對草案的意見,并赴富陽市就草案各項規定進行調研。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經多次修改和論證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于2010年6月3日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原則通過,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施工安全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五十一條。重點對各建設工程參與主體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除了細化上位法有關原則規定外,還對上位法沒有涉及而安全管理實踐中又急需的管理手段作了補充,特別是實踐中已經證明行之有效需要通過立法加以鞏固推廣的管理手段。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和管理對象
《條例(草案)》第二條將本條例適用范圍確定為:“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同時將建設工程定義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這是按照目前杭州市的建設工程管理模式確定的。首先,由于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與一般建設工程不同,2006年8月頒布的《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227號)對此專門作了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并沒有將建設工程拆除列入適用范圍。其次,建設工程的范圍較上位法有所縮小。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將“建設工程”的定義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事實上,我市水利、交通、電力工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相關安全施工規范更為專業復雜。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行業管理,我市正進行大規模的此類工程建設,相關施工安全責任更適合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明確。據此,草案第二條作了上述規定,以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職責范圍,便于實際操作,同時也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有關規范性文件中的提法。由于地鐵工程的特殊性,《條例(草案)》在附則中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地鐵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條例(草案)》第三條對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分工作了劃分。草案將各類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參與主體都納入了管理對象范圍。第五條原則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都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二章則分別對這些單位的施工安全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二)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
《條例(草案)》第七條至第十三條對建設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除了規定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相關資料、配合主管部門落實整改、進行安全鑒定和設計圖變更審查的責任外,最重要的創新規定在于規定了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確定、撥付和安全生產總包職責的落實。為了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第八條和第九條對建設單位編制工程概算時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標準、在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體現形式作了規定,并根據合同約定施工期限對建設單位支付該費用的進度作了規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生產負總責。但在實踐中,往往存在幾個非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同時在同一工程施工作業區作業,相互間缺少統一的協調管理,相互推卸責任,導致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比較混亂。因此第十二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并履行相應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與指定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安全管理協議,接受其協調管理。
(三)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
施工單位的施工安全責任是本《條例(草案)》的核心內容,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對此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關于安全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費用使用。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第十六條特別規定,施工單位指派的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二個以上(含二個)工程現場安全監督工作。
2、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條例(草案)》第十八條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做了具體規定,包括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主體、程序和施工后的驗收要求。
3、關于相鄰設施防護和現場措施。前者主要是指可能對相鄰設施造成損害的施工行為,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并指派專人監護。后者指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采取封閉圍擋措施,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草案第二十條確定的圍擋高度標準與我市此前出臺的《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4、關于危險作業的人員、設施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持證上崗。《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著重規定施工單位需對操作混凝土攪拌機、卷揚機、高處作業吊籃等機械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外墻施工作業也具有危險性,第二十二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施工現場施工機械和提升設備的使用安全,是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在有關上位法對工程機械的安全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根據本地區安全管理經驗作了補充性規定。
5、其他安全措施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施工單位采取臨時安全措施規范、現場板房搭建規范和施工現場用電規范作了規定。第三十條則根據我市近年開展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實踐和市政府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了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辦理投保手續。同時為規范投保和承保行為,減少理賠糾紛,規定了承保單位的備案制度。
(四)其他單位的安全施工相關責任
《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對勘察、設計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包括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提出防止安全事故發生的意見,施工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提出處理意見等。
《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對監理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是工程建設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該條第(四)、(五)項特別規定了實施現場旁站監理的范圍和監督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情況的職責。
《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新出臺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對檢測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
(五)關于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措施
《條例(草案)》第三章規定了主管部門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辦理安全監督手續和實行現場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并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情況。需要說明的是,該條不屬于增設施工許可條件,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的具體細化。第三十五條則規定了相關部門實行現場監督檢查有權采取的措施。
另外,《條例(草案)》第四章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已有規定的,草案不做重復規定。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