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結論往往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然而,當鑒定過程中出現未經質證的材料或一方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時,這些鑒定結論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呢?
在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結論往往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然而,當鑒定過程中出現未經質證的材料或一方當事人不配合的情況時,這些鑒定結論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呢?
案例解析:中鐵一局、滬昆專線湖南公司及武華公司的工程款爭議
中鐵一局作為總承包方,將某工程項目交由滬昆專線湖南公司承包,后者又與武華公司簽訂了《隧道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隨后,武華公司將部分工程轉包給了個人謝某。工程完成后,因工程款支付問題發生爭議,謝某將三家公司訴至法院,一審和二審均獲得了支持。中鐵一局不服判決結果,申請再審,但最終被駁回。
爭議焦點
在中鐵一局提出的五項再審理由中,第三條尤為重要:
未經質證的材料用于鑒定:中鐵一局認為一審法院提交給鑒定機構的某些材料未經過當事人的質證,這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導致鑒定依據不足、方法錯誤,因此該鑒定結論不應作為定案依據。
另一方面,謝某指出中鐵一局在鑒定過程中拒絕配合,并且對于鑒定意見及其補充意見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
最高院觀點
針對上述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
在法院已經充分告知鑒定事宜的情況下,中鐵一局、滬昆專線湖南公司以及武華公司均未能配合法院進行司法鑒定。在《司法鑒定意見書》發布后,三家公司既未能提供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有效證據,也未正式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原審判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計算欠付工程款的做法是合理的。
最終,最高院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依法裁定駁回了中鐵一局的再審申請。
法律啟示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存在未經質證的材料或一方當事人不配合鑒定的情形,只要對方未能及時提出有效的反駁證據或重新鑒定申請,那么基于現有鑒定意見作出的判決仍然可能得到支持。這就提醒我們在參與司法程序時,務必重視程序正義,確保所有材料都經過正當程序審核,并積極履行配合義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