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工程鑒定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不僅有助于解決合同雙方之間的爭議,還是法庭判決的重要依據之一。那么,在建設項目中,工程鑒定主要涉及哪些問題呢?
一、鑒定申請
工程鑒定作為一種證據形成方式,通常由當事人主動申請啟動,而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會依職權主動啟動鑒定程序。根據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規則,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有效的工程價款結算協議,則不允許再申請造價鑒定。
但如果訴前未共同認可咨詢意見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階段申請司法鑒定。
此外,人民法院有責任向當事人解釋鑒定事項及舉證責任,并且在一審中未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的情況下,二審階段仍可申請,不過這通常會導致案件被發回重審。
二、鑒定確定
司法鑒定的具體事項、范圍以及期限需由人民法院明確后委托相應的鑒定機構完成。需要注意的是,鑒定事項僅限于存在爭議的專業問題。
例如,在固定總價合同竣工后只能對合同范圍外的工程申請造價鑒定;對于未完工的工程,則可以根據已完成的比例等因素申請造價鑒定。
另外,在保修期內,司法鑒定的重點在于缺陷原因、修復方案及其費用等方面。
三、鑒定材料質證
作為作出鑒定意見的基礎,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直接影響到鑒定意見的有效性。因此,在提交鑒定材料時,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積極提供相關材料,并就存在爭議的部分進行質證。
若未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則需要補充質證過程。當無法確定鑒定依據時,可以針對不同的鑒定依據分別出具鑒定意見,供法院參考選擇最合適的鑒定意見作為定案依據。
四、鑒定意見質證
即便經過了初步的鑒定材料質證,最終形成的鑒定意見仍需再次接受質證,未經質證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只有經過充分質證并確認為真實、合法的鑒定意見才能被采納。若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缺陷且無法補救,方可考慮重新鑒定。
同時,在鑒定過程中,當事人有權申請專家輔助人參與,以協助對鑒定材料和鑒定意見進行更深入的質證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