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等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指南》,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我廳組織編制了《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指南》,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1.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指南.pdf
http://zfcxjst.gd.gov.cn/attachment/0/565/565851/4587702.pdf
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指南
1.目的
為規范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工作,統一評審標準、步驟和方法,確保評審工作科學、規范、公正、客觀,編制本指南。
2.設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以下簡稱《資質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以下簡稱《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標準。
3.適用范圍
3.1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的資質評審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指南。
3.2 本指南所稱資質評審,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提出資質申請的檢測機構資歷及信譽、主要人員、檢測設備、場所環境、質量保證體系等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滿足規定要求,所開展的評審活動。
4.組織實施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建立和完善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制度,委托各地級以上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等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評審、核準等審批工作。
5.申請受理
資質審批機關收到申請人申請后,應在 5 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6.材料審查及評審方式確定
檢測機構資質申請受理后,資質審批機關應按《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表》要求進行材料審查,材料審查合格的,根據檢測機構的資質申請類別選擇評審方式,按《資質申請類別及評審方式一覽表》要求,研究確定具體的評審方式。
7. 現場評審時限
資質審批機關應在實施現場評審 3 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被評審機構。現場評審時間一般為 1 至 5 個工作日。
8.延期評審
檢測機構不能按期接受現場評審的,可提交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 5 個工作日,由于檢測機構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評審的,終止本次資質核準。
9.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應是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據《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辦法》)組建的專家庫成員。
10.評審專家使用
10.1 評審專家應根據檢測機構所申請資質類別,按照專業覆蓋的原則,由資質審批機關從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專家庫中選取。專家人數應根據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范圍確定,由 3人(含)以上專家組成,以確保在不超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評審為宜。
10.2 資質評審應遵循回避原則。評審組成員與檢測機構不得有利益關系,檢測機構和評審組成員可以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回避申請。
10.3 評審專家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評審的,須在評審前2 個工作日內報告資質審批機關,由資質審批機關確定并變更專家。
11.評審組職責
評審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資質審批機關確定,負責現場評審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務,溝通、協調現場評審過程,裁決評審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蹤驗證整改,及時報告評審情況、報送評審材料。其他評審專家應服從評審組長的安排和調度,按照評審分工完成評審工作。評審組應對其承擔的評審工作的準確性、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
12.評審策劃
12.1 評審組長負責專家評審工作的整體策劃,具體內容如下:
a.制定《專家評審計劃表》,明確評審組分工范圍,并于專家評審開始前書面告知評審組成員和被評審機構;
b.提前將被評審機構的申請材料分發給評審組成員,要求及指導各評審專家就其所負責的評審范圍進行具體策劃,特別是對現場試驗項目的具體策劃;
c.備齊專家評審所需的相關書面文件。
12.2 現場試驗項目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要求:
a.應覆蓋申請主要檢測項目的參數、儀器設備、試驗人員和關鍵檢測方法,重點考核對結構安全影響大、難度較大、操作復雜、標準規范近期發生變更,以及建設工程檢測常用的項目;
b.現場試驗的參數應覆蓋所有申請的檢測專項,其中必備參數不少于 20%;可選參數不少于 15%;
c.已通過市場監管部門認定或認可的(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 資質認定)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驗室認可的),且尚在有效期內的檢測參數,經評審組確認后,可適當減少現場試驗檢測參數考核數量,但不應低于所申請專項資質全部必備檢測參數和可選檢測參數的10%;
d.兩年內獲得資質許可機關或市場監管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能力驗證提供者組織的能力驗證結果滿意的項目,檢測人員等檢測能力無變化的,可計入現場操作考核參數,免于現場操作考核;
e.檢測專項類別不同但檢測對象、參數和方法實質相同的應視為同一檢測參數。
12.3 對于下列試驗項目,評審組可考慮安排盲樣考核:
a.能力驗證或檢測機構間比對試驗結果不滿意的項目;
b.資質審批機關結合日常監管和審批工作實際需要指定安排的項目;盲樣考核的樣品應保證其賦值、不確定度以及相關重要性能(例如穩定性)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應盡量采用有證標準物質。盲樣考核樣品由評審組提前向資質審批機關申請提供。
13.評審范圍
專家評審范圍應覆蓋《管理辦法》及《資質標準》的資歷及信譽、主要人員、檢測設備、場所環境、質量保證體系等要求,以及《通用要求》的全部要素和被評審機構申請許可并經
材料核查后的全部技術能力。
14.評審流程
專家評審流程主要包括預備會議、首次會議、現場核查、現場試驗操作考核、報告批準人考核、關鍵崗位人員核查、管理體系核查、信息化核查、評審內部會議、末次會議等內容。
15.預備會議
評審組長主持召開評審工作預備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參
加。會議主要內容是明確現場評審計劃及專家分工,確定現場
考核參數及其考核人員,提出現場評審工作要求。
16.首次會議
評審組長主持召開專家評審工作首次會議,評審組全體成員和檢測機構主要人員參會,會議主要內容如下:
a.宣讀評審通知,介紹評審組成員;
b.宣讀并簽訂《資質評審承諾聲明》,強調公平、公正、客觀原則,并做出保密、廉潔承諾;
c.明確評審日程安排及評審組成員分工,講解評審方法和程序要求,強調抽樣評審風險及評審判定原則;
d.檢測機構負責人向評審組介紹機構概況、主要人員及迎審工作情況,并做好評審配合工作。
17.現場核查
17.1 首次會議結束后,評審組應按照評審計劃進行現場核查。
17.2 評審組應核查檢測機構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并根據申報資料核查檢測機構人員(數量、職稱、注冊情況、工作經歷等)、場所環境、設備設施、樣品管理、操作規程、體系運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檢測參數開展情況等是否一致且滿足要求。
17.3 評審組現場核查內容應包括:
a.檢測機構資歷和信譽是否滿足《資質標準》的要求;
b.檢測設備設施是否齊全,檢測設備儀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設備設施是否滿足所申請專項資質的全部必備檢測參數以及申請的可選參數要求。
c.檢測機構所有儀器設備是否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主要儀器設備的管理檔案、標識、使用記錄、維護維修記錄、檢定/校準記錄等是否完整、規范。
d.檢測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e.檢測機構技術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辦理的社會保險是否齊全、規范、有效,社會保險應在被評審機構最近連續繳納 3 個月以上(唯一社保);
f.檢測機構參加能力驗證或比對實驗的計劃和實施情況,重點關注能力驗證或比對試驗的結果;
g.檢測機構所申請檢測參數檢測報告的符合性;
h.檢測機構管理體系文件是否按現行有效的標準、規范進行及時更新。對于設立多個檢測場所的檢測機構,評審組可指定專家分別負責不同檢測場所的現場核查。
18.現場試驗操作考核
18.1 評審組長可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完善評審安排,按實際情況調整原擬定的技術能力考核方式、現場試驗項目及試驗要求,并與被評審機構溝通后確認。現場試驗項目須進行書面委托,明確每個項目的試驗要求。
18.2 現場試驗重點考核內容如下:
a.檢測人員是否與所申報技術人員配置表相對應;
b.檢測人員實際操作過程是否完整、規范、熟練;
c.隨機抽查提問,確定檢測人員相關檢測知識是否扎實;
d.現場試驗操作考核檢測數據原始記錄和所出具的檢測報
告是否完整、規范。
18.3 評審專家在現場試驗考核時應:
a.觀察樣品信息及狀態;
b.見證關鍵試驗過程;
c.觀察試驗設備和試驗環境;
d.對試驗人員提問相關技術問題;
e.關注其它應考核的內容。
18.4 對耗時較長的檢測項目,評審組可針對部分重要檢測參數或關鍵試驗過程進行考核,或通過現場提問、重要步驟演示等方式進行能力確認。
18.5 現場試驗應盡可能利用被評審機構正在進行的檢測活動進行,可選擇盲樣考核、人員比對、設備比對、樣品復測、常規試驗等考核形式。
18.6 被評審機構應對現場試驗項目出具記錄和報告,18.4條所涉項目,須結合實際提交相關過程資料。
18.7 考核所需試樣(盲樣除外)、設備、場地均由檢測機構提供。
19.報告批準人考核
19.1 評審組應采取座談的方式對報告批準人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來確定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能力,對不具備能力的簽字范圍應進行刪減,主要考核內容如下:
a.報告批準人資歷條件與其簽字范圍是否相吻合;
b.報告批準人對其職責、權限、簽字范圍是否明確;
c.報告批準人對簽字范圍內所涉及的檢測標準、規范是否
理解并掌握;
d.報告批準人對檢測報告形成過程和試驗檢測過程是否熟
悉;
e.報告批準人在簽字范圍內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判斷的能
力;
f.評審組用于確認報告批準人能力的其他方面。
19.2 當檢測機構所有申請專項資質報告批準人考核通過的簽字范圍不能覆蓋專項資質全部必備檢測參數,則該專項資質評審不通過。
20.關鍵崗位人員核查
對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應重點核查資歷條件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及有關要求。必要時,可通過座談問答、場景模擬或書面考試等方式進行考核。
21.管理體系核查
21.1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時,管理體系應運行不少于 3 個月,且進行過覆蓋所有場所、活動的內審和管理評審;新增檢測場所的,應開展不少于 1 次內審活動。
21.2 評審組應依據《管理辦法》《資質標準》及《通用要求》等文件要求,對被評審機構管理體系逐一進行核查,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a.機構的環境設施;
b.機構獨立支配的儀器設備配置情況;
c.機構儀器設備的量值溯源情況,提供量值溯源服務的機
構能力的評價,校準/檢定證書的信息;
d.機構參加能力驗證或檢測機構間比對活動的計劃及實施
情況,關注能力驗證或檢測機構間比對活動的結果;
e.機構內審和管理評審形成的糾正措施和改進的實施和驗
證;
f.機構對人員培訓計劃與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的
情況,以及培訓實施的有效性評價;
g.機構出具記錄和報告的符合性;
h.結果有效性的監控與評價;
i.管理體系文件是否按現行有效的標準進行改版或修訂;
22.信息化核查
22.1 檢測機構應當有建設工程檢測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
22.2 檢測機構應當有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22.3 評審組應對檢測機構信息化管理系統的運行有效性進行審查。通過查閱信息化管理系統中有關檢測過程數據和結果數據、檢測影像資料、檢測報告資料等信息對其進行評價。
22.4 檢測機構信息化管理系統應滿足《資質標準》的要求,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檢測機構資質評審不通過。
23.能力確認
23.1 評審組應根據現場考核情況,確認檢測機構檢測能力范圍,能力確認應基于現場考核的結果和評審組的專業判斷。
23.2 必備項目或參數存在主要設備不滿足、或人員能力不滿足、或場所環境不滿足且無法限時整改的,該必備項目或參數不予通過,該專項不通過。
23.3 可選參數的主要設備不滿足、或人員能力、或場所環境不滿足且無法限時整改的,該參數不予通過。
23.4 其他不符合項經整改驗證滿足要求后能力予以確認。
24.評審組內部評議
24.1 組長組織召開評審組內部會議,所有評審組成員參加,主要內容包括:交流評審情況,了解評審進度,討論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根據評審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評審計劃。
24.2 最后一次評審組內部會議應對評審情況進行匯總,確認被評審機構評審通過的檢測能力,確定評審不符合項和問題,收集整理完善相關評審資料和不符合項證據,初步形成評審意見。
25.與被評審機構溝通
評審組與被評審機構主要負責人溝通評審的初步意見,確認不符合項和不通過檢測專項、檢測項目、檢測參數及報告批準人等事項。
26.末次會議
組長主持召開末次會議,參會人員與首次會議相同。會議
主要內容如下:
a.通報評審情況,宣讀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
b.通報檢測機構不符合項,提出整改意見并規定整改期限;
c.檢測機構負責人對評審結論發表意見,并在相關的評審記錄上簽字確認;
d.再次聲明保密承諾,宣布現場評審結束。評審組應將檢測機構提供的文件資料原件全部歸還給機構,并將評審整改項、不通過項清單復印件轉交檢測機構。
27.整改驗證
27.1 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被評審機構,評審組長或其指定的專家應對其整改措施進行跟蹤驗證,并從以下方面確
認其是否有效:
a.機構對不符合項是否進行了原因分析;
b.機構制訂的整改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
c.不符合項是否已得到整改;
d.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能否預防類似問題不再發生。
27.2 對于以下情況,評審組長或其指定的專家應到現場或通過視頻方式進行驗證:
a.涉及可能影響檢測結果有效性的;
b.涉及環境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c.涉及儀器設備故障或部分欠缺的;
d.對整改材料僅進行書面審查不能確認其整改是否有效的其他情形。
27.3 對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被評審機構,評審組長應與評審組成員進行充分研究,及時作出不予通過或相關能力不予推薦的結論。
27.4 必備參數的整改沒有通過,則該專項不予推薦,可選參數涉及的整改未按期完成,則該參數不予推薦。
28.整改期限
評審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具體時間由專家評審組結合實際確定(專家評審總時間不超過 20 個工作日)。
29.材料上報
29.1 現場評審及整改跟蹤驗證結束后,評審組長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將《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報告》等評審材料移交資質審批機關。其他紙質材料由被評審機構封存,并簽訂《被評審機構封存材料保存承諾書》。
29.2 上報材料以紙質材料原件為主,并附相關電子掃描文件,主要包括:
a.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報告;
b.申請書;
c.資質評審承諾聲明;
d.專家評審計劃表;
e.專家評審會議簽到表;
f.被評審機構封存材料保存承諾書
g.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材料封存清單;
h.其他需要上報的評審工作材料。
30.終止評審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評審組報告資質審批機關同意后可終
止評審工作:
a.被評審機構實際狀況與申請資料嚴重不符;
b.實際能力與申請檢測項目嚴重不符,不能滿足基本條件;
c.檢測機構管理體系運行失效,相關記錄缺失或失實;
d.現場不具備評審條件;
e.檢測機構有意干擾評審工作,評審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f.檢測機構存在其他嚴重的違法違規問題;
g.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無法進行評審工作;
h.無法完成現場評審的其他情形。
31.影像留存
現場評審過程中評審組可對首、末次會議和現場試驗等評審過程關鍵環節進行影像記錄,以留存備查。
32.監督要求
資質審批機關應加強對資質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指派監督員對現場評審進行全程監督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本指南的行為,并按照《專家庫管理辦法》明確的具體要求對評審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33.監督內容
資質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a.監督評審工作程序是否規范,評審過程是否公平;
b.監督現場評審紀律是否嚴肅,各方職責履行是否到位;
c.監督評審專家是否獨立評審,行為是否守規,結論復核
是否認真。
34.虛假上報
評審組應如實上報評審結果,確保出具的評審報告和結論真實、可靠。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應及時上報資質審批機關。
35.違規處理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違反評審規定的評審組成員,按照《專家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6.附則
36.1 本指南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36.2 本指南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施行。
附件:1.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核準申請材料審查情況表
2.資質申請類別及評審方式一覽表
3.資質評審承諾聲明
4.專家評審計劃表
5.專家評審會議簽到表
6.被評審機構封存材料保存承諾書
7.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材料封存清單
8.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材料報送清單
9.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評審報告
10.儀器設備配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