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的推進,內蒙古自治區為強化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監管力度,提升監管效能,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細則》。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的推進,內蒙古自治區為強化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監管力度,提升監管效能,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細則》。該細則旨在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與執法人員、及時公布檢查結果的方式,確保監管過程的公正透明,同時減輕企業負擔,提高政府服務效率。
新規對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影響顯著,它不僅強調了法規政策制度的落實情況及項目成果文件的質量控制,而且特別關注于招標控制價編審、工程結算審核、全過程造價咨詢等業務的關鍵環節。這一措施有助于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也為企業的合規經營提供了明確指引。
在趨勢方面,細則體現了從傳統事后監管向事中事后相結合的轉變,即監管部門不再單純依賴于事后處罰,而是更加注重預防性管理和實時監控。這種監管模式的轉型有利于減少工程建設領域的潛在風險,促進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此外,通過將檢查結果納入信用記錄體系,并實施聯合懲戒機制,能夠有效遏制違法失信行為,推動誠信體系建設。
細則還強調了執法檢查人員的專業培訓和技術支持的重要性,以及監督過程中信息共享和公示的要求。這些舉措不僅提高了監管工作的專業性和科學性,也增強了社會公眾對監管工作的參與度和信任感。總之,《內蒙古自治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細則》標志著當地工程造價咨詢行業邁入了一個更為規范化、透明化的新階段。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事中事后監管,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9〕1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內蒙古工程造價的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依法對檢查對象進行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事項清單,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和工作實際情況等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通過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監督檢查嚴格按照清單內容實施,不得擅自擴大監督檢查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建立專家名錄庫,可選聘相關行業協會專家、院校學者、以及行業從業者等各方人員,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對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對象為在我區開展相關造價咨詢業務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注冊造價工程師。
第七條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法規政策制度落實情況、項目成果文件質量等,其中重點檢查招標控制價編審、工程結算審核、全過程造價咨詢(跟蹤審核)3類業務。
第二章??雙隨機抽查的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列入監督檢查事項清單的監管工作,下列情形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
(一)被投訴舉報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
(三)上級交辦、督辦投訴件和其他部門移交案件線索涉及的;
(四)有不良行為記錄的;
(五)其它不適用隨機抽查的檢查事項。
發生以上情形,要立即實施檢查、處置,需要立案查處的,要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通過上述渠道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市場秩序存在的突出風險,有針對性的開展專項檢查。
第九條 隨機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對抽取對象不設定條件,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被檢查對象,并對其實施監督檢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檢查的要求,按照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其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工作方案、抽查事項清單的有關要求,對本轄區開展相關造價咨詢業務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旗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抽查比例為30%-50%,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抽查比例為20%-30%,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全區重點地區開展抽查,抽查比例5%-10%。抽取對象為已經出具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
企業基本情況及市場行為、注冊造價工程師基本情況等檢查內容可采取到企業辦公現場檢查或網絡核查相結合的形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質量情況應組織專家檢查成果文件的內容編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政策和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開展執法檢查至少由兩名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實施,應綜合考慮所轄區的人員配備、業務專長等客觀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大隨機、小隨機、編組隨機等選派方式。需要專家協助的,應從專家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且具備土建和安裝專業相關從業經歷。發現執法檢查人員、專家與被檢查對象之間有利害關系的,或者因崗位調整、工作沖突、身體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抽查任務的,應當重新選派。
第十二條 實施檢查前,執法人員應當查閱相關業務系統、公示系統和檔案資料等,了解被檢查對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合理確定檢查方法和檢查重點。
第十三條 檢查工作應當符合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實施現場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并按照抽查事項清單逐項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人員和專家應當依法依紀公正文明執法,嚴格遵循“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和規定程序,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不得超越檢查范圍和權限,不得檢查與抽查事項無關的文件或事項,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規使用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信息。
第十五條 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可以當場糾正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向檢查對象予以反饋,并提出整改要求;對不能當場糾正的,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實施后續監管,防止監管脫節。
第十六條 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對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如實填寫檢查記錄表等。采取實地核查的,應由被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對檢查情況簽字或者蓋章確認;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邀請相關人員簽字見證。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在完成檢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匯總檢查情況,討論檢查結論,形成書面檢查報告,連同檢查過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等資料歸檔、保管。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示”的原則,在完成檢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監管平臺,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檢查結果的公示只針對檢查行為本身,后續對檢查對象作出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結果信息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另行公開。
第二十條 將檢查結果納入檢查對象信用記錄,促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監管有效銜接,對抽查發現的違法失信行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中檢查對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檢查主體應當將檢查對象名稱以及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通過監管平臺予以公示。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者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二條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監管職責的,應將違法違規行為線索及時告知相關部門,并作好告知移送記錄。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廳年度抽查計劃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抽查工作方案要明確檢查內容、綜合抽查比例、檢查時間、檢查方式及工作要求等。督查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盟市、旗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區域年度工作方案,落實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組織、指導、開展、督查本轄區“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實施前,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對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專家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監督檢查事項清單、工作紀律等。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存在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或變相收受被檢查對象財物、謀取不當利益、失職瀆職和違法違紀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從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人員名錄庫中予以清除,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原則,既嚴格問責追責,又有效保護執法檢查人員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執法檢查人員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