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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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 18號) 信息發布時間: 2016-08-23 信息瀏覽次數 :3304 字號: [ 大 中 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 18 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 13 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4 年 10月 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2014年 6 月 25 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 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 房屋建筑 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 裝修裝飾和與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 城鎮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的施工,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 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 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以 下簡稱發證機關)
建設部令2014(第18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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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 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 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 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
(住建部令第18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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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3338/2014-00514主題信息:其他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成日期:2014年06月25日 文件名稱: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有效期:2014年10月25日生效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主題詞: 廢改立情況: 2018年9月28日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 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202007161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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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編輯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信息發布時間: 2016-08-23 信息瀏覽次 數:3304 字號: [大中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8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 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 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 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 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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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 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 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 并報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原71令制,第91號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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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01年6月29日建設部第44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2001年7月4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 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7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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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 信息發布時間:2016-08-23信息瀏覽次數:3304字號:[大中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8號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 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 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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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確定,自 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 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 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 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 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 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6.《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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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1 號) 2004-05-12上午10:45:07來源:點擊數:2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01年6月 29日建設部第44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2001年7月4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 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第9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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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第91號令) 發布時間:2011-1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91號 《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01年6月29日 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一年七月四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 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 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令第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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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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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 掘鎘譬觀.1麗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 護建筑市場秩哼,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 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 的線路、管遭、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依照率辦法的規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府建設行政主 管部『j(以下簡稱發證機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 許r證。省、自清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可以根據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誦整, 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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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1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于1999年10月14日經第16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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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壟斷性的服務收費和指定銷售的裝置器具等價 格,清理整頓后,由物價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批,未經 批準的,一律停止執行。 (二)對于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不得繼續征收,違者要堅決予以 嚴肅查處。 (三)清理整頓期間,各地一律不得出臺涉及公 共汽車、電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 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今后確需開征涉及公共汽 車、電車、小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項目,應一律報省政府,在征得財政部、國家計委同 意后,方可批準。 (四)加強對公共汽車、電車、小公共汽車和出 租汽車的各種檢驗、檢測及其收費的管理。任何部門 和單位不得對公共客運車輛進行沒有法律、法規依 據的檢驗、檢測,并收取費用。 十、通力協作,整頓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一)公安部門要在建設、交通等部門積極配合 下,集中力量解決出租汽車和小公共汽車影響當地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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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經第13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 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 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 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 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 并報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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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 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 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 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 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 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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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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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共閱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 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 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 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 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 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 工許可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
3山東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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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筑工程施 工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建發[2015]4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市政公用局,泰山、嶗山、博山、青 州、蒙山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山東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6月23日 山東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 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 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城鎮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 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 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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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 【頒布日期】:1999-02-02 【正文】: 【題目】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 【頒布日期】1999.02.02 【生效日期】1999.03.01 【失效日期】 【時效性】有效 【注】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經建設廳廳長辦公會議通過 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確保工程建設活動正常進行,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建筑工程開工條件進行審查的行政 許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筑工程項目開工建設的法律憑證。 第三條凡在自治區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規劃區范圍以內投資20萬元以上、規劃區范圍以外投資50萬元以上的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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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暖通設計助理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