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10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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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10 年修正本 ) (1996年 12月 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 通過 1996 年 12月 14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 2004年 7月 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 《關于修改 〈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10年 9月 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 《關于 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第 二次修正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 環境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 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和從事城市建設管理活動,必須 遵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4個法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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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檔案條例》、《山東省經濟合同監督管理條例》業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20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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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目錄 1.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0號) 2.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3.關于《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 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 訂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于《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修訂草 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0號) 《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十六次會議于2006年11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云南省城市建設 管理條例》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
山東省消防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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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檔值得下載值得擁有---------------------------------------------- ------------------------------------------------------------------------------------------------------------------------------------------ ---- 山東省消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一節公共消防設施 第二節建筑物消防安全質量 第三節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節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章消防組織 第五章滅火救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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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6號)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 次會議于2001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10月8日 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條例所稱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 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 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和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 等過程中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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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8號)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于2006年9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公布,自2006年12月1 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9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 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生態 環境和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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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5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 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
(最新)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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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 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 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 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 發展。第五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 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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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40614 【實施日期】19940614 1994年6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6月14日公布施行 【章名】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管理 第三章房地產租賃管理 第四章房地產抵押管理 第五章房地產交易監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促進房地產流通,保障房地產交易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 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城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抵押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和獨立工礦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類房地產交易,均 適用本條例。 涉外房地產交易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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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0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 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 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 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風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2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
解讀《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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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經過修改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于12月1日正式實施。新條例提高了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健全了拆遷補償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尤其是明確了 集體土地與同一區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相一致的原則,更利于拆遷群眾。因 此,新條例的實施將有效減少拆遷糾紛。 和2000年版的舊條例相比,新條例首先提高了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偏低 是造成近年來拆遷上訪的重要因素,而新條例明確規定,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 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其次是健全了拆遷補償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被拆遷群眾中困難家庭的住房問 題。條例對最低住房保障制度作出規定,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于國 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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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年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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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山東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 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 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 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 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 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
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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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1995年6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1 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測繪基準與測繪系統 第三章測繪規劃與實施 第四章測繪成果管理 第五章地圖編制與出版 第六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 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 測繪工作,并接受上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并加強測繪科學技 術研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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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促進房地產流通,保障房地產交易當 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 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是指城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 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抵押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和獨立工礦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類房地產交易,均 適用本條例。 涉外房地產交易,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 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房地產管理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 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驗證交易標的物的權屬; (二)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監理手續; (三)確認交易標的物的價值; (四)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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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5年10月1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 7月27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城鎮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 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才市 場管理條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 秩序,保障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將其確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通過 招標、拍賣或者協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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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城市開發2005.0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 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順 利實施,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將其確 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確定給房地 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由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使 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和房屋等建設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經營,是指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房地產依 法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設市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內,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均應當遵守本 條例。 自建自用、非經營性的房地產投資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 例。但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四條房地產開
《鄭州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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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 (2002年12月26日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 通過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5年4月28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 過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的《關于修改〈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 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 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 用設施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
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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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頒布日期: 1998年4月30日 文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 (1996年4月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發布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 政府令第90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 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 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但國家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進 行建設的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照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 執行。 第三條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就當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量力 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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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66號 《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業經省政 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 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 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 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 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但國家征 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除外。 城市規劃區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的法律、 法規執行。 第三條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 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 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襄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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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近期發布了《襄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旨在加強和規范海綿城市的建設管理,通過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增強防澇能力,構建生態安全且可持續的水循環系統。
《襄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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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近期發布了《襄陽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草案三審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旨在加強和規范海綿城市的建設管理,通過綜合采用滲、滯、蓄、凈、用、排等技術措施,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增強防澇能力,構建生態安全且可持續的水循環系統。
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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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4年8月1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 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 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 督。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 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帳戶和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 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監督住房公積金 管理的權利。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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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經 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 建筑裝修、建筑構配件生產經營以及建設監理、招標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 條例。 第三條 從事建筑經營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禁止分割、封鎖和 壟斷建筑市場。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統一 管理工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 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編輯本段第二章資質管理 第五條 對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第六條
河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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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時間:2008-7-2313:20:38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 過1991年6月8日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并保障其順利實施,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 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 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進行建設, 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四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和本省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 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省情、市情,適應經濟文化發展 水平,貫徹執行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針,促進 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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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智能化監控及防盜報警工程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