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令第122號-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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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三章 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提高消防產品質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 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 流 通和使用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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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 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 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 須符合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 準。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流通和使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2020073003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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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公安部網站>政務公開>法律法規>公安部令>消防>正文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2號) 作者:來源:公安部消防局時間:2012-10-08字體:大 中 小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適用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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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 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 “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 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 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 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 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 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作應當依法開展。為建設工程消防設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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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 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 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 督管理。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 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
公安部106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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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 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 三十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 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 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 活動。 第三條建設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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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 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 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 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 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 必須符合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 3 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 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
廣東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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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保證消防產品質量,預防和 減少火災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 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 行業標準。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 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 銷售、使用。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產品。 鼓勵消防產品生產者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產品監督管理 工作的領導,將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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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第122號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市場準入 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 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 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 逃生的產品。 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 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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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 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 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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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 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 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 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 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 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 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 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由省 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修訂)(公安部令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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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 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 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 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 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 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 驗收和備案、抽查,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監督。” 三、將第七條中的“二名”修改為“兩名”。 四、將第八條中的“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 備案”。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 設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工
公安部第106號令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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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訪問次數:62][發布時間:2009-05-0707:12:03][發布人:][文章來源:公安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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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 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 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 除省、自治區人民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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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06號令)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 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 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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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 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 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準,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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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 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 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 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 活動。 第三條
公安部號令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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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 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 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 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 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 消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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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2.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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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 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 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 督管理。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 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質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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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 2015-12-1016:05|來源:河南省公安廳|作者:河南省公安廳 2009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 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 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 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外 裝修、建筑保溫、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
公安部令119號《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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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1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 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公安部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 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公安部決定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作 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修改為“含室內外裝修、建筑保溫、用 途變更”。 將第二款中的“其他臨時性建筑”修改為“其他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性建筑”。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建設工程 質量管理法規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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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06號 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 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孟建柱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 第四章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 量和安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 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 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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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公安部106號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 全責任,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 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等建設工程的 消防監督管理。 本規定不適用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其他臨時性建筑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國家消防技術標 準,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 第四條除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 機關消防機構承擔轄區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具體分工 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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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0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長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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