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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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仙桃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草案)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加強對本市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管理,根據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 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 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 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發展改革、財政、物價、審計、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 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個人 負擔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 市物價部門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 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
湖州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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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湖州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湖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適 用于湖州城區范圍內的街道(鄉鎮),并延伸到吳興區織里、八里店、環渚、道 場、埭溪、東林、妙西等七鄉鎮(以下稱“本細則適用范圍”)。 一、申請對象 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員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領取結婚證書的人員(含離異或喪偶人員);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單身者(以下稱“未婚單身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軍隊轉業干部和轉業士官(以下稱“軍隊轉業人 員”)。 申請家庭成員購有小轎車的不得申請。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已取得購買經濟適 用住房資格證的家庭不得申請。已購買的申請家庭其成員符合申請條件的,允許 單獨申請,但其已享受的相應標準面
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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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2006年08月04日16時00分7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 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根據《成都市 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經濟適用住房 的銷售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 銷售價格
關于印發《富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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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富政辦〔2005〕29號 關于印發《富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富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1— 富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 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行為,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銷售、準入原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準入、輪候、電腦公開搖號制度。在市 區和中心鎮同時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情況下,市區和中心鎮的經 濟適用住房按區域劃分范圍向具有本區域戶籍的家庭銷售。在僅 有市區一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情況下,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面向 全市銷售。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2008年度湖州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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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度湖州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湖州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湖州城區范圍內的街道(鄉鎮),并延伸到吳興區織里、八里 店、環渚、道場、埭溪、東林、妙西等七鄉鎮(以下稱“本細則適用范圍”)。 一、申請對象 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下列家庭或人員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領取結婚證書的人員(含離異或喪偶 人員); (二)197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未婚單身者(以下稱“未婚單身 者”); (三)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軍隊轉業干部和轉業士官(以下稱“軍 隊轉業人員”)。 申請家庭成員購有小轎車的不得申請。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已取得購 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的家庭不得申請。已購買的申請家庭其成員符合申請 條件的,允許單獨申請,但其已享受的相應標準面積應按市場價格購買。
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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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 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對象及購買程序,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頒發的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 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 第五條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無房(無房屋產權)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低于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標準(2006年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 入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2006年為14055 (二)人均年收入未達到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并在我市 (三)因舊城區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遷人。 第六條 (一)申請人應持戶口、所在單位或
南陽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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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陽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陽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為保障南陽市市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行為, 根據國家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 《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宛政〔2007〕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經濟適用 住房開發中心具體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宛城區、臥龍區人民政 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的初審、復審與申 報工作。 (二)市物價局是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負責對在 建、竣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預(銷)售價格進行審核、確定、發布及監督檢查 工作。 (三)市監察、財政、國土、規劃、人行、地稅等部門按照職責
南樂縣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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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樂縣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討論稿)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縣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工作的管理,進一 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行為,促進我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健康 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7]24號)、原建設部等七部委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 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濮陽市經濟適用房管理 實施辦法》(濮政[2010]5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 銷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國家下達的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成后以微利 價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宅。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住建部門是本縣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 用住房的主管部門。南樂縣房地產管理所承辦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應具備的
華容縣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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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容縣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 根據國務院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岳陽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岳政發[2007]10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 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 售價格,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開出售的政策性商品 住宅的銷售管理。 第三條華容縣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華容縣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 作,縣建設、物價、國土、發改、監察、民政、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 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和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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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15頁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經濟適用 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等7部委《經濟適用住 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1x〕258號)等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 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細則所稱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阜陽城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 況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阜陽市城區經濟適用住 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市人民 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目標、建設計劃、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 等,并組織實施。第五條市
保定市公布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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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布實施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2007年07月21日09:59來源:保定日報 為貫徹落實建設部等四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 [2004]77號)、河北省政府《關于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 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2007]41號)和省建設廳《關于加 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號)等文件要求,切 實加強保定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部門責任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市物價、國土資源、民政、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 用住房銷售的有關工作。 市內各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以 下簡稱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相關工 作。 二、關于購買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細則】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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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共3頁 三一文庫(www.***.***)/條據書信/細則 〔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 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 根據原建設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 〔xx〕258號)、《三門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三政〔xx〕 3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 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 住房。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縣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 建設、供應、使用、交易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政府建立本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 縣住建部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 理工作。縣發展改革、國土資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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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的通知 《成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 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根據《成都市城市公共 住房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 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 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主管部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 經濟適用住房的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
保定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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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定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建設部等四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 77號)、省政府《關于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 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2007〕41號)和省建設廳《關于加強經濟適用 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號)等文件要求,切實加強我 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部門責任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市物價、國土資源、民政、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 房銷售的有關工作。 市內各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 稱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相關工作。 二、關于購買對象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分為家庭申請人和單身申 請人。 家庭申請人是指夫婦雙方組成的家庭以及離異(一年以上)或
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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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業經2004年8月2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 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德仁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完善住房供應政策,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 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發〔2003〕18號)和國家建設部等四部委制 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 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下同)開發建設、銷售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
貴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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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市房管局關于《貴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貴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行為,有 效地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 銷售行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號)及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 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217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 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 第三條貴陽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 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銷售對象的審查以及對銷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金華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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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華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金華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及現住房面積核定 (一)申請條件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戶籍條件:家庭成員具有市區各街道城市居民戶口(含符合 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家庭成員包括: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同住一處并在同一戶籍 內的子女、夫妻雙方父母以及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員。 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分戶申 請:(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2) 未單獨立戶的已婚或離異人員因無房而實際與父母(或子女)同住 的。 2、現住房條件:3人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3 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積低于48平方米。 3、經濟條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 庭收入線標準。 (二)現住房面積核定 下列房產面積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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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義建局〔2011〕15號 www.***.***2011年02月22日來源:建設局 〖字體:小中大〗〖背景色:〗瀏覽:225次〖收藏〗〖打印〗〖關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保障義烏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 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市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租賃與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筑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 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租賃與管理。各鎮 (街)、民政、公安、國土等部門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設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與管理的投訴舉報電話,接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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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保 障義烏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 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市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租賃與管理適用 本細則。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筑標 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 設、銷售、租賃與管理。各鎮(街)、民政、公安、國土等部門 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設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與管理 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申請對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農戶口5年以上并常住義烏(含 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不包括學生戶口)的家庭; (二)年滿35周歲以
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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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義烏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保障義烏市城鎮低收入 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 則。 第二條全市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租賃與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筑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 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條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租賃與管理。 各鎮(街)、民政、公安、國土等部門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對象的資格審 查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局、市住房辦設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與管理的投訴舉報電話,接 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申請對象 (一)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非農戶口5年以上并常住義烏(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 的軍人,不包括學生戶口)的家庭; (二)年滿35周歲以上,具有本市
Rmbsag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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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斷的創造,因為在它內部蘊含著過剩的精力,它不斷流溢,越出時 間和空間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現的形式表現出來。 --泰戈爾 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 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政發〔2004〕25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 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 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在本市市區(不含江寧、浦
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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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 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 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發布的《經濟適用 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 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在本市市區(不含江寧、浦口、六合區)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 售,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因地制宜、統一規劃、集中建設、規范運 作”的原則,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計劃、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 并指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
房地產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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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鍵入文字] [鍵入文字] 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1目的 對房產品銷售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制定房產品銷售政策,規范房 價制定、房價調整、房款收付管理、欠款管理、按揭管理、客戶資料 變動管理等操作流程,維護房產品銷售秩序,確保房款及時回籠。 2范圍 適用于集團公司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各項目可根據項目所在地 實際情況,參照執行,當另行申請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補充條款時, 報集團營銷管理部、集團財務管理部、集團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3職責 3.1集團總經理負責房產品價格、銷售政策的審批。 3.2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對各項目房產品銷售流程進行復核、監督, 及財務部門人員違反《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處罰決定。 3.3集團營銷管理部負責對各項目現場銷售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和 管理,及營銷部門人員違反《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處罰決定。 3.4項目總經理負責房價、銷售政策報批的確認,
延安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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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等四部委《經 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陜西省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延安市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 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條延安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 房的建設、銷售管理和市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者的資格審定。 市建設規劃、物價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 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按規定審定銷售 價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應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銷售,主要
唐山市中心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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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中心區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信息時間:2012-05-3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解決城鎮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及《唐山市經濟 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 下簡稱市中心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負責市中心區經濟適用住 房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市中心區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購買經 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的核定工作。 國土資源、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 公安、司法、統計、證券管理、金融管理等行政部門及住房 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 作。 市中心區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 會(村民委員會),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市中心區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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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內裝施工員
擅長專業: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