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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33 號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經 2010 年 11月 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1年 2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有計劃的隨機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監督抽查分為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國家監督 抽查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 第四條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原則。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劃、管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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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2月 1日起施行 2011-01-27 10:51:00| 分類: 質量監督機構文件 | 標簽:抽查 我司 抽樣 監督 質監局 |字號大中小 訂 閱 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首次出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 將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我司作為服裝產品設計、生產(外包)、銷售公 司,產品質量事關企業信譽,而規范配合產品質量抽查無意有利于最大程度降低 產品質量瑕疵風險。 重點解讀: 1、抽查主體 解讀: 縣級以 上地方 質量技術監督 部門,如江干區 縣質監局。 2、抽查費用、檢測費用 解讀: 據該法第七條 規定,如果江干區 縣質監局 對我司產品 進行抽查,我司 無需繳納 檢驗費用。 3、抽查方式 解讀: 據該法第十七條 規定,抽樣 人員在市場上或者 我司企業 成品倉庫內待 銷的產品中 隨機抽取。抽取的樣品 應當是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