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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標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1995 修正 ) 【類別】 城鄉建設 【發文字號】 【批準日期】 【發布部門】 /地方各級人大(含常委會)和政府 /福建省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 1995.11.24 【實施日期】 1991.06.28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唯一標志】 16788009 【全文】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 (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 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 《福建省實 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以下簡稱 《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 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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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98 年 12 月 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23號發布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 第二條 第三條 本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納入國民經濟和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