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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發《惠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制定城市規劃, 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依法建設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和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第四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設, 必須符合 第五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下列原則: (一)與珠江三角洲城市發展戰略相銜接,與惠州市城鎮體系規劃相協調,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 (二)應當采用組團式的城市布局,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和現狀特點,統籌兼顧、 (三)保持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合理確定土地使用強度,有效控制人口密度。 (四)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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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中心城區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二 00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 規章和規范,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張家口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編制和規 劃管理。 第三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 各類詳細規劃和重要建筑方案設計引進市場競 爭機制,面向國內外市場,鼓勵設計方案競標。 第四條 在本市規劃區內承擔各類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 應當具備相應的規劃設 計資質。在規劃成果報批的同時應附相應的規劃資質證明材料。 外埠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規劃設計應向市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承擔居住建筑面積 15萬平方米以上(含 15萬平方米)、公建 5萬平方米以上(含 5萬平方米)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應具備甲級規劃設計資質。承擔居住建筑面積 8~15萬平方米、公建 3~5萬平方米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應具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