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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 昆明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 2010.01.11 生效日期: 2010.03.01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94 號 《昆明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 2009 年 12 月 2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145 次政 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 張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加強建筑節能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改善城市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民用建筑節能條 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 入的外加劑和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 在集中攪拌站 (廠)經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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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拌混凝土 (預制構件 )試驗室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預拌商品混凝土 (預制構件 )企業試驗室 (以下簡稱試驗室 ),是指根 據國家對混凝土企業資質標準規定, 擬申請或已經具備預拌商品混凝土 (預制構件 )專項資質 的企業必須配備的專項試驗室。 第二條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 (預制構件 )企業試驗室的管理,杭州市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根據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試驗室屬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僅對企業內部使用的原材料進行 質量監控和對本企業的產品質量出具試驗檢測數據, 檢測數據用于企業內部對產品質量的控 制,不作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依據。試驗室不得承擔交貨質量的取樣和檢驗工作。 第四條 試驗室應在人員、設備、場地、內部管理制度等方面達到本規定的要求,經杭 州市建設委員會檢查合格,取得《試驗室合格證書》并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