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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已經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 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 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 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 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 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 燃氣 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 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 包括天然 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