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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現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現金管理,規范現金結算行為,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所屬分公司、子公司。 一、使用現金范圍 1、產品銷售的運輸費、廣告費。 2、員工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醫藥費和其他勞務報酬。 3、差旅費、培訓費、業務招待費。 4、司機的車油費、過路費、過橋費、行車費。 5、員工工傷事故、生活困難、突發事件和臨時借款。 6、小型維修費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費。 除以上支付現金外, 出納員支付個人款項, 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 應當以支票支付。 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 經財務部經理審批、 董事長批準。 二、庫存現金 1、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 5000元,超額部分必須及時存 入銀行。 2、公司現金必須存放在財務部的保險柜內。 3、出納員到銀行存、取現金時,公司應派車或專人護送。 4、工資以委托銀行每月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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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業的現金管理 現金是指施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暫時停留在貨幣形態的資金, 可以立即投入流動的交換媒介。 現金的特點是普遍的可接受性, 可以 有效快速地購買商品、貨物、勞務或者用于償還債務。所以,現金是 建筑企業流動性最強的資產。所以此現金并非會計意義上的庫存現 金,而包括企業庫存現金、各種銀行存款和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 為了正常生產經營, 建筑施工企業應保持一定現金支付能力。 由 于收支不能保證同步同量, 收大于支時,形成現金置存;收小于支時, 形成現金需求。 企業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留存, 以保持生產經營活動 的順利進行。 企業要保證正常經營活動的現金需求量,在此基礎上 增加一定量的現金以應付未來現金的隨機需求。 預防動機的現金余額 需求量取決于以下三方面: 建筑企業愿意承擔的風險程度; 建筑企業 臨時舉債能力;建筑企業對未來現金流量預測的準確度。 置存現金 可用于非預期的優質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