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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1992年 10月 30日大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2年 12月 13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城市建設和管理, 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市規劃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的規劃實施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本行政 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專業規劃、詳細 規劃和分區規劃。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