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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度 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于 300m。 二、兩側建筑 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步行街兩側建筑相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于本規范對相應高度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且 不應小于 9m。 3.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 的措施,并應符合規范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于 1.2m。 4.步行街兩側建筑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并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 通至步行街。 5.步行街兩側建筑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 直線距離不應大于 37.5m。 三、兩側建筑的商鋪 1.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筑 面積不宜大于 300 ㎡。 2.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一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1.00h,并 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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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無說明時,一般是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通用。 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 3h。 2. 歌舞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卡拉 OK 廳設在一二三層意外的 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 平米,并采用耐火極 限不低于 2h 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不低于 1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 部位隔開,疏散門為乙級防火門。 3. 相鄰的兩座建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不 設置天窗、屋頂稱重構建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 1h,且較低 的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間距不低于 3.5m。 4. 相鄰 2 座建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極限不低于二級,相鄰較高 一面外墻的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時防火間距不小于 3.5m。 5. 鍋爐房、變壓器室、柴油發電機房應采用 2h不燃燒體 墻和 1.5h不 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為 甲級 防火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