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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等法 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 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根據合同 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 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 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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