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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規定 2.0.1 凡從事給水、排水工程施工的管理人員、 作業人員應認真學習并執行 《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 例》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場容衛生、環境保護及保衛消防標準》 (DBJ 0l 一 83—2003)等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與相關的標準、規范、規程。 2.0.2施工企業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設立施工 安全管理部門, 配備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 產教育培訓制度,指導、檢查企業所屬各工程項目經理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對承建的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并形成文件。 2.0.3工程項目經理部,必須確定安全管理部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 的指令,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對所屬的施工生產部位進行安全 監控、檢查,保持安全施工。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