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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控制工業企業廠 界 噪 聲 危 害 而 制 訂 。 1 標 準 的 適 用 范 圍 本 標 準 適 用 于 工 廠 及 有 可 能 造 成 噪 聲 污 染 的 企 事 業 單 位 的 邊 界 。 標 準 值 各 類 廠 界 噪 聲 標 準 值 列 于 下 表 : 等效聲級 Leq(dB(A))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的劃定 1.2.1 Ⅰ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 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Ⅱ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 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Ⅲ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Ⅳ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夜間頻繁突發的噪聲 (如排氣噪聲 )。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 10dB(A) ,夜間偶然突發的噪聲 ( 如短促鳴笛聲 ), 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 15dB(A) 。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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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 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工業系統獨立核算的工業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 程等文件的復印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財政 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 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