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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規定 (2006年 1月 12日東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的管理,確保安全度汛,保障經濟建設 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廣東省 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管理的主 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規劃、國土、建設、交通、公 安、環保、城管等與河道堤防管理有關的部門,應協助河道堤防主管 部門,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條 河道堤防管理實行專業管理和社會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四條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圍: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 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為歷 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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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蘇 省 河 道 管 理 范 圍 內 建 設 項 目 管 理 規 定 ; 第 一 條 ; 為 了 加 強 對 河 道 管 理 范 圍 內 建 設 項 目 的 管 理 ,規 范 建 設 項 目 審 批 , 確 保 防 洪 安 全 , 根 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防 洪 法 》 、《 江 蘇 省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條 例 》 和 《 江 蘇 省 河 道 管 理 實 施 辦 法 》 等 法 律 、 法 規 和 規 章 , 制 定 本 規 定 。 ; 關 聯 法 規 : 全 國 人 大 法 律 ( 1 ) 條 地 方 法 規 ( 2 ) 條 第 二 條 ; 本 規 定 適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區 域 內 的 河 道 ( 包 括 湖 泊 、 水 庫 、 人 工 水 道 、 行 洪 區 和 蓄 滯 洪 區 ) 及 其 配 套 工 程 管 理 范 圍 內 新 建 、 改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