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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號《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2002 年 4月 19日) 第 18號 《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已經 2002年 3月 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 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2年 5月 20日起施行。 局長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進口涂料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我國人民居住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 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涂料是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 中編碼為 3208 項下和 3209項下的商品(具體商品名稱及編碼見附件 1)。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 國家質檢總局 )主管全國 進口涂料的檢驗監管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 設在口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以 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進口涂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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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備案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文件 國稅發〔 2005〕1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 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 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 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現將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屬于退(免)增值稅或消 費稅的貨物,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 15 天內, 將下列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以備稅務機關核 查。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單證備案說明詳見附件 1。 (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 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等; (二)出口貨物明細單; (三)出口貨物裝貨單; (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 鐵路運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