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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采用一次性向甲方結算材料價差收入的施工企業,如何正確計算、分配實際發生的材料價差,目前有以下三種做法:一是逐月計算價差,待工程竣工決算后再從“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轉入成本。二是逐月計算材料價差,同時算出應計入當期成本負擔的部分,先通過“待攤費用”科目,待工程竣工決算后再轉入成本。三是視成本情況逐月隨機分配。這三種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弊病,第一種方法在結算價差收入后將實際發生的價差計入成本,無法保證每期實際價差分攤量的合理性,不能反映材料資金運動的轉移,造成成本失真。第二種方法雖然反映了資金的轉移,并且能正確地計算出應攤入成本的價差,但是,由于施工企業生產周期長,很